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桂阳:五保户去世无人继承,遗产归谁?归村民小组所有

五保户去世无人继承,遗产归谁?

湖南桂阳县法院判决一五保户遗产归村民小组所有

  五保户没有继承人,生前留有银行存款,村民小组在其去世后前往银行取款却遭到拒绝。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取款遭拒而引发的继承权纠纷案件,判决该村民生前在银行存储的3万元存款及利息归村民小组所有。

湖南桂阳:五保户去世无人继承,遗产归谁?归村民小组所有

  欧阳某系桂阳县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该村民生前无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亦早已去世,属于五保户。该村民于2022年8月死亡,其所在的村民小组料理了其丧葬事宜。该村民生前在银行存有定期存款3万元,因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村民小组便前往银行取款,但遭到银行拒绝,村民小组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涉案的村民无继承人,生前属于村民小组成员,村民小组对其生前尽到一定的照顾义务,在该村民死亡后又负责其丧葬事宜,其他村民亦到庭作证予以证实。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五保户是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人:(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2006年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废止了关于“五保对象死亡,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的规定,但未直接对五保户的遗产处理作出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五保户的遗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五保户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如果其生前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则遗产归国家所有。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果 黄进东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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