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遗弃起诉丈夫与保姆重婚,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男方律师:夫妻一场会照顾她

近日,湖北黄冈中院一份裁定书在网上引发关注。

何女士诉称,她于20年前被丈夫吴先生赶出家门,流离失所后被迫住厕所捡垃圾吃,恶劣的生活状况致其精神疾病加重,而吴先生却在婚内与他人同居,与“保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

2019年,57岁的何女士提起刑事自诉,将丈夫诉至法院,起诉其犯重婚罪和遗弃罪。官司一直打到了2021年。因为何女士身患精神类疾病,年迈的母亲成了她的法定代理人,妹妹、妹夫担任诉讼代理人。

10月29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经过多年审理,近日黄冈中院作出二审裁定,认定吴先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驳回了起诉,“理由是重婚的犯罪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虽有遗弃行为,但是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潇湘晨报记者辗转联系到吴先生代理律师。据他透露,何女士父亲去世母亲年迈,现在由丈夫照顾着。“是他每个月给何女士出医药费和生活费,让她能在医院接受治疗。”该律师还透露,“吴先生也承诺过,不论将来两人是否继续婚姻关系,毕竟夫妻一场,都会去照顾何女士。”

女子遭遗弃起诉丈夫与保姆重婚,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男方律师:夫妻一场会照顾她

20年后女子起诉丈夫重婚及遗弃

湖北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书显示,吴先生与何女士于198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2001年2月一次争吵中,吴先生用菜刀将何女士赶出家门,后何女士独自居住在蕲春县老审计事务所的卫生间里,在此期间吴先生没有对何女士进行照顾还多次逼迫其离婚。

至2001年7月左右,何女士被人发现在垃圾桶捡垃圾吃,遂赶紧联系何女士父母。从2002年至2014年期间,何女士一直在其父母家居住。在此期间,吴先生没有对何女士进行任何夫妻间的抚养和照顾义务,只是多次要求与何女士离婚,但蕲春法院因为2002年何女士鉴定成为精神病患者,故而一直未判决二人离婚。

双方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吴先生于2003年底与一位朱姓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朱某带着孩子到吴先生家中居住,吴先生对外称朱某在其家做保姆照顾其父母。2008年,吴先生将朱某及两个女儿的户口,以妻子和女儿的名义迁入其家庭户口中。同日,他还将何女士的户口迁离。直到2009年,吴先生父亲去世,朱某才搬离。2010年2月26日,朱某及女儿三人户口迁离。

在何女士妹妹的证言中提到,姐姐与姐夫之所以关系不好,是因为姐姐婚后生了两个女儿,因此遭到姐夫嫌弃。在父母接回姐姐之后,是曾通过他人与姐夫协商,要求他出钱给姐姐治病,但姐夫没答应,双方没有协商成功。姐夫之所以闹离婚,也是为了跟情人朱某在一起。“姐夫没有管姐姐,一直是我父母在照顾,给她缴纳养老金。直到2012年我姐姐办理了退休。姐姐见母亲收走她的存折,不高兴,所以搬出去租房子住。”

到了2014年,吴先生母亲去世,他让何女士居住在其母亲生前居住的老宿舍里,自己则居住在新宿舍区,在此期间妻子独自生活。

2002年经黄冈市精神病院司法鉴定,何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青春型),无行为能力。2018黄冈市精神病医院鉴定,何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患精神分裂症多年,长期未得到有效的治疗和监护,目前已经进入疾病衰退期。

2018年4月18日,蕲春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宣告何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0年5月份,吴先生将何女士送到医院住院。

官司持续两年,法院判决丈夫无罪

独自居住的何女士过着怎样的生活?

两位邻居的证言称,2014年左右,何女士搬到老宿舍楼居住,她与正常人有点不一样,不与外界接触,不与人说话,但生活基本能自理,自己到老菜场去买菜,家里的电视坏了,煤气用完了,都能找人处理。“吴先生很少来,对何女士不闻不问的状态。”

但在何女士小女儿证言中,父亲却并非不管母亲。“母亲走后,我和父亲曾多次看望,带去的物资包括米油肉蛋菜等,还有衣服和电扇等生活用品。”小女儿说,在她和姐姐参加工作后,还给过现金,但母亲不收,她们就偷偷放在枕头底下或强行放桌子上。“父亲多次说,母亲毕竟是母亲,不能让她流落街头被人欺负。母亲在龙廷酒店对面四楼居住时,父亲担心母亲中暑,后来就把老宿舍给母亲居住。”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何女士起诉吴先生犯重婚罪、遗弃罪,官司从2019年一直持续到2021年。

