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之刑诉法,核心笔记

制度编

专题一 管辖

立案管辖

考点1: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一、法条

1、《刑诉法》19:刑事案件的侦查、公安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二、特殊规定

1、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机关

2、军队内部-军队保卫部门

3、监狱内-监狱

4、海上发生-海警局

5、走私类犯罪-海关缉私部门

6、职务类犯罪-监察机关

三、监察委监察对象:

1、调查: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

2、处置:调查结果、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不可直接不起诉决定、应报上一级检、批准)

考点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拘搜逼暴虐、失滥玩徇私

一、可直接管辖情形: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经批准可管辖的情形:公安机关管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重大犯罪、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检察院的层级管辖权

1、原则上由市级检察院管辖: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检察院发现线索、应当报设区市级检决定立案侦查

2、例外可交基层检察院:设区的市检、可将案件交基层检、立案侦查、或要求基层检协助侦查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有关的线索、可交刑事执行检察院、立案侦查

3、最高检、省检处理规则:最高检省检发现线索、可自行立案、也可交指定的省检或设区的市检、立案侦查

4、与监察委案件竞合:属于监察委立案管辖、必须移送、有交叉、协商

(1)被调查人、既涉嫌职务范围又涉嫌其他犯罪、监察委为主调查、其他机关协助

(2)检察院自侦案件、发现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犯罪线索、应及时沟通。

认为全案监察机关适宜、案件和线索一并移送、认为分别管辖适宜、检察院将监察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继续侦查。 检察院应及时、沟通情况报、上一级、沟通期间不停止侦查

四、无管辖权处理

1、审查起诉阶段发现

1)属于监察机关管辖、及时协商办理、

2)属于公安机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移送有管辖权机关。

考点3:管辖权竞合与并案

一、公诉案件之间的竞合

1、公安、检察院竞合:必须移送、主罪次罪区分主侦

(1)公安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职务犯罪、应当、将职务犯罪案件移送

(2)涉嫌主罪属于公安管辖、公安为主侦查、检察院配合

(3)主罪与次罪划分、应以可能判处、刑罚轻重、认定

2、与监察委管辖之竞合:

(1)其他机关发现线索移交:…等国家机关、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应当移送监察机关

(2)以监察为主: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其他犯罪、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二、公诉与自诉案件的竞合

1、公诉案件与法院的自诉案件的竞合:公安侦查、发现还有属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分情况处理

(1)告诉才处理:可以告知被害人向法院直接起诉

(2)其他类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公安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应立案可立案侦查、检察院提公诉时、与公诉案件一并移送法院、合并审理

2)侦查终结、不提公诉的、应直接移送法院

(3)注意:不可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合并、因轻微刑事案件本来就可选择公诉、公诉转自诉案件本就是公诉案件

2、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竞合

(1)自不可并共:公诉案件、严格遵循检察院不告不理、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发现、被告人实施了应由检察院公诉案件、应将发现的案件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或检察院

(2)公可并自:自诉案件本归法院管辖被告人既实施公诉又实施自诉、法院可一并审理、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自诉规定

三、并案管辖(《六机关规定》3条)

1、法院、检察院、公安、各自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1)一人犯数罪(2)共同犯罪(3)共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的其他犯罪(4)多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有关联、并案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审判管辖

考点1: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具体划分:

1、基层法:管辖、除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

2、中级法: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出逃境外缺席判决

问:本案的管辖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答:本案的管辖正确。(1)本案虽然适用缺席审判,但并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91条规定的另两类缺席审判的地域和级别管辖,即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犯罪地的中级法院的管辖。应当适用普通管辖,本案不属于中级法院应当管辖的案件,故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2)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中犯罪地位于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且无材料说明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辖更为合适(也未提供被告人孙某甲具体居住地),综上所述,由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无误。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0条、第21条、第25条、第291条。

二、级别管辖的变通规则:

1、管辖权只可上不可下

(1)上级法可审判下级法的刑事案件、下级法认为案件重大复杂、需上级法审判、可请求上级法审判

下级法不能审判上级法管辖、上级法不能将自己管辖案件交由下级法;(民诉、行政诉讼、管辖权既可上、也可下

(2)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上一级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可以管辖、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就高不就低:(一人数罪、共同犯罪、其他需并案)、一人或一罪归上级管辖、全案由上级法管辖

注意: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不当然适用就高不就低

3、移送中院审理

(1)移送情形

1)应当移送:基层法院、可能判无期死刑、第一审案件、应当移送中院

2)可以移送:一审案件、(重大、复杂)、新类型疑难、普遍指导意义

(2)具体程序

1)需移送中院、报请院长决定后、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中院接到申请10日内作决定

2)不同意、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同意移送、下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3)特殊情形:检察院认为、可能无期死刑、中级法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无期死刑、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审判

考点2:地域管辖

一、两个原则: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1、犯罪地:行为发生地(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2、居住地

1)被告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连续1年、住院除外)

2)被告单位:登记住所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问题:本案在管辖上有无问题,请说明理由。

答:本案在管辖上存在部分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就立案管辖而言:

(1)王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由监察委调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监察委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案中,监察委立案调查王某涉嫌受贿罪于法有据。王法官虽然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但是不属于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王法官仍然属于职务犯罪行为,应当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法条依据为《监察法》第11条第2项,《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

(2)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属于检察院、监察委立案管辖范围,应当交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法条依据为《监察法》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19条。

2.就审判管辖而言:A市法院审判管辖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某属于A市法院法官,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向A市法院提起公诉,此时A市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因此,A市法院审判此案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法条依据为《高法解释》第16条。

专题二 辩护

考点1:辩护人的范围

一、可委托的情形: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告人单位推荐人、监护人、亲友

二、不可委托的情形

1、绝对不可以:

(1)被执行刑罚、假释、缓刑

(2)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2、相对不可以(近亲属、监护人可以

(1)公检法国安监狱、现职人员(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期间不可)

(2)人民陪审员

(3)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4)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5)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公正证书

考点2:辩护人的权利

一、阅卷权

1、时间、范围

(1)审查起诉之日起、可阅卷

(2)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证据材料

(3)辩护律师、(复印、扫描、拍照、电子数据拷贝)等复制案卷材料

(4)根据需要、携带律师助理、办案机关应核实助理身份

(5)《严格排非规定》21条: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可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强制措施、侦查措施)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其他辩护人、经法院检察院许可可查阅复制摘抄上述证据材料

2、地点、程序

(1)地点(人随卷走):审查起诉阶段、应到检察院阅卷、起诉到法院后、应到法院阅卷

(2)程序:检察院、法院、应当安排、无法当时安排、说明并安排在3个工作日内、不得限制次数和时间

3、律师与非律师区别

(1)律师:无需经许可、持证件可行使阅卷权、案卷材料属国家秘密、应经检察院法院同意、并遵守保密规定

(2)非律师:非律师辩护人、行使阅卷权、必须经法院或检察院、许可

4、费用:只收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免收或减收

二、会见、通信权

1、会见的要求及时间

(1)持(律师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函)、可会见(包括监事居住人)

(2)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应让48小时内见到

(3)会见时、不被监听、不可派员陪同

2、特殊案件会见的限制

(1)国家安全、恐怖活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经侦查机关许可

(2)国、恐案件、有碍侦查、泄露国密、可不予许可

1)辩护律师的会见申请、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许可或不许可决定、除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外、应当许可

2)不许可会见、应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

3、会见的地点:律师会见室不足、经律师书面同意、可安排讯问室会见、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4、律师与非律师区别

(1)程序:辩护律师、会见通信不需许可、其他辩护人、经法检许可

(2)可以不予会见(阅卷)的情形:非律师申请

1)同案犯在逃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漏人、漏罪、需补充侦查

3)涉国秘或商秘

4)有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

(3)许可律师外辩护人、通信、可要求看守所或公安机关、将书信送检察院检查

5、参与会见的主体

(1)委托两名律师、可同时会见、也可单独会见

(2)会见时可携带律师助理、助理出示证件核实身份

(3)会见可携带翻译、翻译人员必须经许可

6、发生解除委托时会见规定

(1)在押、提出解除委托、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3日内、转交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当面确认解除委托、应当安排、嫌疑人或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看守所将书面材料转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

(2)在押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解除、经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应当允许新辩护律师会见、由嫌疑人确认新委托关系

嫌疑人不同意解除原、看守所应当终止新律师会见

三、调查取证权

1、权利归属:辩护律师专有、非律师辩护人无

2、调查取证权

(1)向被害人及近亲属、被害人提供证人取证

1)必须经双方同意: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且(经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2)方式: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确有必要、应签发准予调查书

3)处理时间:7日内、作是否许可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

4)不予许可的形式要求:书面申请书面说理由、口头申请口头答复

(2)向非被害方提供的证人取证:证人本人同意

(3)正在服刑的罪犯取证:监狱查验三证、应及时安排、并提供合适场所和便利

罪犯属于(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证人)、应经检法许可

3、申请法院、检察院代为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可申请法院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检法认为需要调取、由检法调取、不得签发准予调取决定书

(1)申请检察院调取、收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可申请检察院捕诉部门、代为收集调取、辩护律师可在场

(2)申请法院调取、收集

1)同意情形: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且不宜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应当同意、律师可在场

2)材料形式:法院向单位收集调取、书面证据材料、提供人签名并盖单位印章;向个人、书面材料、应签名

3)手续:法院应当出具收据、写明(名称、时间、数量、页数、原件与否)等、书记员或审判人签名、调取后、通知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检察院

4、申请法院、检察院调取已收集的证据(公安、检察院、已收集无罪和罪轻的证据

(1)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收集的证据《高检规则》50

1)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起诉后、辩护人认为、未提交罪轻或无罪、申请检察院调取、捕诉部门应及时审查

2)经审、证据已收集且与案件有联系、应调取;认为未收集或无联系、决定不予调取并说明理由

3)公安移送、3日内告知、辩护人

(2)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安和检察院收集的证据《司法解释》49:认为公安或检察院、书面形式、提供线索或材料、法院接受申请、应向检察院调取

问题: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某县检察院应否将案件移送情况通知王五和丙

答:检察院没有义务通知王五和丙。根据司法解释,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检察院;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本案中,(1)应当由公安机关告知,而非检察院告知;(2)公安应当告知王五,无需告知丙。因丙没有律师身份。

考点3:辩护人的义务

一、法定情形及时告知无罪事由:辩护人、收集到(不在犯罪现场、未达责任年龄、精神病)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二、法定情形及时告知违法行为: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他人、准备或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司机机关应为辩护律师保密

问题:侦查阶段,丁收集到张三不在场的证据,应否将有关情况通知公安?

