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纠纷才能够去仲裁?商事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都说法律是维护权益的最后一道保障。那假如要通过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甄别仲裁的受案范围?

换句话说,老百姓遇到什么样的问题,才能够交给仲裁去处理呢?

我国仲裁法对此有两条规定:

一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是——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很多学者将这种规定称之为是“正面的概括性为主、否定的列举为辅”的结合式立法模式。但这个称谓并不重要。

我们需要了解的,其实只不过是法律允许哪些去仲裁,禁止哪些纠纷去仲裁。

先说法律允许的纠纷。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商事仲裁能够受理的案件包括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对于合同纠纷案件较好理解,以前的合同法、现在的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诸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均可以通过仲裁予以解决,对于绝大多数的无名合同如网络服务合同、合作经营合同等,仲裁机构也可以予以受理。

当然,并非所有合同均可以交由仲裁处理。

典型的比如劳动合同纠纷,只能通过劳动仲裁处理;拆迁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遗赠抚养协议纠纷,应当通过法院予以解决。

相对来讲,难以界定的是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一方面该规定太过宽泛,另一方面也一刀切的排除了非财产类侵权纠纷的适用可能,太过武断。

按照法律字面意义理解,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应当系指合同关系之外、具有财产内容的侵权纠纷案件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案件。

较为常见的均系侵权纠纷案件,比如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医疗纠纷案件等。

该类纠纷通常不在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内,但国内已有多家仲裁机构开展了该类纠纷的大规模处理。

诸如,德州仲裁委员会、莱芜仲裁委员会,联合交管部门开展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仲裁处置通道,有效加速了事故理赔。

而重庆仲裁委员会、淄博仲裁委员会在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逐步显现规模,突出了仲裁的优势。

所以,侵权纠纷未来很可能也会大规模进入仲裁的审理范围。

下面来说一说法律所禁止的仲裁纠纷。

根据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前一种情形系因为包含了人身关系,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涉及到亲情伦理,关系到社会秩序、公序良俗,所以不能交给当事人自由约定,所以不允许仲裁。

对于后一种情形,行政争议也就是我们通常提到的“民告官”,这类争议大多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显然行政机关根本不可能事先与老百姓协商,也就根本不可能有仲裁的合意。

而且,商事仲裁处理行政争议,有违行政公开的基本原则,所以,行政争议还是交给法院处理比较适宜。

除仲裁法规定的两种情形之外,各地仲裁规则对于应当排出的仲裁事项也给出了自己的规定。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即将劳动争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也排除在了仲裁受理的争议之外。

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

综上,仲裁可以处理的纠纷其实涵盖了日常生活所能涉及的很多方面,受案范围还是很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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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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