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就行,希望你永远用不到!详解离婚登记所需材料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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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离婚

第四章 离婚

84. 离婚后,未办理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再到法院起诉离婚应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这说明男女双方履行婚姻登记是一种确认合法婚姻的必要程序。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原夫妻关系已不复存在。如果两人想重归于好,就必须按照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如果未按规定办理复婚手续即私自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此期间双方如果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也是不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此外,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诸如非婚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或债权债务等事宜,人民法院应一并作出处理。

85. 离婚协议的效力是什么?

离婚协议书是指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就离婚所涉及的各类事项,如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达成的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院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会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新《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手续的男女双方必须出具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因此,离婚协议只是办理离婚登记时候需要的基础性文件之一,并非已经签署即具有法律上离婚的效力。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并没有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离婚效力,虽然双方各自开始了新的生活,但是双方还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据此,夫妻双方虽然就离婚的事实达成了协议,但是要从法律意义上真正地离婚,双方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经审查取得离婚证以后,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离婚。

86. 遭受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离婚,会被法院支持吗?

我国《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看出,离婚要得到法院的支持,前提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该条同时规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5种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此可知,遭受家庭暴力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起诉到法院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前提是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施加家庭暴力者在受到严重伤害时,一定要注意收集如下证据:被打伤的照片;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鉴定;邻居、熟人或居委会等知晓情况的人予以佐证。若对方不承认感情破裂,向法院举出这些证据能够与之对抗,从而促使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使家庭暴力受害者脱离痛苦的婚姻关系。

87. 老公在外“包二奶”,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会被法院支持吗?

在我国,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一般都会先经由调解程序,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才会判决准许离婚。“包二奶”属于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男方因为“包二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依法会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会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夫妻双方应当尽到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包二奶”虽然不被法律所绝对禁止,但是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也是有违善良风俗的行为。

88. 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另一方提出离婚会被支持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3项规定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除此之外,若夫妻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情况下,无特殊情况,也一般都会判决准许离婚。

89.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情景再现

李文和阿华已经结婚了几年了。一天,家里来了一个不速之客,是一个差不多4岁的孩子。原来这个孩子是阿华与前女友所生,前女友现在生计困难,无法养育孩子。为了弥补自己的过失尽到做父亲的责任,阿华把孩子接回家来,与李文共同抚养。李文为此伤心欲绝,向阿华提出离婚,但阿华坚决不同意。后李文便外出旅游散心,不幸遇到暴风雨,从此下落不明,后李文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李文失踪获得准许。为了继续更好的生活,阿华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李文的夫妻关系。

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可见,根据法律及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如果下落不明,已经被依法宣告失踪或者下落不明满2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另一方此时提出诉讼离婚,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支持。

90. 起诉离婚的话,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法律规定了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民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第3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时,只能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2.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民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增加了“可以”一词,意味着放宽了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便于起诉离婚。

(2)《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特殊情况下的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6条规定,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确定管辖(即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7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关于军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诉法解释》第1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5.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民诉法解释》第34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此可知,因同居发生的财产争议,或者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发生的财产争议,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91.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情景再现

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因此,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的。根据此条规定,不仅女方在怀孕期间,就是女方在生下孩子后一年内或者女方遭遇意外中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男方都不得提出离婚。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体现了在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保护。在上述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92. 妻子怀孕期间,丈夫就一定不能提出离婚吗?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申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平等保护夫妻双方的权利,法院是允许丈夫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2)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3)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4)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因此,出现前述几种情况且证据充分,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93. 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就算是自动复婚了吗?