答:丁没有将有关情况告知公安的义务。根据刑诉法规定,辩护人收到嫌疑人不在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本案中,丁系被害人赵六的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是辩护人。不受辩护人义务的制约。

考点4:值班律师

一、派驻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可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

二、具体内容及程序

1、未委托辩护人、未指派律师、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2、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应、(犯罪事实、罪名、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从宽、审理适用程序、其他相关、向检察院提建议

3、(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有权约见、并提供便利

4、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提供的法律帮助《认罪认罚指导意见》10/12

(1)法律咨询: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性质和后果

(2)提出程序适用建议

(3)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对检察院认定的罪名、量刑提建议

(5)对案件处理、向法院、检察院、公安、提意见

(6)引导、帮助、嫌疑人(被告人)及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7)可以会见:侦查期间可会见、国恐犯罪、经侦查机关许可

(8)可以阅卷: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9)可衔接不同阶段:被羁押、不同诉讼阶段、可由派驻的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未被羁押、前一阶段的值班律师可在后续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问题:辩护律师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可提供的服务

答:侦查阶段:向办案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情、会见通信在押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供法律帮助、代位申诉控告、给案件处理提意见

起诉阶段:阅卷权、调查取证、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申请检察院调取公安已收集未移送的证据

审理阶段:出庭辩护、参加法庭调查、参加法庭辩论、法庭调查中质证、经被告人同意可上诉

问题:如果你是辩护律师、打算从哪些方面辩护

答:定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明知到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主观上积极追求或放任,本案不符合故意杀人罪,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量刑:自首、认罪认罚、特定关系、初犯

程序:排除非法证据,代为补正、解释,代为申诉、控告

专题三 证据

考点1:证据种类的审查与认定标准

一、物证、书证

1、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无法证明来源):(勘验、检察、搜查)、未附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明来源、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证明标准最低,都可以补正、合理解释、关键是来源

(2)可以补正及合理解释情形(任何情形):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程序有瑕疵、关键证据应提未提、应检未检

(3)同步的录音录像、能够说明来源、是补正与合理解释

问题:侦查人员拍摄的奶酪照片是否属于书证?

答:不是书证。根据证据理论,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或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拍照是为了固定证据,照片仅是奶酪的载体。证据载体的属性应由证据内容确定,即奶酪的照片应当属于物证。

二、证人证言

(1)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真实性无法保障):没有个别进行、未经证人核对确认、询问聋哑人未提供通晓聋哑手势人员、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未提供翻译

(2)可合理解释及补正的情形(瑕疵):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起止时间、地点)、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现场、单位、住处、证人提出、办案机关)、没记录告知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笔录反应出同一时间同一询问证人询问不同证人

三、供述与辩解

(1)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真实性无法保障):侦查阶段讯问没有个别进行(审判阶段可当庭对质)、余下同证人证言、地点不符合规定原则上排除(未羁押:办案机关指定地点、住处;已羁押:看守所)

(2)可合理解释及补正的情形(记载错误):讯问笔录填写(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有误或矛盾、讯问人未签名、首次未告知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地点不符合规定特殊情况(看守所内非讯问室)

四、鉴定意见

(1)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审查标准最高,任何环节有问题都不得

(2)可合理解释及补正的情形:

问:针对黄某猛对鉴定意见的疑问,鉴定人是否必须出庭作出说明?为什么?

答:鉴定人并非一定需要出庭。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本案中,黄某猛有权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是只有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才必须出庭。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3款。

五、辨认笔录

(1)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真实性无法保障):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辨认前见到辨认对象、没有个别进行、没有混杂类似特征或数量不符合规定(人>=7、照片>=10、物>=5)、辨认中明显提示或暗示

(2)可合理解释及补正的情形: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真实性无法保障):(篡改、伪造、无法确定真伪)、(增加、删除、修改)、其他无法保证真实性

(2)可合理解释及补正的情形(瑕疵):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笔录或清单无(持有人、侦查人、见证人)签章、(名称、类别、格式)注明不清

七、是否具有补强作用:其他证据对言词证据补强、补强证据有证据能力、能担保补强对象真实性、来源独立(非同一来源或派生)

八、证据转化

1、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公安机关、接受或调取、行政机关在执法办案中、收集的实物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言词类证据需侦查机关重新收集、鉴定意见除外

2、监察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考点2:证据分类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证据材料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否经过复制、转述

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表现形式

1、言词证据:言语交流、陈述内容等以言词作为证据表现形式

(1)仅凭言词证据的定案:没有实物证据、形成完整证据体系、无矛盾、共同指向同一犯罪事实

2、实物证据:物理属性、客观形态等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

三、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能否单独证明案件事实

1、概念及界定

(1)直接证据:犯罪行为是否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孤证不能定案(只有一个直接证据,无其他证据,本身真实性得不到保障)

(2)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

2、间接证据运用规则:没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使结论具有唯一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3、证据补强规则:为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运用证明力薄弱的证据时、法律规定、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主要适用于言词证据

4、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1)单一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运用的区别

(3)唯一直接有罪供述的审查

(4)对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的问题审查

考点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1、言词证据排除范围:

(1)供述:刑讯逼供、暴力方法、威胁、非法拘禁

1)(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变相肉刑、难以忍受痛苦、违背意愿、应当排除;

2)暴力、严重损害本人及近亲属合法权益相威胁、难以忍受痛苦、违背意愿、应当排除;

3)非法拘禁、应当排除

(2)原则上重复性供述应当排除:受刑讯逼供影响、作出的与该供述重复性供述、应当排除。以下例外

1)侦查期间、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自愿供述;

2)(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后果、自愿供述

(3)其他

1)讯问地点不对: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以外、未全程录音录像、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2)注意:

l 羁押至看守所后、因客观原因、在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讯问、合理解释;

l 讯问时、可以录音录像、可能判处无期、死刑、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故意重伤、死、涉黑、涉毒)、应当录音录像

(4)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遭受难以忍受痛苦、违背意愿

2、实物证据排除范围:物证、书证

1)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予以补正或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无法证明来源、排

2)注意:根据被告人供述指认、提取到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供述与其他证据印证、排除(串供、逼供、诱供)可能性,可以认定有罪

二、不同阶段的排非程序

1、侦查阶段:

(1)依职权: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的证据、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依据;

(2)依申请:

1)嫌疑人及辩护人、侦查期间可向检察院申请、提供线索或材料的、应核实

2)调查结论书面告知嫌疑人及辩护人、确有非法取证情形、提纠正意见;

3)认为可能存在、要求公安说明、应当及时调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2、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

(1)依职权

1)审查起诉期间发现、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应当依法排除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自行调查取证

2)(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发现、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调查核实

(2)依申请:

1)告知义务: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有权申请排非、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

2)具体程序:嫌疑人及辩护人、申请排非、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书面告知嫌疑人及辩护人

(3)排除后结果:

1)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2)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排除的非法证据;

3)排非后、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得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4)注意:已移送起诉、可退回补充调查或补充侦查、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4)救济权: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3、审判阶段

(1)依职权: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应当法庭调查

(2)依申请

1)告知义务:送达起诉书副本、应当告知、有权申请排非

2)申请时间:

l 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排非、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庭审期间发现除外

l 法院应在开庭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材料的复制件、送交检察院

3)条件:申请排非、应提供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线索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后果:庭审前申请排非、未提供线索或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不予受理

(3)庭前申请

1)开庭审理前申请、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2)证明程序:检察院、出示证据材料、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作出说明、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建议

3)申请撤回: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不得再对有关证据、申请排非

4)调查结果: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在庭审中调查

(4)庭审中提

1)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庭审前未申请、庭审中提出申请、应说明理由

2)审查、收集证据合法性有疑问、调查、没有疑问、驳回申请

3)驳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材料、相同理由再次申请、不再审查

4)具体调查时间:庭审期间、法庭决定调查、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为防止庭审过分延迟、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调查

5)质证:法庭对证据有疑问、可告知补充证据或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休庭、对证据调查核实、对补充的证据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无异除外、记录在案

三、具体调查程序

1、检察院

(1)检察院可采取的方式:询问相关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办案人员、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调取(讯问笔录、录音、录像、出入看守所的体检记录及相关材料)、鉴定伤情病情

(2)具体程序

1)合法性说明:检察院认为可能、可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作出说明、加盖公章并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签名

2)调取录音、录像:

l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调取的情形

(1)认为讯问可能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2)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提出,非法取得、并提供线索或材料

(3)嫌疑人、被告人提、讯问违反程序或翻供、并提供线索或材料

(4)讯问笔录内容不真实,并提供线索材料

(5)案情重大、复杂、疑难

公安未提供、检察院审查、不能排除、供述不得作、批捕、公诉依据

l 自侦案件:直接调查(不用调取),因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起诉

l 提起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线索材料、检察院可以将录音、录像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

3、检察院的证明方式

(1)公诉人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明,包含以下内容

1)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强制措施、侦查措施法律文书

2)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重大案件、驻看守所的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3)有针对性的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播放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内容,公诉人应当建议、在法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侦查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范围内播放;对内容进行技术处理、公诉人、应当庭作出说明

4)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收集证据合法性、检察院可提请法院通知、法院可通知、有关人员可要求出庭、经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2)调查时有疑问的处理

1)法庭对控辩双方提供证据有疑问、可以宣布休庭、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2)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非的决定、必要时可以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提交审委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

四、调查主体

1、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合法性加以证明。

问:本案中,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检察院对涉案公安人员进行立案侦查2.0

涉案公安人员非法取证是刑讯逼供行为(2.0)

五、排除标准

1、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非法收集情形、应当排除;

2、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六、综合串

1、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开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法庭审理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2、对前述情形,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

3、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了防止庭审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4、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的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5、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庭根据线索或材料,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而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本规定的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予以排除。

6、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

问题: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

答:(1)第一,判断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判断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

(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

问题: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答: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

(1)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申请法庭播放特定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对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法庭应当制止。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2)法庭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3)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

问题:张小草申请法庭排除他写的信,法庭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依法排除该书证。

(1)侦查人员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除非在执行拘留逮捕时、因紧急情况可以不用出示。本案中,侦查人员声称紧急,但非执行拘留逮捕过程中,程序违法。而后,也未进行合理解释和补正、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排除;

(2)张小草在庭审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首先说明未在庭前申请的理由,理由成立的,并确实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性,法庭应当调查。应当在张小草提出后,立即当庭调查,为了防止庭审过分延迟,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3)法庭在调查结束后,应当庭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必要时可以休庭,由合议庭或提交审委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排除该证据的决定。

问题:本案中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不正确。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

1.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由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若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6条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59条。

2.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驳回申请,继续法庭审理。本案中经审查,法院只是认定申请不能成立,未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所以错误。法条依据为《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

3.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是由控方来承担的,而本案中法官仅仅通过审查辩护律师的申请就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成立,显然是变相让提出申请的辩护律师承担了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

问题:根据我国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本案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为什么?

