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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金预征地告〔2023〕第32号

金山区亭林镇龙泉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规划资源选预〔2023〕34号,国家拟征收金山区亭林镇龙泉村16、8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

金山区南亭公路、经一路交叉口以北,地块内东西向布置

二、用途

轨道交通用地(上海市域南枫线一期工程(亭林站))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规划资源所、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金山区亭林镇龙泉村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3年9月19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联系人:居明华、陆强

联系电话:67326082

联系地址:金山区山阳镇板桥东路900号

联系人:丁寅

联系电话:57953012

联系地址:金山大道1800号

监督电话:57952955

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6日

通讯员 | 姚丽华

编辑 | 何小燕

责编 | 翁羽 陈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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