情景再现

孙伟和周丽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没多久就结婚了。后孙伟和本单位新进员工张霞通过工作协作,彼此擦出了火花,孙伟便背着周丽开始了与张霞的同居生活。由于孙伟出轨后很少回家,便引起了周丽的注意,周丽得知孙伟和张霞同居的情况后,向孙伟提出离婚,双方便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向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后不久,孙伟发现张霞有了新的男朋友。原来,张霞当初与孙伟在一起,是因为初来这个城市工作无依无靠,想从孙伟身上得到些安全感,后来才发现自己真正爱的不是孙伟,便离孙伟而去。后孙伟偶然又与周丽相遇,得知彼此都是单身。两人多次见面后,觉得彼此还是很适合在一起,于是两人便又开始共同生活,并有了孩子,但是双方并未办理复婚手续。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5条的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因此,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才能享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地位。本案中,孙伟和周丽虽然原来是合法夫妻,但是已经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合法的夫妻关系已经终结。后又自愿复合,但是在法律上,两人并非当然地恢复为合法夫妻,因为法律明文规定,复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不管是结婚、离婚还是复婚,都必须进行法定程序确认后,才能获得相应的合法地位。

94. 离婚时,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情景再现

小春和小刚经过友人安排相亲后结婚。可是结婚后不久,双方便矛盾重重,小春除了自己的工作之外,还要处理家里的大事小事,小刚基本都不管。小刚工作不积极,收入比小春低很多,工作情绪不佳的时候还会对小春大打出手。小春觉得这样的婚姻没有什么值得留恋的,趁还没有孩子,便提出了离婚。同时,小春认为自己尽到了更多的义务,造成离婚很大的原因是小刚不顾家所致,要求小刚予以补偿。

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对财产进行分割的四项原则——照顾原则、补偿原则、赔偿原则和帮助原则。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只能适用照顾、帮助或赔偿原则,即使尽到较多义务也没有请求补偿的权利,只有在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时,才适用补偿原则。

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文件,我们可以看《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实际上认可了家务劳动及照顾家庭付出的价值,从而保障了奉献方的利益。但是这种补偿的请求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夫妻双方曾书面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提出请求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付出较多;(3)对“家庭补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离婚后,双方就没有相互帮扶的义务了。

95.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是否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2条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无条件的。但是夫妻离婚时,二人的人身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随离婚而消失,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通常是“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况。所谓“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提供的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所有权。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夫妻双方之间的经济收入会有一定的差距。通常是女方收入低于男方,因此,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通常是女方。法律基于双方的收入状况,规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有利于消除经济较弱且生活困难一方在离婚问题上的顾虑,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同时也有利于防止离婚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96. 哪些情形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下,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的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有特定侵权行为导致离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的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对无过错方当事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补偿;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离婚中无过错当事人一方精神痛苦的功能,并最终实现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保障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的目的。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97.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离婚时有效吗?

情景再现

小娟和小奇结婚之初,日子还算美满。但时间长了,两人的矛盾反而越来越明显。后两人虽然萌生离婚的念头,且认真探讨过这个问题,但对于财产如何分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双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小娟指出,小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做投资等的大部分钱都是向自己借的,为此双方还订立了借款协议。小娟提出,法院应依据借款协议判令小奇将协议约定的借款都如数归还。

法律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满足“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必须满足下面条件:(1)协议订立的时间是婚姻存续期间。(2)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3)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出借。(4)离婚时,这笔借款的处理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所以,本案中,小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娟订立借款协议,并将借款实际使用于投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的具体约定如数归还。

98. 婚前财产在婚后拆迁,因拆迁而安置的房屋归夫妻共有吗?

依据《婚姻法》第18条第1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因拆迁婚前的房屋而获得的安置房,从该房屋的来源、演变过程以及出资情况来看,均为夫妻一方婚前取得,因此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婚后所得的一切财产都归夫妻共有是错误的认识。婚后财产归夫妻共有是有条件的,确定婚后财产的归属要看来源,看人身关系,看是否为共同劳动成果。婚后获得的安置房,是对其个人的补偿,来源于婚前财产,并非夫妻共同劳动所得。因此,按《婚姻法》第18条第5项规定应归一方所有。如果因公民婚前个人房屋婚后被拆迁,夫妻即对房屋补偿共同享受权利,将明显剥夺一方的财产权益,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也违背了《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的立法目的。

99. 协议离婚后一方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会如何处理?