答:本案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根据问题3中已经列明需要排除的1.因变相肉刑应当排除的被告人孙某的有罪供述;以及需要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才能使用的两类物证:1.侦查人员在勘验现场时扣押的一把水果刀;2.孙某家里的黑色卫衣和鞋。

另外,在本案中:1.血型鉴定也不足以确定孙某为犯罪行为人。血型鉴定属于类型鉴定,不同的人会拥有同样的血型,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孙某的皮鞋缝隙里面有与被害人相同血型的血迹,也不足以认定其杀害了被害人,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进一步确定。2.关键物证缺失,孙某藏起来的溅有血迹的卫衣,侦查人员并没有找到,无法确定孙某具有作案的嫌疑。3.孙某妻子作出的关于孙某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证言使得案件存在疑点,未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法条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56条。

综上所述,上述证据在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进行排除后,剩下的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则该案件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即对该小区的入室抢劫杀人案是孙某所为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不能确定该犯罪行为系孙某所为,故一审法院不能对孙某作出有罪判决。

七、第二审法院的审查程序

1、应当对证据收集合法性审查的情形

(1)程序问题:一审对排非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2)不服合法性调查:因不服一审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3)新线索材料: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线索或材料,申请排非的

2、结果及处理

(1)发回重审(程序错):一审法院对排非申请、未审查、并以相关证据作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具体判决:

1)一审对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排除,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排除;

2)排除后、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3)排除后、原判决认定事实无错、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

4)排除后、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再审、死刑复核: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参照上诉规定

考点4:刑事诉讼法证明

一、证明对象: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1、内容(实体+程序)

(1)定罪事实

1)被害人、被告人的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3)犯罪是否是被告人实施

4)有无责任能力、有无罪过、犯罪的动机目的

5)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起因等

(2)量刑事实

6)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的地位、作用

7)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8)附带民诉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3)程序法事实:管辖、回避、延期

2、免证事实:

(1)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

(2)生效判决确认且未再审的事实

(3)法律法规内容及适用等审判人员应当知晓的事实

(4)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证据事实:证据本身的来源、组成、状态等、不是证明对象,是证明手段、查清有利于查清证明对象

二、证明责任(重点

1、概念:检察院或当事人应当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否则将承担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2、特点:

(1)有诉讼主张才有举证责任、

(2)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统一(说服裁判者)、

(3)与不利后果联系

3、证明责任的分配:

(1)公诉案件检察院负责证明被告人有罪

(2)自诉案件: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举证责任

(3)例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型犯罪、说明来源责任,不负说服裁判者责任;附民遵循谁主张谁举证

三、证明标准

1、立案: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追究责任

2、逮捕: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3、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有罪判决:事实清偿、证据确实充分

四、证据确实、充分

1、定罪量刑的事实均有证据证明

2、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对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唯一

五、答题方法

1.先亮观点:根据现有的证据,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再写出“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3.然后结合案情分析本案的事实与证据

(1)先列出本案要分析的事实

(2)每个事实下列出证明该事实的证据

(3)分析每个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

1)是否属于应排除的非法证据

2)是否具有关联性

3)直接证据有哪些,间接证据有哪些

4)证据的真实性是否存疑

(4)综合全案证据,看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4.给出结论:是否达到证明标准,能否定罪

问题: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不能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中,承担这一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公诉机关,即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本案的证据主要是石某、姜某、杨某的陈述,从陈述的内容及石某公司的账单等记载来看,石某从公司拿出15万和40万的事实是肯定的,

(1)其中15万是石某亲自交给张某,但是除了石某的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而张某又否认石某的陈述内容,因而该证据有疑问。

(2)其中40万,是石某交给姜某和杨某,由二人一同送给张某,但姜某因有事耽搁,由杨某一人负责送给张某,姜某、杨某对这一事实分别承认,但张某是否收到杨某所给的40万,却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且姜某和杨某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所以这一证据亦有疑问。

  综上所述,关于张某受贿一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收受贿赂,所以,不能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

  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无法排除张某没有受贿的嫌疑,因此,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应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5条、第162条、第171条、第200条及《刑诉解释》第241条。

问题:根据本案交代的事实和证据,对陈龙涉嫌强奸杀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评判。

答:1.陈龙构成故意杀人罪。 认定陈龙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龙的供述。从现有的证据,没有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可以推定被告人系自愿供述。该证据属于直接证据,但仅凭被告人供述不能定案,适用口供补强原则。

(2)证人王飞的证言。该证据属于传来证据,证明力较弱。

(3)被告人陈龙对现场的辨认笔录。该证据作为客观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单凭本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强奸、故意杀人。

(4)被告人对被害人照片的辨认笔录。如果能够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在作案前并不认识,而被告人能够准确辨认出被害人的照片,可以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接触过。被告人对被害人照片的辨认笔录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5)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这些客观证据,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

综合判断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本案证据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合理怀疑,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被告人陈龙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

2.陈龙不构成强奸罪。证明被告人强奸罪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王飞的证言,这些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

理由:(1)认定被告人实施强奸罪事实上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尽管有证人王飞的证言,但该证言属于传来证据,其来源于被告人的陈述。(2)本案就被告人的强奸行为,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此时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不能成立的判决。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第200条第3项。

专题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考点1: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1、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有权在刑诉中提起附带民诉;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赔偿精神损失、不予受理

2、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可以告知、有权提附带民诉、放弃诉讼权利、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考点2:附带民诉的上诉与反诉(二审)

1、二审中的附带民诉:一审未提附民、二审提、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在刑诉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民诉

2、上诉抗诉的期限:必须法定期限内提、不服判决10日、不服裁定5日、接到第二日起算、对附民上诉抗诉、按照刑诉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民另行审判、也按照刑诉法规定的期限

3、附带民诉的二审:只有附带民诉当事人上诉、二审应当全案审查、刑事部分正确、仅对附民部分处理、附民部分事实清楚法律正确、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4、附民上诉的效力:只有附民当事人上诉、刑诉部分上诉期满后生效、应当送监执行的被告人、是二审附民被告人、二审附民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5、附民诉讼的二审程序

(1)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生效、二审发现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2)对附民部分提起上诉抗诉、刑事部分确有错误、依据审判监督程、对刑事部分再审、附民部分一并审理

(3)二审期间、一审附民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附民被告提反诉、二审法院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调解、另行起诉

(4)《刑诉解释》161条: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问:本案中,被害人陈某的父母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可以。(1)针对抢劫罪,属于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39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2)针对强奸罪,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附带民事被告人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被害人陈某死亡,其父母作为近亲属可以向李小四、许小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专题五 强制措施

考点1:概念、特点与原则

一、概念与特点

1、概念: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限制或剥夺、各种强制性方法

2、特点:

(1)主体特定(公检法)、

(2)对象唯一(嫌疑人、被告人)、

(3)内容特定(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

(4)目的(预防、保障、非惩罚)

二、原则:

1、必要性原则为了保证刑诉顺利进行,必要时采用

2、相当性原则与人身危险性程度和涉嫌犯罪轻重程度相适应

3、变更性原则随诉讼进展、案件情况变化、及时变更解除

考点2:监视居住

一、监事居住的类型:

1、原则上在住处执行监事居住

2、例外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1)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的条件:

1)无固定住处

2)(危、恐)、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3)公检法均可决定、只能交公安执行

(2)地点要求:不得看守所、拘留所、监狱、专门办案场所、办公区域

(3)费用要求:不得要求支付费用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程序的特殊规定

1、通知义务:除无法通知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无法通知包括:(1)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2)没有家属;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无法联系;(3)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2、指定居所折抵刑期:判处管制、1日折抵1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2日折抵1日

3、监督:检察院、对决定和执行、合法性、监督

(1)公安、法院指定监视居住: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合法性

(2)检察院决定: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合法性

考点3:拘留(法院无权决定)

一、拘留的适用情形

1、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情形: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1)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到指认

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犯罪证据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

5)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

2、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

(1)仅2个: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

2)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性

(2)监察机关移送:监察机关移送起诉、已留置、检察院应当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拘留后、10日内作出、(逮捕、取保、监事)决定、特殊情况延长1-4日

3、其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违反取保监事规定、需逮捕、可以先行拘留

二、证件制作:

1、出示:执行拘留、必须出示、《拘留证》

2、异地执行: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所在地公安、配合

三、3个24小时

1、24小时内送看守所: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至迟不超过24小时、异地执行拘留、到达管辖地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

2、24小时内讯问: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

3、24小时内通知家属:

1)公安机关通知义务:除无法通知、危恐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拘留后24小时内、应通知家属、拘留书写明原因和羁押处所

2)检察院通知义务:除无法通知外

4、公安机关拘留期限:

(1)一般3+7=10:需要逮捕、应当、3日内审查批准

(2)特殊3+7+4=14: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提请批准、可延长1-4

(3)针对流多结30+7=37天:提请批准时间、可延长、至30日

1)流串作案:跨市、县连续作案或居住地作案逃跑到市、县外继续作案;2)多次作案:三次以上作案;

3)结伙作案: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4)拘留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应对身份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查清身份之日重新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侦查符合逮捕条件、可按自报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5、自侦案件拘留期限:7+7+3:羁押期限为14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3

考点4:逮捕

一、适用情形

1、一般逮捕: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取保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2、径行逮捕:前提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1)可能判处10有期徒刑以上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曾经故意犯罪

(3)可能判处徒刑以上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二、逮捕的权限规定

1、适用主体: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交公安执行

(1)漏人处理:检察院审查批捕、发现漏人、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提请批捕。公安不提请或理由不成立、检察院可直接决定、送公安执行

2、基本程序

(1)公安报批

1)审查结果

l 一般情况:只能做批或不批的决定、不能决定直接退回补充侦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公安执行、需要补充侦查、制作补充侦查提纲

l 特殊情形:没有犯罪事实、刑诉法16条情形、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时告知撤案;有犯罪事实、不是嫌疑人实施、共犯案件部分嫌疑人不负刑事责任、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告知对有关嫌疑人终止侦查

2)公安对不批捕救济:同级复议、上级复核;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或监事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或监视居住

3)审查批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情形:对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侦查活动可能重大违法;案件重大疑难复杂;认罪认罚;未成年;盲聋哑或尚未完全的精神病

4)不予讯问的处理:送达听取意见书

5)对律师意见听取:检察院可以听取、如律师提出要求应当听取、未成年人应当听取

6)上级公安指定犯罪地或嫌疑人居住地外立案侦查:需逮捕、侦查的公安提请同级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应依法作出批或不批的决定

(2)检察院决定逮捕

1)移送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认为需要逮捕、经检察长决定

2)自侦案件:

l 报批:侦查部门、制作逮捕意见书、同案卷材料讯问录音录像、一并移送、本院捕诉部门审查

l 时间限制

报批时间:侦查部门7日内移送捕诉部门审查;

审查时间:已被拘留在收到逮捕意见书后7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特殊情况决定逮捕可延长1-3日;未被拘留、收到逮捕意见后15日内、报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20日

(3)法院决定逮捕:

1)自诉案件:院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审委会讨论决定;

2)公诉案件:检察院未逮捕、法院认为、可以决定逮捕

问:检察机关第一次讯问时,王某某表示是自己杀了李某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应当如何审查和认定?

