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醒你我】《民法典》第二十三条关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所做的规定

【“典”醒你我】《民法典》第二十三条关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所做的规定

【法典条文】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所做的规定。

【精解提炼】

1、本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的人叫被监护人。

2.监护制度的目的有二个方面:一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二是管教、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和避免被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

3.代理包括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所谓法定代理,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代理权。如小明现年12周岁,其父母为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又如,某甲婚后患精神病无法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妻某乙为其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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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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