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人范围拟扩大,若子女不孝,老人还能靠他们养老

遗赠扶养人范围拟扩大,若子女不孝,老人还能靠他们养老

资料图。吴镝/北晚新视觉供图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养老问题日益凸显。《民法典(草案)》扩大了遗赠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为“老有所依”提供更多法律保障和选择空间。

背景

现行《继承法》将可以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限定为扶养人和集体所有制组织,这就意味着,老人必须找到能够为自己生养死葬的扶养人,否则就只有村委会、居委会这种集体所有制组织,才有资格与老人签订协议。而一些完全具备了养老功能的慈善机构、民间养老机构,被排除在外。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这种限定已成为遗赠扶养制度发展的阻碍。

草案亮点

●草案将遗赠扶养人的范围扩大,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不再将主体只限定为有扶养关系的人,也不再将组织只限定为集体所有制组织。

专家解读

为“老有所依”提供更多选择空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军律师表示,虽然《民法典(草案)》与现行继承法对遗赠扶养人范围的修改只有几个字,但今后势必会对多元化解决养老问题起到很积极的作用。

遗赠扶养是在我国农村“五保户”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现行继承法将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自然也带着原有制度的烙印。现行《继承法》将可以接受遗赠扶养的范围限定在扶养人和集体所有制组织,这就意味着,老人要么找到合适也愿意照顾自己晚年生活的亲朋好友等自然人,要么就只能与村委会、居委会等有限的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范围受限。

《民法典(草案)》将扶养人的范围扩大至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和组织,特别是不再对“组织”性质进行限定,也就向公益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和机构敞开了大门。有扶养需求的老年人在这种改变下,也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更有利于充分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实现双赢局面。

公众可能会认为遗赠扶养只是有助于解决空巢、孤寡老人的养老难题,实际上扩大遗赠扶养范围,对整个社会风气也会产生积极的传导作用。有的子女觉得自己是法定继承人,对老人好不好都会自然继承遗产,而遗赠扶养则给了老年人除子女赡养之外的另一种养老选择。子女不孝,老人可以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把财产、房子留给愿意也能够赡养好自己的人或组织,以保障晚年生活幸福。这对于促进子女尽孝,弘扬优良家风,传承中华民族美德也有积极意义。

来源 北京晚报

本报记者 孙莹

流程编辑 王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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