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公带着孙子等一行四人去盗墓挖宝
却只挖到一个啤酒瓶盖及一个电风扇盖
并没有挖到文物
那这算不算违法呢?
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
公开宣判一起盗掘古墓葬罪案件
被告人盘某金系被告人盘某强的叔公
罗某合的父亲与被告人盘某金
系儿女亲家关系
1994年被告人盘某金
在荔波县茂兰镇某煤场挖煤时
发现一座年代久远、雕刻精美的
夫妻合葬古墓
2022年7月16日
被告人盘某金认为该古墓中有值钱的古董
便纠集被告人盘某强、罗某合二人
三人驾车一百多公里
到达贵州省荔波县茂兰镇
后被告人盘某金安排被告人盘某强在外围放哨
被告人盘某金、罗某合二人
用携带的钢钎、铁铲对该古墓进行挖掘后
因未挖掘出任何物品后三人驾车离开
因为第一次在古墓中没有挖到任何东西
被告人盘某金感觉不甘心
于是在2022年7月18日上午
指使被告人盘某强寻找金属探测仪方便盗墓
被告人盘某强遂联系被告人卢某台
携带其金属探测仪共同前往
被告人盘某金、罗某合、盘某强
乘坐被告人卢某台驾驶的车辆
从广西环江县驯乐乡
再次前往荔波县茂兰镇该古墓处
2022年7月18日中午11点左右
被告人卢某台将金属探测仪安装好后
便与被告人盘某强
使用金属探测仪对古墓进行探测
后由被告人盘某金对该古墓进行挖掘
期间,根据金属探测仪探测
挖掘到一个啤酒瓶盖及一个电风扇盖
四被告人准备离开时
被当地群众拦截并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将四被告人抓获
经贵州省博物馆鉴定
被盗掘的夫妻合葬墓
系清代道光时期古墓葬,为一般文物
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四被告人盗掘行为未经科学发掘
对墓葬的科学、历史、艺术价值
造成了一定破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盘某金、罗某合、盘某强、卢某台
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我国文物保护法规
私自结伙盗掘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古墓葬
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鉴于四被告人的盗掘行为
未对古墓葬核心部分造成破坏
未盗掘到有价值的文物,情节较轻
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并处罚金
被告人盘某金在盗掘古墓葬罪一案中
起组织、邀约作用
并积极对古墓葬进行挖掘,系主犯
被告人盘某强、罗某合、卢某台系从犯
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综合四被告人主从犯地位、
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
对四被告人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
并处罚金的判决
案件宣判后
四被告人认罪悔罪
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
古墓葬是不可移动文物
且其不可再生,一旦破坏
无法还原修复
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
本案中
四被告人虽然只挖掘到
一个啤酒瓶盖及一个电风扇盖
不属于文物
但盗掘古墓葬属于一种行为犯
并不以行为人挖到墓葬、取得财物为犯罪完成
只要被告人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
就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我国法律严厉打击
盗掘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
一旦实施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
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现实版“摸金校尉”铤而走险
不会一夜暴富,只会锒铛入狱
盗墓不是儿戏,切莫动歪心思
爱护守护才是应有之举
转自:荔波县人民法院
来源: 广东公共DV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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