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未遂

关于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

关于犯罪未遂

(一) 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 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 条文释义

1979年《刑法》第20条对犯罪未遂进行了规定,新刑法沿用了上述 规定。

1.犯罪未遂的概念及构成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 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未遂的行为人是未遂犯。

犯罪未遂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着手”,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

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从犯罪发展的过程看,着手不是犯罪预备行为的结束, 而是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如,行为人已经将毒物投向公众饮水源,可视为 已经着手实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实行行为;行为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口头恐 吓或显示暴力,可视为已经着手实行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的行为,虽然因具体案件不同而不同,但仍有其自身特点:它已开始侵害犯 罪客体,且明知能够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 因出现,而让它无阻碍地发展下去,该种犯罪就会完成。而犯罪预备不具有 上述特点。在“着手”以前,小偷尾随事主,是盗窃罪的预备;杀人犯买刀、 磨刀、携刀,或者借枪、携枪寻找被害人.是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由此可见, 犯罪分子是否“着手”,是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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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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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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