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生而不养”,可撤销并指定他人监护——省法院发布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三十九)

法定监护人“生而不养”,可撤销并指定他人监护——杨某昌申请撤销龙某芬监护人资格案

法定监护人“生而不养”,可撤销并指定他人监护——省法院发布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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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对于监护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致未成年人处于监护困境时,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法院应当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和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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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杨某富与龙某芬结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未成年。申请人杨某昌系杨某富的父亲,未成年的祖父。2022父亲杨某富不幸因病去世,母亲龙某芬成为两名未成年人的唯一法定监护人,但因龙某芬已离家出走多年,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导致两个未成年子女杨某富去世后一直处于无人监护的危困状态。祖父杨某昌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龙某芬的监护人资格并请求指定其本人为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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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富去世后,龙某芬作为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未尽抚养义务也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子女处于危困状态。经听取和尊重两未成年人的意愿,结合两未成年人现也由杨某昌夫妇(祖父母)实际抚养的情况,为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法院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龙某芬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杨某昌为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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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法定义务,撤销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监护人不履职、不尽责的情况下,法院通过撤销并指定监护人以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能够起到有效避免未成年人权益监管与保护缺位,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效果。本案是解决监护“空位”问题的典型案例,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撤销常年离家出走的母亲的监护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赋予祖父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也为类似情况发生时如何具体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实践经验和示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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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谁可以申请撤销监护权,申请是否有顺位

根据民法典第36条第2款的列举,有关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申请,其中有关的个人“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依据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规定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包括子女、其他近亲属、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其次,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不受监护人法定顺序的限制但如果没有任何一方提出申请时,民政部门应当作为兜底单位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不以其他有关个人和组织不提出申请为前提。

被撤销监护权后还要支付抚养费吗?还需承担侵权中的监护责任吗?

一是被撤销监护权后依然要支付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义务。二是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主要目的在于敦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属于无过错责任。而当负法定抚养义务主体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其便不再属于监护人范畴,因此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监护权被撤销后可以恢复吗?

可以,但需根据法律规定视情况恢复监护人资格。根据民法典第38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法院应当如何指定监护人?

一是法院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期间,若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处于无人保护的状态,法院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依据民法典第31条规定,指定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担任临时监护人。二是法院指定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并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首先,此时的被监护人应当是具有表达意思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9条规定将情感联系程度、违法犯罪情形、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作为指定监护人的参考因素。最后,法院指定的监护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此数人不限于同一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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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毛友露

案例编写人:省法院民一庭 龙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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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赵映 金晶

编辑:沈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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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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