答:需要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2.0

实行全案证据审查(1.0)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1.0)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0)

问:犯罪嫌疑人蔡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是否应当不予逮捕?

答:犯罪嫌疑人蔡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应当不予逮捕”说法错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涉嫌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形下,可以做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因此,本题中“应当不予逮捕”说法错误。法条依据为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第5项。

考点5:拘传:

三机关均可决定、三机关均可执行

一、讯问的时间与地点:

1、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所在的市县指定地点或他的住处、出示证明文件;

2、现场发现:出示工作证、可口头传唤、讯问笔录注明

二、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别重大、需要拘留逮捕、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连续、变向拘禁、应当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拘传后应当立即讯问

考点6:取保候审

专题六 立案侦查

考点1:讯问的时间和方法

一、讯问的程序:

1、应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情节或无罪辩解、应当如实回答、无沉默权、无关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2、应当告知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聘请辩护律师、如实供述、可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规定

二、讯问笔录的制作:应交嫌疑人核对、没有核对排除、无阅读能力宣读、记载错可提出补充改正、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应当准许、必要时可要求亲笔写供词

三、讯问地点:

(1)送交看守所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2)因(辨认、鉴定、侦查实验、追缴犯罪财物)、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押出所、两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不得讯问为目的提押出所讯问

考点2:技术侦查措施

一、实施原则:

1、时间:立案后

2、程序:经所在机关负责人同意、报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4、使用主体:公安、检察院决定、交公安执行

5、范围和程序:

(1)公安: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程度为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以决定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但需经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检察院:检察院对自侦、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经严格的批准程序,可以决定使用技术侦查,但需交公安机关执行;

(3)在逃:被通缉在逃、批准决定逮捕在逃的人,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4)网络勘验:进行远程网络勘验,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二、技术侦查措施决定的期限:根据需要确定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三个月内有效、不需要继续、及时解除、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1、实施要求:

(1)严格按照、批准种类、对象、期限;

(2)知悉的(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无关材料及时销毁;

(3)只能用于(侦查、起诉、审判)、不得于其他用途

2、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

(1)必要、公安负责人决定、隐匿身份、不得诱使犯罪、禁用危害公安安全、重大人身危险;

(2)给付毒品、违禁品、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

3、技侦措施取得证据适用:可以作为证据、危及人身安全、不暴露身份、技术方法、必要时、审判人员庭外核实证据

问题:本案能否采用监听措施?为什么?采取监听措施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可以采用监听措施0.5

毒品犯罪(0.5)已经立案(0.5)案情重大(0.5)具有隐蔽性(0.5)难以侦查(0.5)经过批准手续(0.5)

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0.5

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0.5)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0.5)

专题七 审查起诉

考点1:补充侦查

一、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检察院审查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批的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公安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制作提纲送公安。

1、批捕阶段,只能作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不得直接退回补充侦查;

2、批捕阶段退回补侦、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无直接退回权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

(1)退回补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漏人、漏罪、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协助

2、监察委移送的案件:

(1)形式:原则上退回、必要时自侦、可商请监察机关协助

(2)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形

1)言词证据:个别情节不一致、

2)物证、书证:需要补充鉴定、

3)其他:更便利、效率、有利查清;

4)自行补充侦查完毕、抄送监察机关

(3)程序:退回补充调查案卷、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书面通知执行机关、监察机关需要讯问、检察院应配合

3、自侦案件处理:原则上退回、必要时自侦、可要求、侦查部门协助

4、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

(1)退回侦查: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两次为限制

(2)自行侦查:审查起诉期限内、一般1.5个月

(3)补充后移送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发现新事实的处理:已经退回二次补充侦查、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将线索移送、已经查清的事实、提起公诉

6、改变管辖的处理

(1)退回路径为原路退回: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经原受理检察院协助、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次数限制:改变管辖前后、次数总共、不超过2次

三、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不告不理、告了必须理)

1、补充侦查的形式:

1)检察院建议:审判过程、检察院发现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

2)法院建议: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应当审查、不同意、可以要求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裁判。

l 一般情况、法院作、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l 检察院找到新事实、证据、可再公诉

l 之前的判决不撤销

3)注意:退回限2次、每次不超过1个月

2、补充侦查的主体:审判过程中、需要补充侦查、检察院自行收集证据和补充侦查、不可退回案件、必要时可要求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补充提供证据

3、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2次为限、每次1个月

4、缺少量刑情节的处理:

(1)未移送:审判过程、法院发现有、(自首、立功、坦白)量刑情节、检察院未移送证据材料、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2)新立功线索:被告人提供新的立功线索、可以建议补充侦查

问题:在审判期间,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立功的事实如何证明?被告人王飞是否构成立功?

答:构成立功1.0王飞构成重大立功(0.5)是指法定刑而非宣判刑(0.5)宣告刑存在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能性(0.5)不影响王飞构成重大立功(0.5)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情节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2.0自行补充侦查(0.5)延期审理(0.5)

(1)王飞构成立功。在审判期间,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情节,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在审判期间,被告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延期审理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侦查。

(2)王飞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本案中,尽管王飞揭发陈龙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犯罪尚未进入审判阶段,但的确发生了犯罪,而且被揭发人陈龙也承认自己实施了强奸杀人行为,通过现场指认、被害人辨认等证据,可以认定刑事案件成立,属于刑法规定的查证属实的范畴。

王飞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相关解释,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是指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这里指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指法定刑,而非宣判刑。陈龙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宣告刑存在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能性,但这并不影响王飞构成重大立功

考点2:不起诉

一、法定不起诉

1、移送案件:没有犯罪事实、符合刑诉法16条、检察长批准、不起诉

2、自侦案件: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非作不起诉决定

3、人不对:犯罪事实非嫌疑人所为、需重新调查或侦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建议重新调查或侦查

二、酌定不起诉:构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可以不起诉

三、存疑不起诉:经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情形

(1)应当作: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长批准、依法不起诉

(2)可以作: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必要、检察长批准、可以不起诉

2、无须退回补充侦查可直接不起诉情形:经审查、发现非法取证、排除证据、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应当不批准或决定逮捕、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的认定:

(1)缺必要证据

(2)证据存疑、无法查证属实

(3)证据间、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矛盾、不能合理排除

(4)得出的结论、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5)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结论不符合常理

4、检察院发现新证据,符合起诉条件,可以提起公诉

四、附条件不起诉【重中之重】

1、情形:未成年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1年有期徒刑以下、有悔罪表现

2、意见听取: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前、应当听取(公安、被害人、未成年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意见、制作笔录附卷

3、考验期及考察机关

(1)考验期的确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应当确定考验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作出决定之日起。

(2)监督考察

1)检察院负责:作出决定的检察院负责考察

2)会同其他部门:可以会同(监护人、学校、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人员、定期考察教育帮教

4、义务

(1)法定义务:1)遵守法律服从监督2)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3)离开居住市县或迁居报批4)按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2)酌定义务:检察院根据情况要求:1)戒隐治疗、心理辅导、其他适当处遇措施;2)公益劳动;3)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会见通信、从事特定活动;4)赔偿损失赔礼道歉;5)接受相关教育;6)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5、考察后处理

(1)应当撤销不起诉依法公诉:犯新罪、有漏罪、违反治安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多次违反、违反监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多次违反。

(2)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决定前、听取被害人意见

五、特殊情形不起诉:如实供述、重大立功、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经最高检批准、可以不起诉、也可对一项或数项不起诉

六、不起诉之决定权:自侦案件、监察委移送案件、报上一级检批准

七、不起诉的救济:

(1)移送机关救济权

1)公安救济权

l 同级复议:捕诉部门、另行指派、检察官或办案组、收到复议意见30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复议决定、通知公安

l 上级复核:上一级检、收到复核意见30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复核决定、通知公安和下级检

2)监察委之上一级复议权:监察委向上一级复议、收到意见30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复议决定、通知监察委

(2)被害人救济权:被害人对不起诉不服、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应将复查决定告知、对维持不起诉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3)被酌定不起诉救济: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服、7日内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应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并抄送公安

八、附带处罚:决定不起诉、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考点3:认罪认罚制度:自愿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

一、适用范围及规则: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无罪名和刑罚限定、禁止因(罪轻、罪重、特殊罪名)剥夺、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是否从宽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二、适用阶段:贯穿刑诉的各个阶段、不同阶段从宽幅度不同

(1)侦查阶段:从宽幅度、前款基础上、适当放宽

(2)审判阶段:前款基础上、适当缩减

(3)二审阶段:根据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确定从宽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二、认罪:自愿供述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1、注意: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对个别事实提出异议、对犯罪性质辩解但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2、犯数罪处理:仅如实供述一罪或部分罪行、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检察机关对如实供述部分、可建议从宽处罚、法院可从宽判决

四、认罚:

1、侦查阶段:愿意接受处罚

2、审查起诉阶段:接受检察院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审判阶段: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1)认罚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综合考量,虽然表示认罪认罚,但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犯罪证据,或转移隐藏财产,有赔偿能力不赔偿,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不影响认罚认定

五、从宽

1、范围

(1)实体从宽和程序从宽(不予逮捕、不起诉决定)

(2)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犯罪结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恶劣,造成社会影响特别重大,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1)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2、与坦白等量刑的区分

