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普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以案说法

2021年5月份,张女士入职某连锁酒,担任前台客服。当月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三年固定期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业绩提成,公司依法为张女士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6月,由于张女士业务能力表现出色,被提拔为客服主管。

今日普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2023年3月,由于酒店股东发生变更,高层管理人员调动,加上周边竞争激烈,酒店处于亏损状态。2023年5月,公司已经拖欠员工三个月工资。公司之前也发过书面通知承诺会给员工补偿,但是一直没有兑现。

今日普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2023年5月底,张女士向公司发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6月初,张女士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主张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所欠工资。

今日普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张女士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银行转账工资流水,加上近一年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张女士认为每个月社保扣除的个人部分也属于工资范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值,也应当包含社保扣除的个人费用在内。而公司并不认可个人扣除的社保部分费用。

今日普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仲裁审理认为,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都是工资组成的重要部分。所以张女士提出的诉求合法合理,应当采纳支持。

今日普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依据客观事实以及相关证据,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张女士所有主张,目前裁决书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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