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与补偿】第2讲:新旧《土地管理法》的征收程序的区别

今天我们交流第2讲:新旧《土地管理法》的征收程序有什么区别?我们如何保护自己的征收权益?

【土地征收与补偿】第2讲:新旧《土地管理法》的征收程序的区别

我们主要是想通过比较,提醒大家在征地的过程中如何把握诉讼的时机,给大家一个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早在上世纪的80年代就已颁发。

实施这么多年来,除了审批权限越来越严格,其余的变化并不是很大。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土地征收程序有很大的改动。

2019年之前,土地征收的程序是:要启动土地征收,必须得到国务院或者省级以上政府的批准。

长期以来,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属于土地财政、土地经济,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每年的卖地收入是当地财政的主要来源

这导致地方政府对于土地征收,通过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再出让给各类用地主体的方式,赚取土地出让金。

关于土地征收政策的设置,很难说这些政策的立法倾向,究竟是想控制征地规模还是鼓励征地规模。

因为征地的收入,地方和中央财政是按照一定比例分成的。

所以土地征收的审判程序看上去很严格,实际上,各种隐形的做法又导致土地征收的权力实在难以控制,或者说根本就不想控制。

虽然我们常说土地管理的主体应当是各级政府,但实际上几乎所有的征地程序的实施和推进,都是由当地的国土部门具体负责的。

2019年之前,如果地方政府因为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土地,首先需要由当地的国土资源局(现在称自然资源局)编制“一书四方案”,向上级逐级报送。

“一书四方案”指的是建设项目用地承保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市县的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到后来,征地不需要具体的建设项目,出现了“土地储备”这样的新名词。

也就是说,政府可以为了储备土地而征收土地,不必等专门的建设项目的要求。

这时呈报的材料没有一书,只有四方案。

政府通过土地储备,把自己想征的地全部征好,储备在那,需要用时就可以直接拿出来出让或者划拨,提高用地的效率。

如果有具体的建设项目,再去征收土地,征地的过程又可能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导致征地的程序迟迟无法完成,有时就会影响建设项目的正常开工。

在旧法阶段,我们会要求政府公开土地征收的相关信息(一书四方案),看上级政府批准的征地范围和下级政府申报的征地范围是否一致,我们的土地是否处在征地的红线范围内,再根据这些事实,在具体的复议或者诉讼中提出自己的反驳理由。

在准备征收的土地范围内,如果涉及到农用地需要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还要另行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审批程序基本上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大同小异,呈报到上级政府的征地文件,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分别按照法定的权限批准后,再向下级政府发出征地批复的具体形式。

有的地方会回复单独的批复文件,有的则直接由省国土资源部门拟定下法,在下发的批复中记载,其批复是经过省政府的批准的字样。

所以,有时候我们在申请政府公开的时候,一定要求政府公开批复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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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有时政府也没有类似的独立文件,可能只是在文件的成批表上,由省政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拟定下发的文件。

土地征收得到批准后,地方政府就可以推进征地的步伐。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会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的标准、农业人口安置的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事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河、村等公告。

未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根据经过批准的征用征收土地方案,拟定整体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和农民对于补偿标准有疑议的,可以申请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进行裁决。

这里的裁决实际上是行政复议,大家要注意,新法修改后,把这一点给删掉了

我们现在如果说对征收补偿的标准不服,去政府要求进行复议,政府会拒绝,理由是新的《土地管理法》已经把这个裁决(复议)给删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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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涉及政府和被征收人。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签补偿协议;

如果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政府会把补偿款提存,办理提存手续以后,通知被征收人前去领取,这样也算作支付补偿款,然后开始具体的收地。

如果被征收人已经拿到补偿,或者补偿已经提存,但被征收人仍拒不退出土地,这种情况,政府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书,要求被征收人交出所占用的土地。

如果被征收人还是不交,政府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强行把被征收的人迁到需征收的土地范围以外。

这其实是设置飞速执行的机制。

负责实施征地的政府,虽然有权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书,但是并没有强制执行权,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和手段,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其土地。

政府作出决定书后,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法院如何执行?后面的流程谁去干?我们作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由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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