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

《民法典》条文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条文注解

农民集体所有的特征就是集体财产集体所有、集体事务集体管理、集体利益集体分享。只有本集体的成员才能享有这些权利。农村集体成员有两个特征:一是平等性,即不分加入集体时间长短,不分出生先后,不分贡献大小,不分有无财产投入等,其成员资格都一律平等。二是地域性和身份性。一般来说农村集体成员往往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此外,也有的成员是通过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而取得成员资格。也有的成员是因移民迁入本集体而取得成员资格。

丧失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情形有:第一,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第二,因婚姻、收养关系以及因法律或政策的规定迁出本农村集体。第三,因国家整体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或者整体移民搬迁等原因,原集体失去继续存在的条件而终止,其成员资格亦当然丧失。需要说明的是,农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内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

本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在上一条规定的集体财产范围内,最主要的就是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不动产和动产。

集体所有的特征要求民主管理集体事务,涉及集体成员重大利益的事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为了维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和稳定,本条明确规定了须经集体成员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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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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