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2009年5月,养殖户高某从某县良种场以每头800元的价格购得8头奶牛。由于自家存放的草料不够,高某又与同村村民冯某达成购买饲料的口头协议。商定冯某以每公斤0.2元的价格卖给高某饲料草4000公斤,11月交货付款。还未到交货的时间,高某家自存的草料不慎起火烧尽,急需用草料的高某要求冯某提前交付草料。谁知,冯某称他现在要牛不要钱,购买4000公斤饲料草所需的800元钱要以两头良种奶牛来折抵。高某不同意,并以冯某敲诈他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支付草料,冯某则以口头协议不算数而拒绝履行。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购买饲料草的合同。此后,高某由于自存的饲料草被烧掉,要求冯某提前履行,这对冯某并无不利之处;而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冯某此时应该协助高某渡过难关。但是,冯某却在对方急需饲料草之际提出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要求,强迫对方用两头牛换取自己的4000公斤饲料草。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是乘人之危。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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