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签发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周洁

近日,昌平法院向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了该院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规。

昌平法院签发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张某与王某于2006年结婚,婚后财产涉及不动产、车辆以及数十个银行账号、基金、股票、保险等财产。后双方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案件受理后,法官了解到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女方对男方部分财产具体情况并不掌握,对于共同财产范围、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为防止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官李戍环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告知当事人填报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并列举了主要财产类型和重要财产信息,促使双方当事人依法如实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法官介绍,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对查实离婚纠纷当事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起到积极作用,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同时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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