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无罪辩护策略和要点(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作者:任建忠

抢劫罪无罪辩护策略和要点(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

律师对抢劫犯罪案件进行无罪辩护,一般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客观上没有参与犯罪,需要找到无参与犯罪的相关事由,推翻检方审查起诉的事实,使犯罪嫌疑人脱罪。其二,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客观上虽参与了抢劫,但主观上并没有抢劫犯罪故意,需要结合客观事实,论证并推理其没有犯罪故意,进而达到无罪的效果。笔者结合曾办理的一起抢劫罪案例,分析一下从主观方面进行无罪辩护的策略和要点:

一、案例简介:

2019年6月的一天,李某听说一个朋友有一笔3万元的外债,债主是一个女孩,李某从这个朋友那里得到了债主的联系方式后,和王某商量一块去抢劫这个女孩搞点钱花,他们两个人策划了如何实施抢劫。几天后傍晚,李某和王某开车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褡裢坡地铁站附近,伺机寻找机会,期间王某联系赵某,又联系了杨某,等赵某、杨某赶到时,王某和李某已经把被害人胁迫到车上,李某以替朋友要账的名义,威胁被害人,被害人通过手机微信向赵某、杨某转账两万多万元后,他们放被害人下车离开,被害人离开后就报警了,案发不到一天,李某四人因涉嫌抢劫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抢劫罪无罪辩护策略和要点(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二、辩护策略:

案发后,杨某的母亲委托笔者担任其辩护人,笔者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会见杨某后,从杨某供述得知如下事实:案发当天,他朋友王某给他打电话说,他受委托代人要账,请他过来帮个忙,杨回复其说,千万不要干违法的事情,基于朋友的面子,杨某没有拒绝,按照赵某给发的地址及时赶到。杨某到现场后,看到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已经在车上。当时杨某没看到其他同案嫌疑人采取什么暴力或威胁手段,王某让被害人把钱微信转给杨某,杨某收钱后又给王某转过去,杨某没有牟利。杨某认为自己很冤枉,他不认为自己抢劫,更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从杨某供述的事实看,杨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其并不知道李某和王某在实施抢劫犯罪,其客观上虽然提供了协助的行为,但主观上不是他的本意,因此,杨某不构成犯罪。笔者确定如下辩护策略:抓住杨某客观方面的三个关键事实节点,论证杨某主观上没有抢劫的犯罪故意,运用事实论证的方法,使主客观情况相互印证,进而证明杨某无罪。

抢劫罪无罪辩护策略和要点(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三、辩护要点:

1、从案件事实三个关键节点看,杨某主观上没有抢劫的犯罪故意,不应当构成犯罪。

(1)抢劫预备阶段。李某和王某策划抢劫时,杨某没有参与,对李某和王某准备实施抢劫的事实是不知情的,杨某没有事先预谋抢劫,可见在抢劫预备阶段,杨某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此事实不存在争议,勿用过多论述。

(2)实施抢劫阶段。王某打电话给杨某让其来帮忙要账,杨某还特意说不能干违法的事,可以证明杨某当时主观上不希望王某等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自己也不愿意干违法犯罪的事情,杨某内心真实想法是:如果他知道有人实施抢劫,他一定不会提供协助的。杨某见到被害人时,李某和王某早已着手开始了抢劫,已采取了威胁手段,基于杨某看到的情况,杨某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当时的情形下存在抢劫问题。被害人向杨某微信转账时,杨某对被害人没有任何语言威胁,被害人也没有和杨某说话,杨某也看不出被害人是受过胁迫。杨某认为大家和被害人协商还账,杨某主观认为被害人在偿还他人欠款,让他代收而已。事实上,杨某收到被害人转账的2万余元全部转给了王某。从此事实看,杨某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

(3)犯罪既遂后。在被害人离开后,王某等人没有说过给杨某分钱,杨某也没有要钱,之后他们吃饭也没有聊抢劫的经过。杨某始终不知道王某等人实施了抢劫犯罪。此事实再次印证杨某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

2、杨某行为主客观相互印证,得出杨某主观上没有抢劫犯罪故意的结论。

(1)杨某刚从学校毕业,没有社会经验,平时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说明其主观上产生犯罪故意的可能性不大。

(2)杨某介入此事前,特意提醒王某不能干违法犯罪的事,说明杨某平时是守法公民,不会参与犯罪,可见杨某主观上不但不希望王某等人实施犯罪,而且自己也不愿意干违法犯罪的事情,杨某不存在主观故意犯罪的情况。

(3)发生抢劫犯罪的后果,是杨某不愿意看到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杨某的意志,说明杨某的主观上不存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主观要件,因此杨某不构成犯罪,是无罪的。

(4)杨某的客观行为直接可以证实其主观没有犯罪故意,杨某主观表现也反证了其客观方面没有实施抢劫行为。虽然杨某当时在现场也收款转账,但这两个行为本身不是实施抢劫,也不存在隐瞒其他事实,不能证明杨某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本案中,杨某没有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抢劫罪无罪辩护策略和要点(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四、案件结果及案后感言:

在审查逮捕阶段,笔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关于杨某涉案抢劫罪一案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和检察官当面进行了深入的沟通,经过笔者努力争取,检察官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对杨某作出不予逮捕决定,杨某被取保候审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杨某作出撤销案件处理。

本案是一起利用客观事实论证主观行为导致无罪的典型案例。杨某供述应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一致,也应与被害人的陈述基本一致,能够还原事实真相。通过这些证据证实的客观事实,反证杨某没有主观故意,使主客观相互印证,形成杨某无罪的结果,使公安机关撤销对其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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