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行动·遇到民事纠纷应如何解决?

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常见的离婚纠纷、借款纠纷、合同纠纷等等民事纠纷,当遇到民事纠纷时,具体应从哪些途径解决呢?具体来看一下吧:

一、和解解决

和解解决,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进而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程序简单、灵活多变,在不导致双方关系破裂的情形下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效果较好。但在民事纠纷过程中可能存在反复多变情形,双方当事人在产生矛盾纠纷后较难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随意违反和解除协议。

当事人在产生纠纷后可先选择通过双方或是各自的工作人员往来沟通,自行和解、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二、调解解决

调解解决,指在第三方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的情况下,在平等、自愿、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对当事人产生的纠纷进行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双方自主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此解决方式经济、快速、便捷。经过第三方组织促成的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当事人双方亦可在调解协议生效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国目前的调解组织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人民调解的基本形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2)联合调解委员会。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调委会组成的联合调解组织。联合调解适用于跨地区、跨单位、跨行业的纠纷和久调不决或有激化可能的纠纷,以及涉及调解组织无力解决当事人合理要求的纠纷,而且更适用于调解处理土地、山林、坟地、宗教信仰等引起的大型纠纷和群众性械斗,适宜专项治理多发性、易激化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后果严重的民间纠纷。

(3)专门调解组织。指针对专门人群、专业领域设立的调解组织。如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商会调解组织等等。

(4)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是近几年新兴的一种调解组织形式。大多将纪检委、信访、公安、简称、法院、司法、人力社保等多个部门集中办公,通过整合矛盾调解资源,常态化开展联合办公,努力促进一站式纠纷解决。

当事人在产生纠纷后可向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是企业工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也可以通过向一些社会专门性调解组织,如全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地区金融调解中心、地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等专门性调解组织申请专业人员进行调解,或是寻找本市地区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寻求帮助。当事人可通过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调解人员介入参与并斡旋沟通,来达成调解协议。必要时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以保障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三、仲裁解决

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发生纠纷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进行履行或强制执行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裁决不对外公开,且裁决一裁终局,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且仲裁员均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素养,既符合当事人请求专业人员依法处理纠纷公平公正的愿望,亦可以保证个人及企业纠纷的隐私性,且一般仲裁处理时间较短,能够较好的节约时间及经济成本。

特别提示:当事人产生劳动纠纷后,不需要与企业达成仲裁协议的约定或条款,可直接向管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即,当事人产生劳动纠纷后,可以选择向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是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的仲裁协议或是仲裁条款。但对于法定的劳动纠纷需先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或是劳动仲裁委对所申请的纠纷不予受理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解决

诉讼解决,指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官居中裁判,通过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等法律文书,通过当事人履行判决、裁定书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解决纠纷。诉讼解决具有权威性,专业性强,客观、公正,但通常周期较长,费用较高。法院诉讼过程中亦可进行司法调解,司法调解出具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在产生纠纷后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本文在此列举一些常见纠纷的起诉管辖法院以作借鉴:

(1)一般诉讼纠纷,一般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是公民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是居住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起诉。被告是企业的,向其注册地或是实际经营地起诉。

(2)离婚纠纷,一般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可向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3)继承纠纷,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纠纷,一般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5)合同纠纷,一般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合同书面约定了产生争议时向被告住所地或是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按照约定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合同的管辖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民间借贷纠纷,有约定的向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如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7)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向买卖、租赁所涉及的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不动产已登记的,向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不动产未登记的,向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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