(1)幅度大于仅坦白、大于认罪不认罚

(2)自首坦白同时认罪认罚、法定幅度内、相对更大从宽、不重复评价

(3)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累犯、再犯,从宽幅度从严把握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

1、无辩护人应通知值班律师提供帮助;

2、值班律师提供帮助

(1)法律咨询、告知涉嫌或指控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性质、法律后果

(2)提出程序适用建议

(3)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对检察院认定罪名和量刑建议提出意见

(5)可以会见:值班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提供方便、国恐案件、经侦查机关许可

(6)可以阅卷: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了解案情、法院检察院提供便利

(7)值班律师可衔接不同阶段:

1)被羁押:不同诉讼阶段、可由派驻看守所的同一律师、提供法律帮助;2)未被羁押:前一阶段的值班律师、继续提供法律帮助

七、被害方异议处理:

1、原则:不同意、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适用

2、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礼道歉、未达成调解或和解、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

3、认罪认罚且愿意积极赔偿、由于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一般不影响、从宽处理

八、公诉时的量刑建议:

1、形式:另行制作或起诉书写明

2、听取意见: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提出前应当充分听取、(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3、原则应确定、例外可幅度内:检察院一般应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新类型、不常见、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可以提幅度量刑建议

九、审查起诉阶段听取意见的内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应告知享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量刑、定罪、程序)的意见并记录

十、认罪认罚具结书

1、原则上应当签:嫌疑人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例外可不签:(1)盲聋哑、精神病(2)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异议

3、未成年人特殊规定:

(1)应当听取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意见

(2)签署时法定代理人应在场,不签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3)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到场签字确认

问:蔡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是否还能提起上诉?

答:有权0.5法定权利(0.5)认罪认罚适用于刑事诉讼各阶段(0.5)法律未限制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权(0.5)

十一、移送材料: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具结书

十二、社会调查:

1、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可能管制、缓刑、公安可委托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

2、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管理建议、法院拟判处缓刑或管制、可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自行调查

3、评估为参考非必须:未委托评估或判决前未收到评估、认为符合、可以判处管制缓刑

十三、反悔及撤回

1、酌定不起诉后反悔

(1)酌定改法定不起诉:发现无犯罪事实、符合16条、应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2)维持酌定:认为嫌疑人仍属于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3)撤销并公诉:排除认罪认罚因素、符合起诉条件、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2、公诉前反悔:具结书失效、全面审查事实证据、依法提起公诉

3、审判阶段反悔: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依法转换程序

问题:A市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做出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符合法律规定(1.0)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0.5)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0.5)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0.5)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0.5)

考点4:管辖错误

一、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移送管辖错误:公安移送属于监察管辖或监察移送属于公安管辖、征求意见、无异议直接起诉、有异议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移送机关并说明理由、建议移送有管辖权机关办理

专题八 刑事审判概述

考点1:刑事审判原则

一、审判公开原则

1、人员要求:精神病、醉酒、未经批准的未成年、其他、不得旁听

2、审判公开的例外

(1)决定不公开案件: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审理时)

(2)相对不公开案件: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

(3)公开审理转不公开的情形:公开审理案件时、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据、法庭应当制止证据确定与本案有关、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或法庭调查证据不公开

3、不公开审理相关要求:

(1)当庭宣布不公开理由

(2)宣告判决一律公开

(3)任何人不得旁听(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公开,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形式。

(5)应当封存犯罪记录案件(犯罪时不满18、5年以下)、不得组织旁听、有旁听告知不得传播

二、直接言词原则:法官必须亲自听取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口头辩论和质证

1、直接原则:

(1)直接审理原则:公诉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否则审判无效

(2)直接采证原则:法官对证据调查必须亲自进行、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查证、不得以书面方式采信证据

2、言词原则:审理必须以口头陈述方式

三、集中审理原则:

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案件未结束、不允许再审其他案件

2、法庭成员不可更换、因故、后补法官、后补陪审员、替换

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裁判

四、审判程序特点:不告不理原则

考点2:审级制度-两审终审

一、例外:

1、最高院一审终审、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2、死刑案件、复核才发生效力、交付执行

3、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最高院核准生效

考点3:审判组织

一、独任庭: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基层、审判员行使审判长同职权

二、合议庭:

1、组成方式:

(1)基层、中院一审:审判员三人、审判员和陪审员三人或7人

(2)高院一审:审判员三人至7人、审判员和陪审员三人或7人

(3)最高院一审:审判员三人至7人

(4)上诉、抗诉:审判员三人或5人

(5)死刑复核:审判员三人

2、组成原则:单数、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由院长提出,经审委会通过,可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担任审判长、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

三、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情形

1、法律理解和认识偏差

2、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偏差

3、新证据导致改判或重审

4、法律修订或政策调整导致被改判或重审

5、裁判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6)其他

问题:根据本案交代的事实和证据,对王渊故意杀人案进行评价。如果王渊故意杀人案被确定为错案,司法人员应否承担司法责任?说明理由。

答:王渊故意杀人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对王渊案裁定再审。具体分析如下:

(1)重审一审中,认定王渊故意杀人罪,法官、检察官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司法人员不应当承担司法责任。重审一审中,认定王渊故意杀人案的事实和证据有:

①被告人的供述。王渊自愿供述,承认自己强奸杀人犯罪行为。

②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和被害人衣着、提包等物证。

③被告人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能够准确指认犯罪现场,并指认出隐藏非常隐蔽的埋藏尸体旁一棵树上的标记。

被告人的供述为直接证据,在其他客观证据基本上印证了供述的真实性,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辨认暗示等违法取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2)重审二审中,认定王渊构成故意杀人罪,办案人员存在重大过失,应认定为错案,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本案中,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唯一直接证据就是被告人的供述,其他证据都是间接证据。重审二审期间,被告人否认有罪供述,并且说明了翻供的原因,该原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间接证据的运用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中,所有的间接证据,不能指向王渊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故综合全案证据,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该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而实际上,认定王渊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本案属于错案,重审二审相关司法人员存在主观上的重大过失,应该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四、审判委员会

1、组成: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

2、具体情形及程序

(1)应当提交:拟判处死刑、检察院抗诉

(2)可以提交:重大分歧、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大、疑难重大复杂

(3)申请主体:合议庭组成人员、提请院长决定

(4)程序:院长认为不必要、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5)院长主持审委会会议、不能主持可委托副院长

3、效力:审委会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不同意见、可建议院长提交审委会、复议、复议决定必须执行

考点4:人民陪审员

一、不可担任情形

1、任职禁止:人大常委会、监察委员会、公检法、安全机关、司法机关;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他原因

2、违法违纪禁止:刑事处罚、开除公职、吊销律师公正员、惩戒性被免除陪审职务、其他违法违纪

二、合议庭组成

(1)组成原则:法官担任审判长组成三人合议庭、法官三人陪审四人

(2)具体范围及组成规则:

1)七人特殊情形:

l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死刑

l 公益诉讼、

l (征地拆迁、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其他)社会影响重大

三、权利

(1)3人合议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2)7人合议庭:对法律认定,可以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

专题八 一审程序

考点1: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一、审查后的处理

1、决定开庭审理:起诉书中、明确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当决定开庭(形式审查看不出是否轻微)

2、应当退回检察院

(1)非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如果庭前审查阶段人逃跑、中止审理)

(2)法院准许撤诉、无新事实证据、重新起诉

(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

3、裁定终止或者退回检察院:刑诉法16条2至6项(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特赦令免除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需要补充材料,应通知检察院3天内补充、不得以此为由不开庭审理

5、应当依法受理

(1)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

(2)被告真实身份不明、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依法受理

6、庭前会议:证据材料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申请排非

问题:定安县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为什么?

答:存在两处违法。

(1)应检察院要求召开庭前会议错误。是否召开庭前会议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不得因检察院的要求而召开

(2)审查王亮自首的证据后排出证据做法错误。庭前会议仅可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可以作出是否排除证据决定。公诉人对提出证据有异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

问题:定安县法院不准许王亮参加庭前会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正确。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被告人是否参加并非其权利,是否参加由法院决定

考点2:法庭审判

一、开庭的基本程序

1、审判长宣布开庭

2、权利告知:审判长应告知、以下权利

(1)申请回避

(2)提证据、申请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检察

(3)被告人可自行辩护

(4)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3、认罪认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告知、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自愿性、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4、回避:审判长应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申请回避理由

5、到庭人员:

(1)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

(2)辩护人:未到庭、被告人同意、可开庭、属于应当法律援助除外

二、法庭调查

1、基本程序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犯罪事实两起以上、分别进行

(2)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3)发问的顺序及规则:

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2)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法代诉代、可补充发问;附民原告及其法代诉代可就附民部分发问;

3)被告人的法代、辩护人,附民被告人及法代、诉代,可在控诉方就某问题发完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4)同案被告人:讯问同案被告人、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传唤同案被告人、当庭对质

5)经审判长允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民原告人发问

(4)审判人员发问:可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问被害人、附民当事人

2、特殊对象发问规则

(1)询问证人

1)证人发问规则:提请通知方先问、问完、经审判长允许、对方再问

2)分别进行:应当分别进行、发问后、审判长告知退庭、不得旁听

3)证人可不出庭情形:——可通过视频等方式

l 庭审期间患重病或行动极不便;

l 居住地远离开庭地且交通极不便;

l 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

4)强制证人出庭: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父母、配偶、子女)除外;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出庭拒绝作证、予以训诫、情节严重、院长批准、10日以下拘留、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复议、不停止执行

(2)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

1)可申请法院通知、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提出意见、法院应当同意

2)申请由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2人、多种类可相应增加人数

问题:根据材料,分析本案中各诉讼阶段专门机关诉讼行为的违法之处。

答:本案中各诉讼阶段专门机关的诉讼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立案阶段:甲县公安机关在尚未查清被害人中毒原因的情况下,在接到报案当天即作出刑事立案决定是错误的,案情重大并非法定立案条件。立案的条件是在符合管辖范围的前提下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甲县公安机关尚未查清被害人中毒原因,也就无法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接到报案当天尚不具备刑事立案的事实条件。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2)侦查阶段:

①根据材料,甲县公安机关的审讯录像中断一小时,违反了讯问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违法。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60条、第123条。

②办案人员在同一个时间段内的多份证人调查笔录上出现签名,有的证人调查笔录上均则没有侦查人员签名。上述取证行为违反了讯问笔录应由侦查人员签名的规定,涉嫌仿签冒签,所获取的证人证言不符合证据形式的合法要件。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77条。

