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出台细则,规范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目前已正式施行。《实施细则》对于犯罪记录的内容、申请与受理程序、异议与投诉方式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实施细则》中明确了犯罪记录以我国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理不属于犯罪记录内容。

《实施细则》规定了可以申请查询犯罪记录的主体。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性规定。此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机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也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

北京市户籍居民申请查询的,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外省市在京居民申请查询的,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港澳台居民申请查询的,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向居住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单位申请查询的,向单位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单位申请查询的对象是外国人的,向单位住所地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北京市户籍居民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外省市居民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北京通”展示电子居住证(卡)或本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有效北京市居住证(卡)确认单或工作居住证;港澳台居民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护照、永久居留证件。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实施细则》中对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的时限也有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受理犯罪记录查询申请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要开展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对于个人查询,公安机关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当事人如果对查询结果不服,可以向原受理单位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受理单位进行复查时,异议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复查工作。经过复查,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确有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重新出具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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