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详解:失信、征信、失信被执行人…到底有何区别?

近期“失信人员子女无法上大学”一事登上了热搜,同时也引起大家的热议,什么是失信,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有哪些影响,与老百姓的生活有什么关系,失信的惩戒措施有哪些类型,征信与失信有什么区别呢,中闻所李亚律师将在下文中解读。

一信用低不当然的等于失信

信用是无数个行为数据构成,最终通过社会关系的声誉和评价表现出来,即我们老百姓所说的“靠谱”。学历、职业、收入、资产、信贷、履约等相应信息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社会评价。

在不考虑道德层面的情况下一般高学历、高收入、履约能力强的个人就会比低学历、低收入、履约能力差的个人显得更加“靠谱”,但是高学历、高收入、履约能力强的个人如存在高负债、被执行等情况也会显得“不靠谱”。如:芝麻信用基于多种维度对个人信用状况的综合评分,设定350到950的分值范围,分值越高代表信用水平越好,较高的芝麻分可以帮助个人获得更高效、更优质的服务,所以信用的高低是对无数个行为数据的综合评价。

失信顾名思义就是不守信用,但失信一词当前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定义,我们认为失信是一种破坏信用秩序的违法行为,存在失信行为可能会造成信用评价的降低,信用评价的等级高低通常是判断一家机构和个人履约能力的重要依据,但是信用低并不一定是破坏信用秩序的违法行为造成,信用低并不当然的等于失信。

二失信人不当然的等于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失信人与失信被执行人具有不同的边界和范围,失信被执行人是失信人的一种。失信人是指违反信用管理法规,从而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依法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机构和个人。当前认定和惩戒失信人的机构主要为司法机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失信被执行人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机构和个人,是整个诚信体系中的一种惩戒形式。认定和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机构为各级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属于失信人,但失信人不当然的等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征信是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记录过程

“信用低不当然的等于失信,失信人不当然的等于失信被执行人”。既然信用是无数个行为数据构成,那么行为数据到底有谁来采集,在破坏信用秩序的情况下惩戒主体有哪些,惩戒措施有哪些类型,征信与失信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将在下文中解读。

征信就是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信用情况的活动,失信信息就是被采集的信息之一。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且明确告知目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基于合法性原则且不得侵犯商业秘密。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也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且不得篡改原始信息。

相关法规也已就个人征信业务、企业征信业务以及信用评级业务的准入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截止当前,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已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134家,已许可的个人征信机构2家分别是:百行征信、朴道征信。但是,相当一段时间内人民银行对开展征信业务的监管较为宽松,自互联网金融业务在我国境内兴起后,开展征信业务的机构多达上千家。开展征信业务的机构主要有央行征信中心、征信公司、信用管理公司、地方政府信用中心等。

央行征信中心属于《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直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是我国核心信用基础数据库,提供基础信用服务,央行征信系统所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人的一些常规的信息以及信贷、信用卡、担保、公共信息、查询记录等等。央行征信中心主要接入了所有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等。

征信公司为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且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征信公司本质上来说就是一个企业,它是以盈利为目的,征信公司记录的信用信息内容就非常丰富,除了包括央行征信所记录的内容之外,还会记录比如学历、职业、司法记录、社会信息、房产车产、公司股权、网购信息、出行信息、处罚信息、失信记录等信息。

按照监管准入要求,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公司设立条件和股东信誉、注册资本、安全保障、任职条件等要求,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如:百行征信、朴道征信等。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公司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如:中诚信、考拉征信等。

信用管理公司开展企业或个人征信、信用管理、信用评级等业务,尤其是开展个人征信业务,而未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类征信机构,属于非持牌征信公司。这些机构多为互联网企业、金融企业或征信企业,这些机构本身就掌握用户大量的交易数据、行为数据等,他们可以利用自身的数据,政府和公共部门的数据以及其他商业机构的数据,通过用户的信用历史、履约能力、身份特质、行为偏好、人脉关系等维度对用户进行信用评价,给用户打出一个信用分值。如:芝麻信用、腾讯信用等。按照监管规定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信用管理公司如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就会涉及到开展征信业务的问题,开展征信业务就会面临合规风险。

2020年12月30日,人民银行认定鹏元征信有限公司因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企业征信机构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备案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17.55万元,并处罚款62万元,合计罚没1979.55万元,成为了首个因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而被处罚的机构,该处罚也给绝大多数机构敲响了警钟。

地方政府信用中心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地方陆续设立的地方信用管理机构,主要是依托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信用联合奖惩、信用试点示范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自愿填报、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服务的工作机构。

四失信是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惩戒手段

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从实施主体和惩戒范围上来看有全国性的失信惩戒措施和地方性的失信惩戒措施。

1、全国性的失信惩戒措施

2021年12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颁布的《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规定,全国性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

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如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

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如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

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如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2、地方性的失信惩戒措施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规定,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经信局公布了《北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征求意见稿)》,补充清单从限制市场或行业进入、限制从业任职、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优惠便利、限制评优评先、共享公示信息等14个维度出发,制定了9类42条失信惩戒措施。

2022年6月10日,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江苏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年版)公开征求意见》,补充清单增加了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公共资源交易和取消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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