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对借贷双方另行约定利息不知情还要担责吗?

新闻案例

借贷双方在担保人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在借条上加上利息的约定,担保人对借款利息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

2014年12月1日,谢某、王某夫妇因经营所需向李某借款20万元。当日,李某通过其妻的银行账户向谢某转款20万元。转款后,谢某、王某以及保证人文某等三人共同向李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李某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今借人:谢某、王某,2014.12.1,担保人:文某”。此后,李某与谢某、王某就利息一事进行了协商,谢某在借条上载明了:“年利6万,按季度付”,该事项保证人文某并不知情。自2015年2月起至2016年8月,谢某陆续向李某支付利息共计10万元。此后,谢某、王某未再还款。李某多次向三人催问还款未果。(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借贷双方另行约定利息 担保人不知情不担责 张志勇)

李华阳律师: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文某为谢某、王某夫妇因经营所需向李某借款20万元提供了保证,之后,李某与谢某、王某在文某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况下,对原本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另行约定了利息,这明显不属于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情形,而是属于加重债务人债务的情况,故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加重的债务即借款利息,文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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