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是如何规定的?

​诉讼时效制度对于当事人维权来说至关重要,一旦诉讼时效经过,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对于时效制度我们一定要引起重视,必须清楚我国法律上对于时效制度的规定。

近日,最高院出台的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法律解释已经生效,主要是针对3年诉讼时效应用的说明。除了3年诉讼时效需要我们知道以外,对于我国法律上的时效中断与中止,小伙伴们有必要了解一下。

一、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指的是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法律现象,在新出台的《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中断发生的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类: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指的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因此,中止的事由主要有: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发生中止的,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因此,对于民法上的时效,我们除了知道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外,还应知道哪些情形可能引起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以及明白中断和中止事由消除以后,时效的计算方式是不同的。

来源:厚大法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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