③本案中,甲县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检查中提取了50多件物品,但笔录中只记载提取5件物品,且无见证人签名。这一做法违反了关于勘验检查的程序性要求。经勘验、检查提取的物证、书证都必须制作提取笔录,且必须有见证人签名,以证实物证、书证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33条、《刑诉规则》第197条。

④本案中,鉴定人在被害人尿液、心血和呕吐物的检验过程中,没有按照专业规范要求进行“空白”对照检验。鉴定人的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了鉴定规则,鉴定程序和方法错误,应当予以排除。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85条。

(3)审查起诉阶段:

①甲县人民检察院以甲县公安局认定罪名有误为由口头通知甲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做法错误。第一,补充侦查适用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公安机关罪名认定错误的,检察机关有权予以变更而不是退回补充侦查;第二,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写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理由、侦查方向、需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送交公安机关,不能采取口头通知的方式。依据为《刑诉规则》第257条。

②本案审查起诉中共3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做法是错误的。在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要注意的是,本案中“甲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6日将该案转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即本案存在检察机关改变管辖的问题,但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因改变管辖而发生变化,即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346条第2款,第350条。

③该市人民检察院在听取了丁某关于本案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辩护意见后,以案件事实不清为由退回补充侦查的做法错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发现侦查人员非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情形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57条、《刑诉规则》第341条。

(4)审判阶段:

①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提出关于刑讯逼供的指控的处理错误。对于张某提出的存在刑讯逼供问题,应当属于在庭审中申请排非,法庭应该先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依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应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不能直接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张某实施了刑讯逼供,而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辩解不能成立。法条依据为《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

②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无罪,但终审判决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不予提及的做法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法条依据为《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36条

三、法庭辩论

1、基本顺序:在审判长主持下,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辩论6)附民部分在刑辩结束后7)附民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8)附民被告及诉讼代理人

2、量刑建议、意见: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一般具有一定幅度、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对量刑建议提意见并理由

3、辩论与认罪的关系:

1)被告认罪案件:引导双方围绕量刑和争议问题进行

2)不认罪或无罪辩护案件:引导双方先辩论定罪、后辩论量刑

4、程序的回溯:辩论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新事实、可以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调查后继续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1)回溯:被告在最后陈述提出、新事实证据、可能影响正确裁判、恢复法庭调查;提出新辩解理由、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应恢复法庭辩论

(2)未成年人陈述后、法定代理人可以补充陈述

五、评议和宣判

1、判决、裁定

(1)有罪有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按审理认定罪名、作有罪判决

(2)无罪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认定无罪、应宣判无罪;

2)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以证据不足、犯罪不能成立、宣判无罪;

3)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3)有罪无责

1)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宣判不负刑事责任;

2)精神病、不能辨认或控制、危害结果、不予处罚、宣判不负刑事责任;

3)已过诉讼时效且非必须追诉、特赦令、裁定终止审理;

4)死亡裁定终止审理、查明事实和证据、能确定无罪、宣判无罪

(4)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1)速裁程序:除附民案件、一律当庭宣判

2)简易程序:一般当庭宣判

3)普通程序: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规范定期宣判制度

2、发现新事实的处理:

(1)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事实:可能影响定罪、建议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不同意或7日内未回复、应就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判决裁定

(2)法院判决宣告前、检察院发现:

1)变更起诉:被告人身份或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不符、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变更起诉;

2)补充起诉:发现漏人或漏罪、应要求公安补充侦查或补充移送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3、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处理:检察院根据新事实证据重新起诉、法院应当在判决写明曾被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成立、被法院宣告无罪的情况、前案判决不予撤销

六、认罪认罚案件处理:

1、告知审查: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真实性合法性

2、程序简化:

(1)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可以适当简化、法定调查和法庭辩论

(2)无异议证据、可仅就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进行说明、有异议或法庭认为有必要、应出示并质证

(3)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有争议问题进行、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3、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认罪认罚案件、法院裁判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下列除外:

(1)被告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4)指控罪名与审理罪名不一致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议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检察院可以调整、不调整或调整后仍明显不当、法院应依法作出裁判

问题:试结合本案谈谈在被告人翻供情况下如何对庭前供述进行审查判断?

答:本案中,张某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当庭翻供。对张某的庭前供述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1)合法性审查。从终审审理的情况来看,检方出示了张某首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警察朱某也出庭对审讯情况进行了说明。但有罪供述的笔录内容与该案审讯录像内容不完全一致,且该案审讯录像内容不完整,审讯录像中断一小时,中断前后张某供述出现根本变化。警察出庭后亦不能举证证明对张某的“思想教育”没有采用刑讯逼供手段。根据上述情况,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60条。

(2)客观性审查。从终审审理情况来看,张某关于鼠药来源的多次庭前供述与证人证言不相符;供述把鼠药放在货架上毒老鼠,但从货架表面与旁边地面上提取的灰尘中均未能检出鼠药成分,亦形不成印证;供述的作案工具、剩余鼠药,均未能查获。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张某庭前供述的客观性存疑。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80条、第83条。

综上,张某的庭前供述不足以采信。

问题:余杭区检察院当庭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规则》572条,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发现法院或审判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在庭审后提出。出席法庭的检查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考点3:简易程度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前提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承认自己罪行、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2、禁止条件:

(1)盲聋哑、精神病

(2)重大社会影响、

(3)共犯中部分被告不认罪或对简易程序有异议

(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理可能不构成犯罪

(6)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异议

3、简转普:法庭审理中、出现以下

(1)可能不构成犯罪

(2)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3)当庭对犯罪事实否认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不应当或不适用的其他情形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二、审判组织:可能判处3年以下、可组合议庭或一人独审、超过3年、应组合议庭

三、程序的启动:检察院可建议,必须经法院、被告人同意

四、审理程序:

(1)只适用基层、一审

(2)最后陈述不能省

(3)有辩护人应当通知出庭

(4)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5)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结,可能判3年以上、可延长至1个半月

(6)一般当庭宣判,并5日内送达被告人和公诉检察院

考点4:速裁程序

一、适用条件及程序

1、一般条件:基层法院、可能3年以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罪认罚、同意速裁程序、一人独任

2、禁止条件: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重大影响、共同犯罪部分被告对(罪名、事实、量刑建议、程序)有异议、没有就附带民诉赔偿事项达成调解或和解

二、简化情形:不受送达期限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宣判前应听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陈述、应当当庭宣判

三、审限:受理后1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超1年、可以延长至15日

四、程序转化:审理过程发现、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其他——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考点5:自诉案件

1、自诉案件范围:侮辱罪、侵占罪、

2、自诉状:提起自诉、应提交自诉状、实质内容由自诉人、自行决定、法院不应干涉

3、先审查:自诉案件、法院应当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

4、自诉人撤回:判决宣告前、当事人可自行和解、自诉人可撤回起诉、法院审查认为系自愿、应当允许、认为系被勉强威胁等、非自愿不予准许

5、按撤诉处理: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

专题九 二审程序

考点1:二审抗诉

一、二审抗诉

1、决定主体:需抗诉、报检察长决定;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请求检察院抗诉、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

2、抗诉时间:判决10日内、裁定5日内

3、抗诉的形式及程序:对同级法院抗诉、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抗诉书副本连同案卷报上一级检察院

4、上一级检察院的监督权

(1)支持:上一级检对下级检、抗诉案件、认为正确、应当支持

(2)不支持先听取意见:认为抗诉不当、应听取意见、仍认为不当、向同级法撤回抗诉、通知下级检

(3)上一级监督:上一级检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检应抗未抗、可以指令下级检、提出抗诉

5、最高检无抗诉权(针对未生效判决裁定)、最高法一审终审

考点2:全面审查原则

一、含义:对一审、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全面审查、不受范围限制

二、共同犯罪处理

1、仅对部分人、上诉或抗诉、全案审查、一并处理

2、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仍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

(1)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宣告无罪

(2)构成犯罪(包括罪轻)、终止审理

(3)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判决

3、未上诉被告人的参加诉讼权: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但是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三、刑附民二审处理

1、不同上诉部分的不同处理:全案审查

(1)仅对刑事部分上诉抗诉、附民部分已生效:附民部分错、依审判监督程序、附民部分单独再审、纠正

(2)附民部分上诉、刑事部分生效

1)刑事部分错: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全案再审

2)刑事部分正确

l 附民正确、以刑事附带民事、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l 附民错误、仅就附民部分作出处理

3、判决效力及执行

(1)刑附民、仅附民上诉、刑事部分、上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

(2)应送监执行、是二审附民的被告人、二审附民审结前、暂缓执行

问题: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成、孙利、张巡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钱顺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李成、孙利的一审判决?为什么?

答:高级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李成、孙利的一审判决。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法院对李成、孙利的死刑判决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314条。

问题:针对被告人孙某的上诉,二审法院可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针对被告人孙某的上诉,二审法院可以:

(1)决定排除非法证据的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通过证据分析可知,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孙某的有罪供述未予以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相关非法证据。在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决定排除非法证据后,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作出无罪判决。如果二审法院在排除孙某的有罪供述后,本案的证据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认定孙某有罪,二审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36条、《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第2款。

考点3: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含义:仅适用于被告一方(被告人、法代、辩护人、近亲属)上诉

二、内容

1、同案犯处理

(1)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不得加重、上诉人、其他同案被告人

(2)检察院仅对部分被告人抗诉:不得对其他被告人、加重刑罚

2、罪名不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仅认定罪名不当、可改变罪名、不得加重刑罚

3、量刑畸轻处理

(1)原判畸轻或未附加刑、不得直接加重或适用附加刑、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只能维持原判

(2)必须依法改判的、二审生效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4、数罪并罚:不得加重执行的刑罚、不得加重某罪的刑罚

5、其他

1、原判缓刑、不得撤销缓刑、延长缓刑考验期

2、原判未宣告禁止令、不得加宣告、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加内容、期限

3、原判死缓、未限制减刑、不得限制减刑

三、可加重情形:二审发回重审、有新犯罪事实、检补充起诉、可加重

四、其他程序不得加重的情形

1、再审不得加重刑罚的规定

(1)除抗诉、再审不得加重、再审只针对部分被告人、不得加重同案其他被告人

(2)如果事实没错、法律适用没错、原法院不得启动再审

2、高院复核死缓、不得加重刑罚

考点4:二审的审理方式

一、一般书面审理

二、应开庭审的情形

1、对一审、事实证据、异议、可能影响定罪、上诉案件

2、判处死立即的案件

3、抗诉案件

4、注意:(1)被判死立即未上诉、同案犯上诉、也应开庭审(2)死缓的上诉、有条件的、应开庭审

考点5:对二审案件的处理

一、驳回、维持原判: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量刑适当

二、改判

1、应当改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2、可以改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应当裁定:违法程序(公开、回避、剥夺诉讼权利、审判组织不合法)

2、可以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限一次)

考点5:二审程序检察院讯问被告人

《高检规则》449:原则上可以讯问被告人,对原审被告应当讯问的情形(1)提出上诉(2)检察院抗诉(3)被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问题:本案中二审法院针对李小四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应当如何处理?排除后的判决有哪些情况?

