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记,不要随意挂名公司股东

#挑战30天在头条写日记#

昨天接待了一位大姐姐。

她是专程从平顶山赶过来的,因为十年前她挂名一家公司的名义股东,被债权人追加为被执行人,面临着60万的债务。

事情是这样的。十年前,她在郑州工作。家里亲戚要开公司,说用下她的身份证,她没有拒绝,后来又配合着签了名,至于签字的内容她并没有仔细看,也不清楚这意味着什么。就这样,她做了这家公司的股东,先是出资3万,后来注册资本变更至200万。两年后,也就是2015年,她配合签了股权转让协议,不再担任股东。后来,公司摊上了债务。债权人依法维权,起诉了公司,执行阶段又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虽然在债务发生之前,她就已经转让股权,但是公司股东当时出资、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法院大概率会认定为抽逃出资,基于这一点,她作为股东就要承担责任。

事实上,她只是名义股东,也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出资及之后的抽逃出资并不知情。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这笔账也只有在她与亲戚之间去掰扯了。对外,她还是要按照工商登记的股东身份来承担责任。

听她描述,她现在也还是在老家做一份普通的工作,工作之余就是孩子和家务,甚至没有时间和便利请假来郑州处理这些事情,也不愿意多花律师费了。

可以想象,这六十万的债务对于一个普通人的普通家庭而言,意味着什么。

所以,再次提醒诸位,千万不要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千万不要在自己不了解内容的文书上签字,也不要在自己毫无话语权的公司担任挂名股东或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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