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协商期间要身处安全位置 遇车损事故或车辆故障处置不当 危险!

近期,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置多起车损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情况中发现,个别车辆驾乘人员遇到上述情形时未能做到正确处置,存在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公安交管部门提示,遭遇以上两种情况时,应迅速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适当位置摆放三角警示牌,随后车上人员应撤离至便道、快速路及高速公路的护栏外侧或最右侧等相对安全地带,并随时注意观察来车方向。

凌晨高速路上遇坏车 交警及时帮忙

8月20日凌晨3时许,交警高速公路二支队海滨大队交警带领辅警沿秦滨高速公路开展夜间巡查时,发现一辆小轿车停靠在应急车道内,一名男子正在给该车更换轮胎,但车后的三角警告牌放置距离很近,很难对后车驾驶人起到安全警示作用,由于当时还下着雨,更加危险。经了解,该男子是该车驾驶人,行车途中其突然遭遇车辆爆胎,正在更换备胎,但很久都未能拆下故障轮胎。交警李阿联和辅警高国月先是让该驾驶人撤离到安全位置,并快速在车后150米外摆放好三角警告牌、反光锥桶等警示标志后,成功帮助驾驶人更换好轮胎。

预防“二次事故”应做到这些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40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机动车因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在车行道停车时,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公安交管部门表示,道路沿线车流量大、车速快,遇到车辆故障或是车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需“快处快撤”。但实际生活中,往往有部分驾驶人因事故责任、赔偿协商未达成一致,拒不撤除事故现场,甚至原地占用行车道进行争论,从而使“小事故”引发大堵塞,更危险的是可能被后方来车撞伤、致亡,对道路交通秩序及其本人、他人的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无人员伤亡、只有车损的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应立即停车,确定双方驾驶人没有酒后、无证、无号牌等10种特殊情形(文末链接附详解)后,无论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无争议,都应进行快处快撤。先组织车上人员迅速撤离到相对安全位置(在城市普通道路应撤离至便道,在快速路上应撤离至护栏外侧或最右侧等相对安全的地带,并面向来车方向随时注意观察躲避),同时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 50至100米处设置三角警示牌或反光锥筒(高速公路应设置在150米以外)。做好上述安全防护后,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尽量迅速以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尽快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协商后,当事人应到快处中心进行处理,或使用“交管12123”手机APP自行协商处理。

如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驾驶人应迅速报警,并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参照以上车损事故处置方式,做好摆放三角警示牌等安全防护措施。在等候救援等期间,车上人员也应尽快撤离到安全位置。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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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车损事故,但如果有以下十种情况,当事人应立即报警,等待交警到场处置,不适用“快处快撤”:

①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

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②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③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④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⑤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这种情况是指车辆损坏严重无法行驶;⑥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可能涉及交通肇事逃逸情况;⑦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可能涉及治安管理类违法或犯罪行为;⑧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无保险标志;⑨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⑩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的财产损失事故。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以上⑧、⑨、⑩三种情况之一的,当事人也应将车辆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带,但不能适用自行协商处理,必须立即报警,等待交警到场处理。

单方存在22种情形之一负全责

在快处快撤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只有3种类型,分别是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其中,单方车辆存在以下22种情形之一的负全责,另一方当事人无责任:

1、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追尾);

2、逆向行驶的;

3、不按规定倒车的;

4、溜车的;

5、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6、遇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

7、驶入单、禁行路的;

8、遇绿灯亮时,转弯机动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机动车先行的;

9、遇红灯亮时,右转弯机动车未让被放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10、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1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未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1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1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机动车先行的;

14、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5、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机动车先行的;

16、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17、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18、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9、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20、不按导向车道行驶;

21、开关车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22、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焦轩 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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