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依据无效的转让合同颁发土地证,法院:撤销

云南丽江:依据无效的转让合同颁发土地证,法院:撤销

一、 案件简介

2007年,县政府向吴某佑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吴某佑取得两块承包地。2014年1月1日,熊某文向县政府申请承包吴某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的田地,2014年4月,村民小组与熊某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2014年6月,县政府吴某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废,并向熊某文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吴某佑去世,其子唐某超对县政府为熊某文颁证的行为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将县政府为熊某文颁发的土地证撤销。法院认为,县政府依据无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等材料为熊某文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予以撤销,遂判决撤销了县政府为熊某文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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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告答辩

县政府辩称:1、县政府颁发给熊某文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主体资格合法。2、县政府颁发给熊某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行政依据。3.县政府颁发给熊某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程序合法。

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县政府具有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本案中,熊某文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的农村承包土地系吴某佑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的承包土地,县政府在吴某佑去世后依据以吴某佑名义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退包申请》向熊某文登记、颁发土地证,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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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裁判结果

撤销县政府向熊某文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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