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普法——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普法——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它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近年来,离婚率呈现上升趋势,夫妻二人从恩爱结婚走到离婚也是有诸多原因的,有的可以做到和平离婚,有的夫妻二人会闹到对薄公堂。其中在婚姻过程中一方存在过错导致离婚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哪些情形视为过错?我们来看一下《民法典》时怎么说的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婚姻过程中一方存在过错导致离婚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的当事人并不能知晓自己的权利,从而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在这种不知道的情况下无过错一方会不会因为不知道而损失请求损害赔偿权呢?

答案是“不会”!因为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施行,其中,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如果法院未按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向离婚当事人书面告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切实维护离婚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李丹

编辑:刘一笑

栏目协办:北京浩天(西安)律师所 蔡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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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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