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送养儿子十三年 生母讨要赡养费

文章来源:顺义检察

顺检说案

送养儿子十三年 生母讨要赡养费

百善,孝为先。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哺育子女是动物也有的本领,赡养父母才是人类的文明之举。”但是近期一起申诉案件中的杨女士与亲生儿子却因为赡养问题闹到了法庭。到底怎么回事儿?您往下看~

「说法」送养儿子十三年 生母讨要赡养费

REVIEW

案情回顾

「说法」送养儿子十三年 生母讨要赡养费

30多年前,杨女士与王先生婚后三年生下儿子小王。在小王3岁时,杨女士与王先生离婚,小王随父亲生活,但不久,王先生就将小王送给了李先生夫妇抚养。几年后,小王的养父李先生去世,养母李太太与小王的生父王先生协商,解除了李太太与小王的收养关系,16岁的小王再次回到了生父身边。

2011年9月,与小王多年,没有联系的亲生母亲杨女士将小王告上了法庭。杨女士诉称自己生活贫困,要求小王履行赡养义务,为其购买房屋并支付赡养费。小王内心十分委屈,辨称自己3岁被送养后,便没再见过生母,杨女士也未对其尽过抚养义务,自己并非不愿赡养老人,只是对年幼时缺少母爱不能释怀,小王眼含泪水说:“十几年过去了,她对我不闻不问,当她需要照看时才想起来找我”。

「说法」送养儿子十三年 生母讨要赡养费

本案争议焦点:小王是否应尽赡养义务?

法律链接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亲生子女被送养后,养子女对亲生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的问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处理。

1

在收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收养关系的成立,意味着养子女与亲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养子女无需再赡养生父母。

2

在收养关系解除的情况下,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问题首先要看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女是否属于未成年人。若属未成年人,则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关系自行恢复,生父母负有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也负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但如果此时养子女已经成年,则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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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案

就本案而言,李太太解除与小王的收养关系时,小王16岁,属未成年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小王与亲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小王仍负有赡养亲生母亲的法定义务。通过此案例,也希望大家能够珍惜亲情,全面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父母不要等到年老寂寞时才想到儿女,儿女更要及时尽孝,不要“子欲养而亲不待”,遗憾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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