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权威律师: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前不久,杨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被xx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xx看守所。南京刑事律师权威律师-徐义明律师介入,经过充分阐明辩护意见和罪轻观点后,法院最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南京刑事律师权威律师-徐义明律师根据办案经验提醒:界定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在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时抱有的动机,如果动机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属于故意杀人罪,如果动机为伤害他人的身体,则属于故意伤害罪。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也是可以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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