专业文章丨一文了解内地居民如何继承香港遗产

一文了解内地居民如何继承香港遗产 | 专业研究

专业文章丨一文了解内地居民如何继承香港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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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韩林英律师

随着香港在世界经济舞台的地位愈来愈重要,内陆居民在香港购置财产或者同香港居民结婚生子产生的内地居民继承在港财产的情况也日益增多。

香港行政区具有高度自治权,其行使的法律同内地的法律存在差异,导致内地居民在继承香港遗产的时候必然存在法律程序和条件上的衔接问题。

香港和内地都尊重被继承人的自由意志,存在遗嘱的情况下通常以遗嘱的约定为继承依据,因此本文的所有内容均以被继承人未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遗产分割必须依法进行继承的情况为前提。

一、法律适用

1.遗产为不动产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在不存在遗嘱的情况下,在港不动产的继承应适用香港法律。

2.遗产为动产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同时,香港现行规定,适用被继承人死亡当日的居籍地的法律。

因此若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住所地在内地,则适用内地法律;若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住所地在香港,则适用香港法律。

需注意的是,香港法院在根据内地法律来处理继承事项时,需要内地有涉外业务的公证机关出具继承权证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递交外交部授权的各地外事部门办理认证手续;在香港形成的法律文书如果需要到内地使用,必须经过司法部授权的公证人律师对法律文书进行公证后,由司法部驻香港的中国法律事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签盖章,然后才能进行后续的法定继承司法程序。

二、继承人的范围及顺位

依据香港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人在处理被继承人在香港的遗产前,都要先向香港高等法院的遗产承办处,申请取得有关遗产之授予书。

1.申请授予书的顺位

根据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1条的规定,可提出申请授予书的人士的优先次序如下:

(a)配偶;

(b)死者的子女;

(c)死者的父亲及/或母亲;

(d)死者的兄弟姊妹。

按照一般规则,授予书的申请应该由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提出,如果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去世或放弃获得授予书的权利,则享有较低优先权的人士有权获得授予书,但必须向遗产承办处提交有关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死亡或放弃权利的证据。

2.继承人的顺位

根据香港法例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规定了八种情况,没有遗嘱时,依据不同情况实际取得遗产的人不同,总结出继承人的顺位为:

(a)配偶;

(b)子女;

(c)父母;

(d)兄弟姐妹(全血)及其子女;

(e)兄弟姐妹(半血);

(f)祖父母、外祖父母;

(g)叔舅姑姨(全血优位于半血)。

其中,子女和父母整体的顺位优位于其他继承人,只有不存在子女和父母的情况下,其他继承人才有继承权。半血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叔舅姑姨只有在配偶、子女和父母均不存在时才可能享有继承权。

三、遗产继承的财产分配情况

1.无遗嘱者遗下配偶,但无遗下子女、及父母或全血亲兄弟姊妹或其后嗣,则在世的配偶取得对死者遗产绝对权益而以信托形式持有该剩余遗产。

2.无遗嘱者遗下配偶以及子女,则:

首先该在世的配偶享有取得非土地实产的绝对权益;

此后剩余遗产在扣除死亡税(如有)及费用后,拨出港币50万元的净款额连同其利息首先分配给在世的配偶;

最后剩下的剩余遗产会分成两半,由该在世的配偶和子女以法定信托形式各持有一半。

3.无遗嘱者并无遗下子女,但遗下配偶,以及父母、全血亲兄弟姊妹或全血亲兄弟姊妹的子女中一人或多人,则:

首先该在世的配偶享有取得非土地实产的绝对权益;

此后剩余遗产在扣除死亡税(如有的话)及费用后,拨出港币100万元的净款额连同其利息首先分配给在世的配偶;

最后剩下的剩余遗产须按以下规定持有:

(a)其中一半为该在世的配偶的绝对权益而以信托形式持有;

(b)其余一半则按以下规定持有:遗下父母其中一人或父母二人,则为该父或母或父母二人的绝对权益而以信托形式持有,而在后述情况下,父母二人各得相等的份额;或无遗下父母,则为该无遗嘱者的全血亲兄弟姊妹以法定信托形式持有。

4.无遗嘱者遗下子女,但无遗下丈夫或妻子,则须为该无遗嘱者的子女以法定信托形式持有该无遗嘱者的剩余遗产。

5.无遗嘱者并无遗下配偶,亦无遗下子女,但遗下父母二人,则须为该父母二人的绝对权益而以信托形式持有该无遗嘱者的剩余遗产,而父母二人各得相等的份额。

6.无遗嘱者并无遗下配偶,亦无遗下子女,但遗下父母其中一人,则须为该尚存的父或母的绝对权益而以信托形式持有该无遗嘱者的剩余遗产。

7.无遗嘱者并无遗下配偶,亦无遗下子女与父母,则须为该无遗嘱者去世时仍活着的以下人士依顺位以信托形式持有该无遗嘱者的剩余遗产,仅前顺位的人不存在的时候才由后顺位的人取得财产,顺位如下:

(a)全血亲兄弟姊妹以法定信托形式持有;

(b)半血亲兄弟姊妹以法定信托形式持有;

