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酒后足浴店殴打残疾人事件:澄清疑云才能擦亮公信力丨快评

近日,一起“民警酒后足浴店殴打残疾人”事件引发舆论关注。

据《大风新闻》报道,受害人宋某为智力残疾人士,在商洛市一家足浴城做水工已有五年。从受害者家属上传的监控视频看,2022年11月12日晚10点,一男一女两名顾客从足浴店某包间内先后走出,男子走起路来晃晃悠悠似乎是饮了酒,也与女子发生了言语争执。女子走后,男子对包间外的宋某持续殴打了十余秒钟,其间宋某没有任何自卫反抗动作。

正是这段视频让此事引爆舆情。受害者家属随后对媒体表示,“一个故意伤害案,拖了9个月,至今还没结果。”2023年8月29日凌晨,商洛市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表示,已成立工作组全面调查本案,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涉案民警的违法违纪问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细审本案案情与目前进展,仍然有不少疑点未能解答,值得进一步辨析与追问。

其一,宋某家属报警后,为何此案一直到九个多月后,因家属上传监控视频让舆论发酵才有了新的进展,其间又经历了哪些程序性问题。

从头梳理本案的时间线,其间有几个关键节点。宋某家属表示,2022年11月12日事发当晚宋某报了警,当晚去医院检查并打了石膏,医生让先回家观察。第二天宋某右臂痛疼难忍,当天下午6时自行前往丹凤县医院检查。经诊断右尺骨骨折,外伤性头疼。当晚与第二天,“打人者托人过来调解,想私了”。后来宋某家属经过多方打听,得知当事人赵某为商洛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正式在编民警赵某。

根据宋某家属上传的第一次伤情鉴定后的鉴定意见通知书(2023年2月13日),此案仍然处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阶段,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随后在2月18日,宋某家属拿到了丹凤县公安局送达的立案告知书,4月18日重新鉴定的结果则为轻伤一级。

《九派新闻》报道,8月14日宋某家属前往派出所录下了与民警的对话。民警表示程序规定需要第三次伤情鉴定。次日也就是8月15日,宋某家属再次与办案民警沟通,录音中民警表示,第三次伤情鉴定的申请人正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赵某,其对轻伤一级的鉴定结果表示异议,因而提出重新鉴定并获准。宋某家属还表示,8月14日还见到当事人赵某仍然正常在岗工作,没有受到任何处理。

纵观案发—报警—一次鉴定—立案—二次鉴定—赵某提出重新鉴定的过程,可知从4月18日第二次伤情鉴定至今已经过去四个多月,案件不但未能进入刑事程序,当事人又提出了重新鉴定。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而且“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这都与本案目前的进展情况有所扞格。

如果8月15日宋某家属与民警的沟通录音属实,那么赵某提出第三次鉴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过问题又来了,赵某如果真的如宋某家属所说“没有受到任何处理”,称其为“犯罪嫌疑人”也显得牵强:赵某没有被逮捕或拘留,有没有接受过传唤也有待证实。

因此,本案自案发以来的情况还有不少疑问,存在彼此冲突的说法,这都留待工作组的调查澄清。

其二,涉案者本人是在编民警的身份特性,至此就不能不引人关注。其中的诸多疑点,也更需要公共部门予以进一步的调查澄清。

当事人赵某是商洛市交警支队车管所的正式在编民警。针对宋某家属质疑“案发九个多月后,赵某仍在车管所正常上班”的情况,车管所负责人接受《大风新闻》采访时表示,赵某已被“停止执行职务,收回警服与警官证”“此外停止执行职务不是你就不用到单位来了”。

从车管所负责人的解释中不难看出,目前单位对赵某的处理仅仅是停职,这连处分都算不上,更遑论移交检察院、进入刑事案件程序了。试问,如果是足浴店工作人员殴打了赵某,如果同样予以“停止足浴工作,收回工作服与工作证”的话,这足以服人吗?

面对记者采访,当事人赵某的发言也透露出种种诡异之处。他虽然表示“后悔当时喝了酒”“想这事能够尽快解决”,但其“多次找到家属道歉”“愿意履行赔偿责任”“说来惭愧,我工作了二十多年,要是有点钱这事也就解决了”的表态,也透露出不少“信息量”,可以与受害者家属“对方一直想私了”的说法相互印证。

赵某还表示,“周围的人也对我指指点点,宋某还在网上发不正当言论”“给自己造成极大的生活困扰与生活压力”。这些说辞难免给人的印象是,当事人是不是还觉得没能“私了”是一件遗憾的事情,故而要反过来责怪受害人及其家属“不识好歹”了。

当事人的发言与当天的案情细节,无疑都在加深本案带给公众的恶劣印象。车管所民警,饮酒,足浴店,殴打他人,这些元素结合在一起也足以营造一些想象。工作组理应针对这一点展开严肃深入的调查。如果宋某家属的指控属实的话,赵某的所作所为无异于知法犯法,伤害的还是需要关心的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违反者根据第48条应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赵某“一直想私了”的情况属实的话,那么这是对公职人员形象的莫大伤害,也直接违反了警察法的相关规定。

总之,本案后续处理中的种种疑点、当事人与受害者的身份特征,无疑都是引发舆情的主要原因。本案中当事人的身份引发关切,公权力理应严肃深入调查本案,澄清疑云,还原事件全貌,给当事人一个公道,给公众一个交代,只有这样才能擦亮公信力。

王兢

责编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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