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劳动仲裁申请书

仲裁请求: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未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及理由:

2020年11月10日申请人等四人经林女士(手机号:185889XXX XX)介绍到建筑有限公司在电厂的工地从事钢架结构的安装工作,谈好的工价是每天400元。11日1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被公司方拿走不给工人)及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参加了公司的入职培训。11月13日开始申请人等人进入发电厂修建项目进行施工,11月27日申请人在施工中被水泥砂浆溅进了左眼,申请人马上到附近门诊处理,第二天到第二人民医院医疗(产生的医药费由申请人已付), 11月29日建筑公司在发电厂工地负责人之一XXX到第二人民医院看望申请八后讲他有熟人在某医院工作,要带申请人去熟人医院治疗,说对治疗有帮助,申请人便跟随XXX去熟人在职的医院。到达XXX所说的熟人医院后,医生检查申请人的眼睛后说,申请人的左眼睛已溃烂四分之三,让XXX赶紧送申请人至眼科医院治疗,XXX便开车将申请人送到眼科医院,由于该医院没有住院部,XXX则到旅馆开了一间房并陪申请人入住旅馆进行治疗,XXX陪申请人治疗的2天后就回电厂工地了,随后由申请人的女儿陆X陪护治疗。过后XXX和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人员都没有到医院看望申请人并拒付医药费。由于在眼科医院医疗及食宿费用过高,申请人无奈于12月1日与眼科医院结帐并支付了医药费 4286.43元后回到电厂工地住处,12月2号和3号在工地附近的门诊打了两天针,结清医疗费用458.38元,12月4号到珠海第二人民医院医治,由于医院住院部无床位,医生安排在门诊打针,在第二人民医院门诊部打了4天针,在医院附近酒店住宿了4天,因每天医院跟酒店两头走,不能好好休息且费用开销太大,打了4天针后被迫回老家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由于建筑公司拒付医药费,申请人在12月22日觉得病情稍为好转后出院,且已经支付县人民医院治疗的医药费 12050.52元。

至目前申请人尚未做劳动能力鉴定,建筑公司也没有依法自事故伤害发生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而申请人本次只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申请仲裁。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请求仲裁机关确认申请人与建筑公司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未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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