何女士第一次起诉是在2019年5月22日,同年6月10日蕲春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何女士上诉后,黄冈中院以“尚未立案对实体进行评判不当”为由,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蕲春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裁定准许何女士撤诉。

潇湘晨报记者找到了这份裁定书,裁定书显示提出撤诉的是何女士的监护人小女儿。

之后,何女士的母亲被法院指定为监护人后提起上诉,黄冈中院以“单独法定代理人撤诉可能影响自诉人权益”为由,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蕲春法院于2021年2月3日判决吴先生无罪。宣判后,何女士及其母亲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日前黄冈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女子遭遗弃起诉丈夫与保姆重婚,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男方律师:夫妻一场会照顾她

(图源网络)

法院:虽有遗弃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为什么吴先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蕲春法院和黄冈中院的判决中均对此作出了解释。

蕲春法院认为,何女士离开吴先生开始至现在,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2001年离家至2014年被吴先生接回来之前为前阶段,2014年接回来后至现在为后阶段。

在前阶段,何女士有短暂的生活无着落,但不久即被其父亲、母亲予以收留安置,并未遭遇实际遗弃,吴先生在此期间没有尽扶养义务,所应承担的是一种民事责任。而在后阶段,吴先生于2014年将自诉人接回来后,对其进行了必要的安置,吴先生与其女儿等也履行了必要的关照义务,基本上尽了必要的扶养义务。

吴先生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但吴先生重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已另行裁定终止审理。

黄冈中院认为,何女士被赶出家门时,吴先生并不清楚妻子患病,其赶妻子出家门的行为不具有遗弃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故意;何女士在2001年下半年被娘家人接去照顾至2014年这一段时间里面,并非处于流离失所,生活没有保障的状态。这段期间虽有遗弃行为,但是不构成“情节恶劣”。

2014年何女士被吴先生提供居所之后到案发之前,何女士居住在吴先生提供的住所之中,且每月能够领到保障其生活所需的退休费用。何女士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和生活保障的来源,在此阶段不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应该被抚养的对象,也不属于被遗弃的对象。综上,被告人吴先生对何女士有遗弃行为,但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遗弃犯罪”。

黄冈中院认为,吴先生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但造成该问题的因素较多,且何女士后期也不愿到家里居住或者接受丈夫及女儿的帮助。虽然本案中吴先生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其没有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对于妻子家人而言具有民事责任。

虽然吴先生重婚的犯罪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其从道德层面而言也应当承担其相应的责任,一方面要对因重婚犯罪给自诉人及其家人造成的伤害进行赔礼道歉,另一方面应该在后续积极履行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积极对妻子进行医疗和照料。何女士患有精神疾病,虽自身有收入来源,但是其医疗费用和后续生活费用应由吴先生支付。

律师:是否继续婚姻,他承诺会照顾妻子

10月29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到吴先生当时的代理律师,他表示何女士家人起诉的情况很多都不属实,吴先生没有不管何女士。“他们夫妻两人以前有什么矛盾我不清楚,何女士在精神上有问题,在她离开家之后,吴先生有买东西跟女儿一起去看望过,也是吴先生把她送到了医院去医治的,而且医药费和生活费都是吴先生出的。”

何女士曾经在蕲春县某单位工作,2001年失业后,她的父亲因何女士退休工资过低,给何女士追加投保了19年养老保险。该律师透露,“何女士每个月有退休金,再加上吴先生为她支出了医药费和生活费,生活上应该是还可以的。”

“何女士现在的情况,除了女儿外,也就是他一个人在管,其他人说实在话都没有管,家里没有哪个人出一分钱给何女士。何女士的父亲已经过世了,她的母亲80多岁,自己都管理不了,她怎么管何女士?”该律师告诉潇湘晨报记者,这件事吴先生的心里也很委屈。因为法院没有判决二人离婚,吴先生管何女士是尽夫妻间的义务。

代理律师说,通过交流发现,吴先生也认可并且承诺,无论将来他与何女士会不会继续婚姻关系,但二人有过这段婚姻并且共同生育了女儿,他也会管何女士的。

潇湘晨报记者试图采访到何女士一方,但对方律师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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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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