(c)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持有,如他们在该无遗嘱者去世时仍尚存超过一人的,则每人持相等份额;

(d)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而属于该无遗嘱者的父或母的全血亲兄弟姊妹者,以法定信托形式持有;

(e)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而属于该无遗嘱者的父或母的半血亲兄弟姊妹者,以法定信托形式持有。

8.无人享有绝对权益时,无遗嘱者的剩余遗产即成为无主财物,属于政府所有,除非香港《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481章)另有规定外。

四、遗产继承的程序

香港遗产的法定继承是由高等法院遗产管理处负责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1.领取死者的死亡证明。如果死者在内地死亡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死亡公证书。

2.调查统计死者遗留的财产。包括死者名下的房地产物业记录及价值、在银行的存款本息和保险箱内的财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及私人公司的股票和价值,以及死者所欠的债务。

3.申报和交纳遗产税。按照死者死亡日期向香港税务局遗产税署申报死者遗产情况。将遗产详细列表并由申请人宣誓呈报遗产署。

4.向高等法院申请承办和验证。

(1)官方承办人申请承办遗产的条件:

a)死者在香港既没有,也没有继承人,但有遗产;

b)死者在香港有遗产,但没有遗嘱,而继承人要求官方承办人承办;

c)死者有遗产在香港,但没有遗嘱,而继承人在十二个月内未提出申请承办;

d)死者没有遗嘱,但有遗产在香港,而居住在香港的继承人未成年;

e)如死者有遗嘱,而执行人拒绝执行,也作为没有遗嘱处理;

f)官方承办人需作完整遗产帐目,把文件的副本提供给当事人,并可收取酬金(首一千元按5%收取,次四千元按2.5%,其余部分按1%收取。

(2)其他承办人的条件:

a)承办人不得超过四人,如果由自然人申请办理时只需一人;

b)如果所承办的遗产涉及未成年人的权益,或受益人只有在有生之年享有权益则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

c)承办者如果属于信托公司,则可以单独执行。

(3)向法院申请承办的文件(需在内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办理加签。

a)死者的死亡证明书;

b)死者身份证及港澳通行证或护照;

c)死者与申请人关系的文件(如结婚证明书、子女的出生证明书等);

d)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

e)如申请人是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人而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死者的遗产管理书,申请人须向法院提供2名香港人作为担保人或提供一份保险公司的担保书;

f)内地律师依据内地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需要由有处理类似遗产案件的经验至少5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来处理);

g)遗产税已交纳或予以免税的证明原件,并附上经遗产税署核定的死者遗产清单;

h)如果申请人不是唯一的遗产受益人,遗产官有权要求提供一位或多位保证人,以保证承办人按照法律办事。

五、香港遗产继承依据的条例及规则

1、《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无遗嘱者遗产条例》;

2、《遗嘱条例》,《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无争议遗嘱认证实践指导(英文)》等。

六、香港普通法的遗产继承与内地遗产法定继承的差别较大

1、在香港遗产处理必须通过法庭进行,如果有人没有向法庭申请遗产管理书,而擅自处分死者遗产即属违法而且是属于刑事罪行。

在香港被继承人过世,其生前所有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或者房产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就依据法律会被自动冻结并转为遗产,法庭就会自动介入遗产的分配管理工作,即必须通过死者配偶或子女或其他人向法庭申请管理书(letter of administration)等方式进行。

在内地法定遗产继承只有在产生争议的情况下由继承人提起诉讼才会由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2、在香港,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内容和内地不同,在香港,被继承人的配偶和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没有被继承人的父母;

在内地,依据《民法典》1127条遗产的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香港的遗产处理是通过申请人向法庭申请遗产管理书的方式进行,即法庭对死者的所有符合资格的继承人情况和遗产情况有一个非常详细的了解和把握后,才会把遗产管理书颁发给法庭认可的遗产管理人,因遗产管理人已通过做誓章向法庭发过誓,所以在拿到该遗产管理书后必须按照遗产管理书上写明的要求处理死者遗产的分配问题,比如其未申报死者有非婚生子女而处理了遗产就可能是欺骗法庭,可能被追究刑责,可以看出香港的法庭强制性的介入了遗产分配管理,并对所有被继承人提供了强制性的保护,更有利于保证遗产分配结果的客观中立。

作者简介

专业文章丨一文了解内地居民如何继承香港遗产

韩林英 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财税规划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静安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妇联执行委员和妇联副主席,静安区少数民族联合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徐汇区第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特邀调解员,第二届曹杨新村街道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理事。

法学、财务管理双学位本科,拥有证券、银行、律师从业资格,曾在政府人事部门工作3年,金融机构工作5年(中级经济师),律师执业已达13年。擅长民商事案件非诉讼领域的斡旋、调解与法院诉讼,系统运用九型人格、父母智慧、领导力教练、心理疏导师等相关心理学的课程内容,服务企业及个人客户,长期从事公司总法律顾问、经济合同案件、股权纠纷、婚姻家事案件等民商事业务,并能从资本路径、税收筹划、商业谈判、争议解决的前端进行规划与布局,宏观把控法律风险,从节税加免税角度,娴熟地运用金融、保险、境内外信托、其他投资形式等满足于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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