情景再现

张倩和李华结婚后,依然保持很高的工作强度。张倩一直坚持自己做女强人的梦想,李华则希望能拥有家庭的温馨。两人经常小吵小闹,后矛盾升级,双方都各自对此段婚姻失去了信心,协议离婚并办理了手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张倩觉得自己不需要依靠男人而活,遂多半财产分给了男方。离婚后不久,张倩工作发生变故,失去了稳定收入,对于离婚时财产分割方案反悔,起诉到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就此类问题,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是一件严肃的事情,结婚之前要考虑清楚,离婚之前也要思量再三。即便是夫妻感情真的确已破裂无和好之可能,对于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等问题都要思前想后综合考虑后做出决定。本案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多半财产分给李华是张倩自愿的行为,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李华并没有任何欺诈、胁迫张倩的行为。离婚后张倩因个人经济收入变故,反悔离婚时的分割方案,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100. 夫妻分居满两年,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该怎么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分居满两年属于第四种情形,即使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综合认定以后,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会直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在我国,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一般都会先经由调解程序,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才会判决准许离婚。

101.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的该怎么办?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在司法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以诉讼当时已经查明的财产为准,有的当事人在萌生离婚之意时就有可能先下手蓄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予以隐匿、转移、变卖等,而从离婚诉讼中获得不正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一经认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如果一方在起诉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也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或财产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而另一方仍然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行为,人民法院这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是在离婚以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之次日起计算。

102. 结婚之前父母赠与的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婚前父母赠与的房产,如果没有过户,则房子的产权没有进行变更,属于原产权人。离婚时属于原产权人的话,不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如果已经过户,则属于过户后的产权人,属于过户后的产权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也不予分割。因此,房产赠与,公证与否都不能改变房子的产权,正确的做法就是将房产进行过户,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才可以保证房子的产权,保证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103. 夫妻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后,一方反悔的可否向法院起诉?

这里的反悔,分多种情况,需视不同情况处理。

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的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然,如果双方愿意,可以办理复婚手续。

如果协议离婚后,对于财产问题反悔,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只有在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才会依法判决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否则将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原告的要求不予支持。

如果《离婚协议书》没有约定的事项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探视时间、子女姓氏,可以向法院起诉,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会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如果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起诉的权利只能在发现上述行为之日起两年内行使。

104. 夫妻双方因假离婚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假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达到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实现后再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双方因假离婚而发生纠纷,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或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的,法院不会受理,并会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对于假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原则上会承认其离婚的效力。因此,对于因假离婚而弄假成真的,一般是维持已离婚的事实效力,即使假离婚后,一方已与他人再婚,亦应承认再婚的法律效力。

因假离婚成真而形成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则根据民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105. 法律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32条规定5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针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了14种情形:(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106. 双方或一方户口不在本地的,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即离婚必须由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离婚,因此离婚只能在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的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即使户口不在本地,只要经常居住地在本地,本地人民法院即具有管辖权。总而言之,户口所在地对于自愿离婚具有较大影响,但是对于诉讼离婚的影响并不大。

此外,还需要注意法律的特殊规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离婚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的耗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实现最高效率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07.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军人的,离婚有什么特殊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结合军队实际,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规范,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108. 婚姻中一方是港澳台地区居民的,起诉离婚时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涉港澳台离婚诉讼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按照《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多数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理。

港澳台居民与内地居民结婚,要求离婚的,管辖的法院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原在中国内地结婚,现一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居住在内地,居住在内地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一方向香港、澳门特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内地一方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居住在香港、澳门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澳门特区法院起诉离婚的,该法院作出离婚的判决,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该判决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要在内地执行,须由香港、澳门特区法院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内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3)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下列三类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是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二是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三是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109. 婚姻一方是外国人的,离婚时应该怎么办?

婚姻一方是外国人的离婚案件,下列几种情况,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1)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的,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原告在中国有居所或住所的;(2)国内结婚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定居地法院以离婚诉讼应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应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3)中国公民双方居住在国外但尚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原告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关于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有如下几种情况:(1)法院地在中国境内,适用中国法;(2)外方当事人本国法院受理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外国法;(3)受案法院在第三国,则依第三国法律处理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案件。

110. 为何有些离婚诉讼法院不予立案?