答:本案属于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二审法院应当先要求李小四说明理由,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查一审法院对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依据为《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39条、40条。

专题十 复核程序

考点1:死立即的复核

一、核准权:最高院

二、报请核准

1、一审判决的复核程序

(1)中院一审:

1)中院一审判死刑、未上诉抗诉、上诉抗诉期满、10日、报高法复核

2)高法同意、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最高法;不同意、依二审程序、提审或发回重审

(2)高院一审:高院一审判死刑、未上诉抗诉、上诉抗诉期满10日、报最高院复核

2、二审判决的复核程序:中法一审判死刑、上诉或抗诉、高院维持、作裁定10日内、报最高院核准

三、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

1、报复核的死刑、一案一报

2、材料:

(1)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全部案卷、证据

(2)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审理报告、附电子文本

(3)同案审理、报全案案卷、证据

(4)曾发回重审、原一审、二审案卷、一并报送

四、复核程序

1、讯问被告人核准死刑案件、应讯问被告人、当面听辩护意见

2、阅卷: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1)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

(2)原判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危害程度

(4)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6)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7)其他应审情况

3、听取辩护人意见辩护人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4、最高检提意见复核死刑、最高检可向最高法提意见、最高法、应当、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

5、制作复核审理报告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评议并写复核审理报告

6、向最高检通报复核结果最高法应、向最高检、通报、复核结果

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黄某猛的死刑判决可否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是否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复核黄某猛的死刑判决?

答:(1)不能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对死刑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2)不能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因为死刑案件的复核方式不是单纯的书面审理,而是调查讯问式审理。对死刑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251条。

五、复核后的处理

1、核准

(1)都正确: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核准

(2)有瑕疵:定罪量刑正确、法律适用瑕疵、事实描述有瑕疵不影响实体判决、纠正后、核准

2、不予核准(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复核期间、新的事实、证据、影响定罪量刑

(3)事实正确、不应判处死刑

(4)原审违法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3、改判(仅数人或数罪)

(1)数罪案件

1)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复核后、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正确、但不应判死刑、改判、对其他应判死刑的犯罪、作核准死刑判决

(2)数人案件

1)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死刑、复核后、部分被告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全案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部分被告人死刑、事实正确、不应死刑、可以改判、其他应死刑的被告人、作核准死刑判决

4、发回重审的程序

(1)最高法裁定不予核准、可发回一审或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应当开庭审理、发回二审法院重审的、可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事实证据或纠正程序、应当开庭审理

(2)不予核准发回高法重审的、高法可按二审程序提审或发回重审

(3)最高法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

1)原则上、原审法院、应另组合议庭、审理

2)例外上、可不另组合议庭

l 因复核期间、出现新事实、证据、影响定罪量刑、发回

l 原审事实正确、依法不应判死刑、发回

5、最高法核准死刑下达执行死刑明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新罪

(1)暂停死刑立即执行

(2)将暂停死立即报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院

(3)最高院原则用原合议庭、必要时另组合议庭、对案件重新审查

(4)最高院重新审查后

1)确认被告人有新罪需重新审理、应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认为被告人无新罪、决定继续执行死刑、重新签发死刑执行令

6、最高法核准后发现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判决:立即裁定停止执行、交原审法院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会同有关部门、再次层报

问题: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樊某来说,应当在最高院复核讯问杨某后交付执行。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30条。

考点2:死缓的复核

一、核准权:高级法院(仅限中院处理的死缓、高院自己判的死缓不复核)

二、核准程序

1、高院复核死缓案件、由3名审判员、组合议庭

2、合议庭应提审被告人

三、核准结果

1、同死立即

(1)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量刑、程序、均正确、应裁定核准

(2)事实、适用法律、瑕疵、判死缓正确、纠正后作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审违反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不予核准、撤销原判、重审

(4)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不同死立即

(1)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重、应当改判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不要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

考点3: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

一、一审判决的报经程序

1、未上诉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上一级、复核

2、上一级法院同意、书面层报最高院核准

3、上一级法院不同意:

(1)裁定发回重审

(2)改变管辖、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层法院作出、高法可指定中法、按一审程序重审

二、二审判决的报经程序

1、上诉或抗诉、二审维持或改变、仍在法定刑以下、按上述层报最高法

2、判决书、报请核准报告、各5份、全案卷宗、证据

三、最高院复核后的处理

1、最高法核准、应作核准裁定书

2、不核准、作不予核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指定其他下级重审

(1)发回原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可直接改判

(2)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证据或纠正程序的、应当开庭审理

四、审限:参照二审审理期限(2+2+无限)

专题十一 再审程序

考点1:申诉

一、引起再审的三种方式:

(1)申诉

(2)法院启动:本法院、上级法院指令或自己启动

(3)检察院抗诉(必然启动)

二、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委托律师(因为难,给再多主体又何妨)

三、申诉的审查处理

1、法院的审查处理

(1)法院审查:

1)原则:终审法院、审查处理

2)例外:

l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对第一审判决申诉、可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也可由二审法院

l 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告知向终审法院申诉、也可直接交终审法院并告知申诉人、疑难重大复杂、也可直接审查处理

l 死刑案件申诉、可由原核准法院、直接处理、也可由原审法院审查

(2)救济:对驳回申诉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3)法院审查处理的结果

1)时间: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3个月、至迟、6个月

2)决定重新审理:有错就再审

l 新证据证明、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l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

l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

l 主要事实依据、依法变更或撤销

l 罪名认定错误

l 量刑明显不当

l 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

l 违反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l 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不具有上述情形、说服申请人撤回申诉、仍坚持、书面通知驳回

3)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原判决、裁定:

l 生效后、新发现

l 生效前、已发现、未收集

l 生效前、已收集、未质证

l 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其他证据、被改变或否定

4)受理期限限制、否则不予受理:

l 刑罚完毕、2年内、提申诉、应受理;

l 超出2年、下列情形、应当受理:可能宣告无罪、期限内提出法院未受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2、向检察院申诉

(1)申诉部门及处理

1)原则:生效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2)跨过同级找上一级、原则交回同级、重大复杂疑难、上级检直接受理

3)同级检审查驳回、可继续向上一级申诉、上一级检应当受理

4)死刑案件:向最高检、不服死刑申诉、死刑复核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其他由申诉部门负责)

(2)审查程序:检察院认为可能错、应另行指派、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审查、认为有错、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3)死缓案件提请抗诉时间:高法判处的死缓、省检认为确有错误、提请抗诉、收到生效判决裁定后、三个月内提、至迟、不超过6个月

(4)申诉的终止:经两级检察院办理、且省检复查、没有新证据、检察院不再复查、被告人可能无罪、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除外

问题: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程序如下: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首先应当向S市检察院提出,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省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

(2)当事人一方对S市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而继续向省检察院申诉的,省检察院应当受理。申诉经省市两级检察院办理且省检已经复查的,没有新的证据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3)S市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提请省检察院抗诉。

(4)省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直接向省高院抗诉。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3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93条、第594条以及第595条第2款、第3款。

考点2:法院决定的再审及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

一、法院决定再审

1、各级法院:院长、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提交审委会

2、最高院和上级法院

(1)指令再审或提审:最高法对各级法、上级法对下级法、已生效判决裁定、发现有错、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

(2)上级法院指令下级再审:应指令原审法院以外、原审更适宜、也可指令原审法院

二、检察院抗诉

1、主体及对象

(1)地方各级检、对不服同级法、申诉复查后、认为需抗诉、提请上一级检察院、上一级检、对下一级检对案件审查后、认为需抗诉、向同级法

(2)最高检发现各级法、上级检发现下级法、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直接向同级法提抗诉、或指令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法抗

2、程序

(1)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提抗诉、应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检

(2)结果: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检认为判决仍然错误

1)按照一审程序审判、同级检向上一级法、提抗诉

2)按照二审程序审判、上一级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抗

3)派员出席法定的、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办理

3、不同情形的处理: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应1个月内立案、下列除外

(1)不属于本院管辖、退回检察院

(2)依抗诉书住址、无法向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应通知检3日内、重新提供住址、逾期未提供、案件退回

(3)以新证据为由抗诉、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通知检3日内、补充材料、逾期未补充、案件退回

(4)决定退回的案件、检察院补充后、再次抗诉、经审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应当受理

问题:本案中,检察院如何提起二审抗诉?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是什么?

答:本案中,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由上一级检察院出席二审的审判程序。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28条,《高检规则》第472条。

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1)抗诉的对象不同,二审抗诉针对的是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再审抗诉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2)抗诉的启动机关不同,二审抗诉是原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再审抗诉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或最高检。(3)接受抗诉的机关不同,二审抗诉是抗诉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的同级法院;再审抗诉是提起抗诉的检察院的同级法院。(4)提起期限不同,二审抗诉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判决10天,裁定5天);法律没有对再审抗诉的期限作规定,生效的裁判发现错误即可提起。(5)后果不同,二审抗诉必然导致第一审裁判不发生法律效力;再审抗诉不必然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被告人经再审可能改判无罪或者减刑导致刑期届满的可以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考点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一、审判形式

1、决定或指令再审

(1)由原审法院审理、另行组合议庭

(2)原为一审按一审、所作判决裁定、可上诉抗诉;原二审依二审、所作判决材料、为终审

2、提审

(1)提审是最高法对各级法、上级法对下级法、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2)依二审程序进行

问题:如省高级法院认为S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纠正?

