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持股20%小股东查账遭拒?法院: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

光明网北京10月22日电 (记者 孙满桃)近年来,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多发,中小股东大多因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能通过行使其知情权获知公司的经营状况。当股东在公司行使知情权受阻时,其有权获得司法救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宣判了一起持股20%的小股东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案件。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畴、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以及第三人辅助行权的问题。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股东要求查阅和复制被告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等的诉讼请求。

持股20%小股东查账遭拒

据通报,被告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北京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方式成为该公司股东,持股20%。2021年4月19日,原告向被告工商注册的地址邮寄了查阅公司相关资料的《申请书》,根据快递记录显示,该邮件已于2021年4月20日被前台代签收。被告则表示其并未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

于是,原告为维护其自身权益,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同时主张了律师、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员辅助查阅。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理由是:第一,被告虽召开了股东会,但是从未形成过股东会会议记录,仅有相关股东会决议。同时,审计报告并非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畴,原告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第二,原告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未行使内部救济程序,被告未收到其邮寄的《申请书》。第三,股东委托的律师和会计师仅有权辅助查阅相关公司材料,无权进行复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其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但审计报告并非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畴,因此对原告要求查阅审计报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曾向被告发出《申请书》,根据快递底单记录,收件地址为被告工商登记的地址,收件人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靳某,电话为靳某本人使用的电话,根据快递投递记录显示,该邮件已被前台代签,因此法院对于被告称其并未收到该邮件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原告提出了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并说明了理由,原告已经履行了股东的内部救济程序。现并无证据表明原告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故原告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而关于第三人辅助行权问题,法院认为,该案中原告查阅公司文件材料时,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原告委托的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中小股东知情权纠纷。法院最终依据法律规定,综合案情,支持了原告股东要求查阅和复制被告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以及要求律师和会计师辅助行权的诉讼请求。

三年审结涉中小股东权利类案1326件 多因知情权纠纷等

今天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发布新闻通报会。根据法院通报,2017年至2020年,该院共审结公司类案件3791件,涉中小股东权利类案件1326件,占比35%。从案由分布来看,因公司内部治理引发的纠纷集中分布于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体现出股东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其知情权、经营决策权、收益权等权利容易受到侵害。

北京朝阳法院建议,在与大股东意见相左产生矛盾纠纷时,中小股东一方面要善用公司自治原则,积极利用股东会充分表达意愿,内部友好协商化解纠纷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其权益受损的可能,减少维权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中小股东在穷尽内部救济手段后仍不能妥善化解争议时,中小股东应注意妥善留存证据,主要包括交易凭证、往来函件、公司各类决议、备忘录、通知文件等,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相关规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光明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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