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想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离婚,法院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受理。在一些法定情况下,法院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下离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

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有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二是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三是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34条还规定,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不受此规定的限制,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也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如妇女婚后怀孕,是因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男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的行为等情况,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并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2)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这是针对保护现役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同时《婚姻法》第33条规定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判决离婚。

(3)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规定

起诉离婚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部分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是这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形,如果有新情况、新证据提供,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法院也应该受理。

111. 一方起诉离婚,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吗?

通常情况下,很多人第一次起诉时法院不会判决离婚,而第二次诉讼法院就会判决离婚。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人民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一部分案件中,原告缺乏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人民法院无法认定;另一部分案件中,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确实存在,但是人民法院此时常倾向于,此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并不是不可挽回的。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双方被法院劝回家,又第二次来起诉离婚,此时应当可以认定双方离婚的意愿很坚定,这是“感情确已破裂”的客观表现,此时法院就会判决离婚。

第二,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案件必须先进行调解。很多案件在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可能发现夫妻感情有存续的基础,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对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法院是慎之又慎的,尽量避免“意气用事”造成的离婚,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也是给双方当事人一个修补婚姻关系的机会。

由于以上两个原因的存在,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审判时,在多数情况下都不会判决准予离婚。而第二次诉讼时,人民法院根据记录可以发现当事人上次的诉讼,且当事人一般都是隔一段时间再次来到人民法院,那么人民法院多数情况下会认为此案件中婚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且难有缓和可能。因此,人民法院往往在双方的第二次诉讼中就会判决准予离婚。

112. 在什么样的特殊情况下,无法离婚?

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可能无法离婚:

第一,女方怀孕、分娩等情况。《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值得注意的是,所谓“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是指根据以往的审判实践经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以作为例外,如女方与他人通奸以致怀孕等情况。相类似的情况很难进行列举,因此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关于军婚的情况(此种情况同时适用于男女双方,不仅限于男方)。《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3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3项分别为: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此,当军人有这三种情形或者其他重大过错才可以离婚,否则军人的配偶离婚,都需要军人一方同意。这是为了保护军婚而作出的特别规定。

113. 离婚时可否要求返还彩礼?

鉴于彩礼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婚姻习惯,而且至今仍广为适用于民间,我国法律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彩礼的返还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无论举行婚礼与否,只要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就不存在婚姻关系,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其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双方离婚时,若双方还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或结婚时间不长的,法院应当对于返还彩礼予以支持。

114. 离婚后,发现有新的未处置的共同财产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存在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或双方还有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当事人请求对该财产进行分割的,只要法院能够认定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可以依法予以分割。即使双方已经离婚并且履行了相关的协议或判决,若发现当时未分割的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

但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该财产的第二天起计算。因此,行使权利一定要抓紧时间,一旦与对方协商无果,应立即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若一方存在故意隐瞒、毁损、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存在类似行为而企图使自己获得更多财产利益的,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情节的程度对该方所应当分割得到的财产予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时一方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比较常见,尤其是在夫妻二人没有共同生活,彼此不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因此,相关当事人首先还是应当积极加以防范,尤其是当婚姻无法继续,进入离婚诉讼阶段时,更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详尽的调查,以防出现遗漏或者一方故意隐瞒财产的情况。

115. 婚姻被法院宣告无效后可以上诉吗?

情景再现

孙倩倩与李伟是表兄妹,二人不顾家庭的反对而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了两年后,李伟与另一个女子产生了感情,遂向法院提出对孙倩倩的离婚诉讼。法院通过调查了解到二人是表兄妹关系,于是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孙倩倩对此不服,可以上诉吗?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案件在一审之后是允许上诉提交二审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还有再审程序,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此不得上诉。

本案中,孙倩倩与李伟是表兄妹关系,属于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情形。即使二人已经登记结婚,根据《婚姻法》第10条第2项的规定,该婚姻也属于无效婚姻。所以,法院判决其婚姻无效是正确的,而且此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孙倩倩不可以上诉。

但是,如果孙倩倩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还是可以提起上诉的。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是终结性的,婚姻效力问题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部分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另行制作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即适用两审终审制。

116. 离婚的程序具体是怎样的?需要哪些手续、证件材料?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l.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材料

l.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四、离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l.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离婚登记每对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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