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约定薪资注意避开这些“坑”案例③:工资组成存疑企业转嫁经营风险

入职约定薪资注意避开这些“坑”案例③:工资组成存疑企业转嫁经营风险

案例三

工资组成存疑企业转嫁经营风险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某起案例表明,对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且劳动报酬的支付不应设定额外的、不当的条件。

某地产经纪公司代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业务,宋先生作为经纪公司员工,在销售处任销售员,除工资外,佣金与房屋销售挂钩,为售房款的千分之三。完成销售任务后,因开发商无力支付经纪公司售房提成,经纪公司亦未支付宋某佣金,宋先生起诉主张该费用。经纪公司主张,双方有约定,待公司回款后再支付该费用,现尚未回款,不符合支付佣金条件。

法院认为,经纪公司已经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对开发商的债权,且处于执行阶段,经纪公司的权利已经在法律上予以固定和确认。宋先生作为经纪公司销售人员,与开发商不具有合同关系,无法作为债权人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也无法作为权利人对被告的上述执行案件进展及回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即使可以监督,成本也过高。

而且,能否取得一手商品房的代理费属于经纪公司的经营风险。经纪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在选择开发商时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如因选择不当产生经营风险,应当自行承担,而不应通过制度规定将风险转嫁给普通劳动者。故,经纪公司应通过执行程序积极实现自己权利。设定佣金支付前提的不合理条件,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该抗辩不能采信。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了宋先生对于支付佣金的请求。

律师解析:

“若地产经纪公司销售员已基于其‘工资+佣金’的性质构成及计算方式与公司达成明确、有效的合意,那么对于公司来说,向销售员支付佣金便是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张律师指出,“根据经纪公司所称,双方对此笔佣金约定了支付条件,即房地产开发商回款。经纪公司需要证明就佣金支付条件与劳动者达成的合意情况。”

若公司在实际并未与劳动者约定佣金付款条件,或佣金支付条件有效且已成就的情况下以开发商无力支付售房提成为由,拒绝对销售员发放佣金亦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张律师提到,劳动者可基于公司拖欠佣金的实际情况,通过劳动仲裁的形式进行维权,但需要就“工资+佣金”的劳动报酬性质、佣金部分与售房款挂钩的计算方式、个人参与前述售房工作的工作证明、佣金支付条件(若有)已成就等方面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张律师表示,该规定就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劳动报酬的支付设定额外不当的条件,从而转嫁经营风险或长期占用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资金。

“判决已经确认开发商应支付经纪公司债权,是否执行到位属于经纪公司的经营风险,不应再以未执行到位为由拒付销售人员的工资。”张律师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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