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的条件有哪些?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部分离婚案件涉及到亲子关系的确认或否认问题,一方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但另一方拒绝配合,导致亲子鉴定无法进行,最终提出亲子鉴定的一方很可能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而败诉。

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的条件有哪些?

  为了解决日益尖锐的亲子关系确认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根据此规定,提出亲子鉴定的一方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的,另一方应配合,如果不配合,就推定申请方的主张成立,不配合的一方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或仅仅是猜测、臆断,法院也可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避免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家庭和谐稳定。

  《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对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之诉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同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意味着,夫妻一方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以明确亲子的血缘关系,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使应尽义务的人不致逃避责任,以实现法律的公正,维护社会的稳定。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提出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时应当有正当理由,即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此外成年子女只能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而无法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主要目的是逃避法律规定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即使被否认的“父母”已对其尽到抚养义务。这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法律对这种情形作了限制,不允许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除了在离婚时有可能提出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外,在孩子无出生证、孩子被拐卖遗失后又被找回、未婚生育、单亲家庭转户口、弃儿重新上户口等情形下,均有可能需要进行亲子鉴定。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规范,显然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助于当事人顺利解决现实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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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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