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订立离婚协议?

当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成为必然的时候,相较于对簿公堂,更多人选择协议离婚,希望能好聚好散。《民法典》规定,夫妻协议离婚时,必须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离婚协议的基本内容,并没有对离婚协议的格式做过多要求。实践中,离婚夫妻可按照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范本起草,也可以自行起草。无论哪种情况,按照民政部门的程序要求,双方都应当在离婚协议书上现场签名。那么,协议离婚时,如何规范订立离婚协议才能尽可能减少纠纷呢?

1.自愿离婚

通常,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已具备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但从程序规范的角度,这种意愿仍然应当明确表达于离婚协议中。部分省市在具体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还会单独确认离婚双方的离婚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胁迫等。

2.子女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分别规定了离婚后子女的直接抚养、抚养费负担及探望问题。上述三个条文中均突出了父母“协议处理”的优先性。民政部门对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内容也加强了指引,以确保相关协议能够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

3.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因此,实践中,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形式多样、繁简不一。有大量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仅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或“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殊不知待到二人挣脱了婚姻的枷锁,恐怕连相聚都难,又何谈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协商。

4.债务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实践中,离婚协议书关于债务的处理通常会明确双方各自对外举债或共同举债在离婚后的清偿主体。需要注意,原则上,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因此,即便双方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由一方偿还,若该协议未得到债权人同意,也仍然由二人共同偿还。

5.其他事项

除上述四方面内容外,离婚协议书还可以因家庭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包含一些其他内容,如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补偿或子女姓氏的特别约定、户口迁移的特别约定等。

结合办案实务,总结离婚协议常见问题和注意要点:

1. 协议离婚时双方对各自名下的财产要进行全面地摸底,然后设定一个价值标准:高于该金额的,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列明;低于该标准的,则放入兜底性处理中“其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至于一方隐瞒不报的情况,则可分情况处理:若在夫妻名下,且高于上述标准,可于离婚协议书中保留再次分割的权利;若在夫妻名下,但低于上述标准则并不属于“大件”范畴,视为已分割更为合适;若财产隐藏或转移至他人名下,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已经赋予了另一方再次分割的权利,无需过分担忧。另外,为避免事后发生纠纷,对于离婚时双方合意暂时不予分割的财产,都应当予以明示。

2. 离婚协议中除约定房屋归属外,还应约定过户配合义务、过户时间,税费承担等问题,如果一方不肯配合的违约责任等。

3. 子女抚养费不宜过高或者过低,还要考虑生活物价的增长,约定一定期间的增长比例。对子女后续“非必要”、“非基本”兴趣班、辅导班、旅游等大额开支,为了减少后续协商的麻烦,可以约定一定的起始标准,标准内,由直接抚养人直接决定,另外一方无条件同意承担, 标准外则需要另一方知情同意。

4. 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年限只到18周岁为止,但子女还可能上大学,读研,留学等仍会发生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离婚协议尽可能周延地考虑到子女成年后的实际需要,比如明确另一方负担至完成特定学历以便执行。

5. 关于子女的探望,建议离婚协议中就最基本的探望时间、频次和接送方式、地点予以明确,未抚养孩子的一方想多陪伴子女,则可把子女寒暑假、春节考虑进去,同时加入违约条款,促使对方予以配合。

6.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损害赔偿,经济补偿和一次性困难帮助金。离婚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如存在家暴、重婚、无权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经济补偿是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半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可主张,而一次性困难帮助金是生活困难,没有住房等情况。

7.与子女相关的重要事项可能还包含子女户口的迁移和姓氏的变更。如果离婚夫妻对子女的户口有特定安排,应当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相互的协助义务并设置相应的违约后果,毕竟单纯的户籍迁移并非民事纠纷受案范围。如果父母准许或不准许子女变更姓氏,也应当在离婚协议中予以明确。双方约定不得变更姓氏的,虽然擅自变更可能会被法院责令恢复原姓氏,但仍然可以预防性约定较高金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8.多份离婚协议存冲突,备案协议、在后协议效力优先。登记离婚时,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具有较高效力,而协议离婚前签署的各种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协议,若与备案协议约定不一致,应当然采备案协议的约定;至于登记离婚后,双方再行签署协议覆盖备案离婚协议的,则参照合同合意变更的相关规则,认定离婚双方已对相关内容作了合意变更。

电影《婚姻故事》中,一位老律师说“刑事律师看到的是一个坏人最好的一面,而离婚律师看到的却是一个好人最坏的一面。”如果你观摩过真实的离婚诉讼庭审,一定会唏嘘感叹。希望以上的这些文字,能为每一对尚可心平气和分手的夫妻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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