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有见义勇为重大立功表现,法院依法给予减刑奖励

新京报讯(记者 徐杨 李阳)减刑、假释制度作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江苏法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不断强化实质化审理理念,细化减刑、假释条件,推进审理方式改革,落实“四个一律”工作要求,全方位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系,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助推社会综合治理做出了积极贡献。

该省法院选取在加强案件实质化审理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十起案例,多角度展示其近年来减刑、假释工作成效。

罪犯郝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内,司法行政机关以该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社区矫正态度良好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郝某某积极救火,有效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郝某某予以减刑。

减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郝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良好。该犯在某居民住宅楼厨房火灾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英勇救火,将液化气钢瓶转移至安全场所,有效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本人受到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

减刑法院认为,罪犯郝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社区矫正管理的各项规定,积极参与扑灭居民住宅楼厨房失火,有效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意见,裁定对罪犯郝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缩减六个月。

本案是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缓刑罪犯予以减刑的典型案例。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缓刑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并缩减其缓刑考验期。

本案中,火灾发生于居民住宅楼的厨房,如果不能及时扑灭,大范围蔓延或者发生爆炸事故,后果不堪设想。罪犯郝某某积极参与救火,有效防止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受到表彰。对该犯减刑,是对其改过自新、积极融入回归社会、见义勇为的奖励,同时也对其他罪犯起到激励引导作用,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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