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父母遗产,离婚的妻子有没有份?

王某1、王某2和王某3系亲兄妹关系,母亲许某和父亲王某先后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王某3和牛某系曾是夫妻关系。于1985年3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8月30日登记离婚。

20世纪60年代,王家父母在泗洪县社区造房屋并居住生活,父母子女一直共同生活,王某1和王某2成家后另住。20世纪90年代初,王家父母购买邻居旧房后,拆除自家及邻居旧房,进行了翻建及扩建,扩建后的面积约为233平米。王某3成家后也与父母同住了13年,后二人搬家另住,王家父母去世后离婚了。

继承父母遗产,离婚的妻子有没有份?

王某三兄妹的父母去世后,王某3和牛某将案涉房屋对外出租,所收取的租金由王某3和牛某据为己有。现王家父母遗留的房产被征收,征收补偿款达137万余元,补偿协议是以王某3和牛某的名义签订,征收款也被二人平分了。

哥姐二人曾多次找王某3及牛某,但王某3和牛某不念兄妹情义,仅口头允诺给予哥姐极少份额。哥姐认为,征收补偿款系父母所遗留的房产被征收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属于父母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由姐弟3人平均分割,现双方对补偿款分割事宜协商未果,故两姐弟依法提起诉讼。

继承父母遗产,离婚的妻子有没有份?

法院查实认为,案涉被征收房屋应属被告王某3、牛某与父母王某4、许某的家庭共有财产,理由为:

首先,被告王某3、牛某婚后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案涉被征收房屋系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建造,当时王某4、许某以及王某3和牛某均具有出资建房的能力,现哥姐未举证证明被征收房屋系其父母单独出资建造,王某3和牛某亦未举证证明被征收房屋系由其单独出资建造,故应推定被征收房屋为家庭成员王某4、许某、王某3、牛某共同出资建造;

其次,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系父母所有,故父母应对征收房屋补偿款享有份额。认定案涉被征收房屋属父母与被告王某3、牛某的家庭共有财产。因各共有人之间不能确定出资额,应视为等额享有,即四人各享有25%份额。

第三,父母死亡时,继承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个法定继承人平分父母的50%份额,王某3、王某1、王某2、牛某分别享有的份额为41.67%、16.67%、16.67%、25%,王某3和牛某应分别将属于哥姐份额的钱款转给二人。四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在本案中,王某3依法继承了父母的遗产,法院没有判决应当与离婚的牛某分割。

继承父母遗产,离婚的妻子有没有份?

那问题来了,公婆去世后才离婚的牛某,她到底有没有权利与王某3平分离婚前去世的公婆的遗产?

欢迎大家各抒己见。

附: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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