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单位必须在30天内批准

众所周知,我国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自有辞职的权利,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的,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还处于试用期,那么只需要提前3天告知就能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一个员工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后,公司没有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离职手续,而一个月后员工依旧待在公司继续上班,那么此时公司还能以批准员工的辞职申请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事情经过

大学毕业后,小庞于2014年7月入职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为了一名技术员,入职的时候小庞和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小庞的试用期期限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500元,转正后工资为6500元。

2015年4月,小庞由于高强度的通宵作业导致腰椎受损,随后小庞以生病休息为理由向部门领导提出了辞职,但部门领导并没有给予任何回复,一个礼拜后,小庞回到公司正常上班。

2015年10月,小庞在正常上班的过程中,突然收到了公司传来的一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件,邮件内容大致为,经公司高层领导决定后,同意小庞4月份提出的辞职申请,并解除了与小庞的劳动关系。

判决过程

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公司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雇,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小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但公司方明显不符一审判决结果,决定继续上诉。

公司方表示,小庞本人也没有撤回自己所提交的辞旨申请,而公司只是延期批复了小庞提交的离职申请,因此公司方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并不需要支付小庞任何补偿。

而小庞则表示,自己虽然没有撤回离职申请,但自从身体康复后,他便回到了公司继续上班,而在工作的这段时间,公司也一直为他缴纳五险一金,还有按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所以公司六个月后才批复离职申请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小庞和公司的劳动纠纷最终打到了二审,最终二审法院最初判决,公司与小庞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小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

案件分析

公司方之所以会败诉,是因为当小庞向公司提出辞职的时候,公司没有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反而在小庞后续的上班中,依旧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和支付劳动报酬,这样的情况被视为双方对是否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所以这里要给从事人力资源的朋友们提个醒,一般来说,当员工提前三十天提交了辞职报告,那公司就应该在三十天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如果超过了三十天没有办理离职手续,而员工还依旧在公司上班的话,司法实践中会认为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而这个时候,如果公司在来批复员工提交的离职申请,向员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话,很有可能就会涉及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员工去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公司最后很有可能就会被判违法辞退,支付员工赔偿金。

转自:法猫猫 ( 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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