答:根据法律规定,省高级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1)提审由省高院组成合议庭,所作出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提审的案件应当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情形。

(2)省高院指令再审一般应当指令S市中院以外的中级法院再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如果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也可以指令S市中院再审,S市中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二审程序进行。

  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款、第255条以及第256条第1款,《刑诉解释》第379条。

二、审理方式

1、可不开庭情形:原审被告人或原审自诉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2、开庭程序

(1)法院开庭审理、同级检应派员、不开庭可不派员

(2)开庭审的再审案件、决定书或抗诉书、仅针对部分被告人、其他同案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不出庭参加诉讼

三、强制措施

1、法院决定再审:法院决定

2、检察院抗诉再审:检察院决定

四、中止执行:再审期间、原则不停止执行

1、被告人经再审、可能改判无罪、减轻刑罚致刑期届满、可以决定中止

五、再审中的撤诉

1、检察院抗诉:检察院、开庭前申请、应当裁定准许

2、申请人申诉:

(1)申诉人再审期间、撤回申诉、应裁定准许

(2)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允许中途退庭、应裁定按撤诉处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除外

六、审理

1、开庭审理的发言顺序

(1)法院决定再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

(2)检察院抗诉: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

(3)申诉人申诉:申诉人、辩护人、诉讼代表人、陈述起诉理由

2、告知国赔:再审改判无罪、其依法享有国赔权利、当事人、宣判时合议庭应告知、有申请国赔的权利

七、再审的处理结果

1、维持原判

(1)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量刑、均正确

(2)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瑕疵、裁定纠正并维持

(3)事实、法律、量刑正确、认定身份信息有误、作出生效的法院、裁定、更正

2、改判: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3、发回重审或改判

(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清后改判

(2)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撤销原判裁定、宣判无罪

(3)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再审期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八、再审的审限

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经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问题: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再审案件,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

(二)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

(三)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

问题:此案在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中,请求改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辩称无罪,省高级法院根据控辩双方一致意见,是否应当做出无罪判决?为什么?

答: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作有罪判决也可以作无罪判决

(1)本案系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法庭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判决有罪无罪的依据是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2)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引起再审程序的缘由,其请求改判无罪已经不是控诉的含义,也不是控方,不存在控辩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形。

专题十二 执行程序

考点1:暂予监外执行

一、条件

1、有期徒刑

(1)病重需保外就医:省级指定的医院证明(可能市医院、县医院

(2)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监外执行无社会危险性

2、无期徒刑:仅适用于、怀孕哺乳自己婴儿

3、排除适用:可能有社会危险性、自伤自残、不得保外就医

二、报批

1、交付执行前

(1)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

(2)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应作决定书、并抄送居住地、公安和检(告知公安不用送了)

2、交付执行后

(1)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监狱提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

(2)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看守所拘役所书面意见、报主管设区的市公安、批准

(3)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决定抄送、检察院

三、收监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2、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市县、警告拒不改正、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督(一旦脱离就撤销、缓刑假释一个月撤销)

3、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治安处罚、仍不改正

4、受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缓刑假释、三次警告)

5、保外就医、不按规提交病例复查情况、警告拒不改正

6、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不履行保证义务被取消保证资格、未在规定期限提出新保证人;8、其他

四、期间计算

1、原则: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计算在刑期之内

2、例外:通过贿赂、非法手段、脱逃期间、不计入

考点2:减刑、假释

一、不同情形

1、死缓:服刑地高院、审理、1个月、裁定

2、无期徒刑:服刑地高院、审查、1个月、裁定、可延长1个月

3、有期徒刑:服刑地中院、审理、1个月、裁定、可延长1个月

4、拘役、管制:服刑地中院、1个月、裁定

二、公示

1、公示时间:立案5日内、公示5日

2、公示内容

(1)姓名、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

(2)原判罪名、刑期

(3)历次减刑情况

(4)执行机关、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三、应当开庭(易假)

1、因重大立功表现、提起减刑

2、提请减刑、起始时间、时间间隔、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

3、影响重大、关注度高

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

5、检察院有异议

6、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重大影响关注度高的犯罪(有钱有权

四、审理程序

1、必须出庭:检察院、执行机关、罪犯(不能请辩护人)

2、流程

(1)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罪犯基本情况

(2)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其他庭审参加人

(3)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说明理由

(4)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

(5)法庭调查核实

(6)罪犯最后陈述

(7)审判长、总结庭审情况、宣布休庭评议

五、缓刑假释撤销情形

1、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1月

3、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

4、受到执法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

六、检察院的活动

1、检察院必须到庭

2、检察院在审理中的活动

(1)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建议书并说明理由后、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

(2)检察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经审判长许可、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罪犯、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3)派员列席、提请减刑假释的评审会议、了解情况、发表意见

3、审理后的监督

(1)法院作出减刑假释、7日内送达、提请的机关、同级检、罪犯本人

(2)检认为裁定不当、法定期限内、提书面纠正意见、法院令组合议庭、1个月内作出裁定

考点3:死立即、死缓

一、死缓改判死立即

1、犯罪执行地、中级法院、作判决

2、在刑场或羁押场所执行

3、枪决或注射方式、其他方式、需最高法、批准

4、保证最后一面权利:执行前、法院应告知、有权会见近亲属、提供联系方式、必须通知

二、死立即的暂停执行

1、可能有其他犯罪

2、共同犯罪、他人可能导致、应当定罪量刑

3、揭发重大犯罪、其他重大立功、可能需改判

4、罪犯怀孕

专题十三 缺席判决程序

考点1:缺席判决的范围

一、三类犯罪出逃境外:经最高检核准、贪污贿赂、国安、恐怖、逃境外

二、重病、中止超6个月:被告方、申请或同意、法院不得依职权

三、审理时人死亡

考点2: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

一、告知被告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

二、未委托、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考点3:上诉

被告人、近亲属、经被告人或近亲属同意的辩护人

考点4:重新审理

一、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被抓或自动归案、应重审

二、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被告人、提异议、应重审

考点5:被告人死亡

1.被告人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专题十四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考点1:适用情形

一、贪污贿赂、恐怖活动、重大犯罪、逃匿、通缉1年、不能到案

1、重大案件:可能无期以上、省级或全国有较大影响、逃匿境外、其他

2、逃匿:假死(下落不明满2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

3、通缉:公安通缉令、通过国际刑警发布红色国际通报

二、死亡、依法应追缴、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的

考点2: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认定

一、实施犯罪、所取得的、财物及孳息

二、非法持有、违禁品

三、共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四、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没有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财产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虽然主张权利提供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视为

考点3:启动程序

一、只有检察院可申请启动没收程序

1、公安、监察委、对符合条件的、提交意见书

(1)管辖: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同级公安监察委、移送

(2)时间:检、接到申请30日内、作是否提没收申请决定、可延长15

(3)审查结果

1)认为不符合条件:作不提没收违法所得决定、向公安或监察说明理由

2)认为需要补充证据:书面要求、公安或监察、补充证据、必要时自查

(4)负责部门:捕诉部门

2、人民检察院

(1)自侦案件

1)调查:嫌疑死亡而撤销、符合刑诉法298条一款(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应启动没收程序、调查、并对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查询

2)移送:写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侦查部门、侦查部门移送捕诉部门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直接提没收程序申

3、人民法院

(1)审判阶段、逃匿、中止审理、死亡、终止审理

(2)检察院、另行向法院提、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不能直接作没收裁定

二、法院对检察院申请的审查处理

1、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法院30日内审查完毕

(1)属于受案范围、本院管辖、材料齐全、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受理

(2)不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或本院管辖:退回、检察院

(3)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通知检察院撤回、检察院应撤回(普通案件、证据不足不能退)

(4)材料不全:通知检、7日内补送、不能补送、退回检

(5)必须审查、有无通缉令、死亡证明

考点4:审理

一、管辖:犯罪地、被告居住地、中级法院、组合议庭、审理

二、公告与送达

1、必须公告:法院受理后、15日内发布公告、6个月、公告期不中止、中断、延长

2、境内特定人:

(1)法院掌握、境内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直接送达、含公告内容通知

(2)直接送达困难、可委托代为送达、邮寄送达

(3)受送达人同意、可传真、电子邮件、等能确认其知悉方式、记录

3、境外特定人

(1)法院已掌握境外联系方式:受送达人同意、邮件传真等能确认其知悉的方式、记录在案

(2)未经同意或法院不掌握:其所在国主管机关、明确提出、应向受送达人送达、受理申请法院决定是否送达

1)决定送达:将公告内容层报最高法、最高法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对等互惠原则、请求受送达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协助送达

三、参加诉讼主体

1、主体: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2、参加时间

(1)公告期内提出:

1)近亲属:提供有关系的证明材料

2)利害关系人:提供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其所有的证据材料

(2)公告期满后申请:合理说明原因、法院应当准许

四、举证责任:检察院

五、审理程序

1、审判组织:检察院、向原法院申请、可由同一审判组织、按程序审理

2、是否开庭:有无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允许中途退庭、转为不开庭审理、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除外)

3、检察院是否派员:开庭审理、应当派员

4、通知送达

(1)开庭时间、地点、送检察院、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

(2)至迟开庭审理前3日送达、境外、至迟开庭审理前30日送达

考点5:程序终止

审理中、在逃、自动投案或被抓获、终止审理

考点6:二审程序

一、启动二审:对没收或驳回申请裁定、利害关系人、近亲属、检察院、5日内、上诉或抗诉

二、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利害关系人、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一审未参加诉讼、二审申请参加、法院应准许、发回原审重审

三、是否开庭

1、对一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无争议、二审法院可不开庭

2、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同级检和利害关系人

四、二审审查范围:上诉抗诉的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

五、二审法院处理结果:同普通二审

考点7:裁定生效后的救济

1、到案后提异议,检察院对原裁定法院提公诉、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1)原裁定正确: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判决

(2)原裁定错误:撤销原裁定、在判决中、对涉案财产、一并作处理

2、其他情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问:若孙某甲是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且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法院决定对其缺席审判的,应当如何保障孙某甲的辩护权?对一审判决,谁有权提起上诉?若孙某甲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并对判决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1)法院应当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司法协助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92条。

(2)被告人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其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若孙某甲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93条。

(3)被告人孙某甲或者其近亲属有独立的上诉权,有权提起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孙某甲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94条。

(4)若孙某甲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并对判决提出异议应当分情况讨论,如果孙某甲在交付执行前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如果孙某甲在交付执行刑罚后才提出异议的,则不能重新审理,而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95条。

专题十五 强制医疗程序

考点1: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1、被告人实施暴力型犯罪

2、经鉴定确属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

3、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

考点2:救济

收到强制医疗决定、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考点3:程序

一、启动主体:检察院、法院

1、检察院启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决定

2、法院启动:审理刑事案件发现、普通程序转为强制医疗程序、对被告、判决不负刑事责任和强制医疗决定

二、强制医疗程序、应组合议庭、公开审理

三、法院先宣判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强制医疗决定

考点4: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能调则调、调解不成、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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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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