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隔空猥亵”犯罪案件,为“隔空猥亵”这种特殊形式的犯罪行为做出了法律界定。
十岁女童通过微信认识了张某,两人经常通过微信聊天。
在得知对方是女孩时,张某竟然为了满足自己的性刺激需求,利用微信红包的方式引诱女孩,让女孩自拍、录制涉及隐私部位的不雅照片和视频。
女孩先后攻在其引诱下,拍摄了十余张照片和一段视频,并通过微信传给了张某。
后来,女孩母亲在查看女孩手机时,发现了此事。愤怒的母亲质问了他,并当即准备报警。
张某自感事情败露,选择了自首。后其家人与女孩家长进行了协商,并进行了陪唱,获得了女孩家长的谅解。
鉴于这些情节,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张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判定张某犯有猥亵儿童罪,并判处其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隔空猥亵”是一种特殊的猥亵行为,是指通过网络途径,引诱或者胁迫未成年人发送不雅的“裸照”、“裸体视频”等内容,从而实施猥亵的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不涉及实质性的身体接触,与传统的身体接触式猥亵儿童相比,这种方式更具隐蔽性,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造成的伤害更为深远。
这个案件也提醒大家,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手段的日新月异,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更加多样化和隐蔽。
因此我们学校和家长尤其要父母关注自己的孩子,教会他们怎样识别网络犯罪,注重自己网络信息的保护,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猎物。
这个案件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加强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同时,有关部门也要不断提升加强技术手段,要对有关犯罪行为采取严厉的打击和惩罚,构建一个更加安全和健康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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