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22年粤闽桂琼商业秘密公开案件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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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因其客观的商业价值,能为企业带来无限的经济潜能。近年来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笔者通过对粤琼桂闽四省2011-2022年商业秘密公开案件进行研究,通过分析近十一年商业秘密公开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第一部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分析

一、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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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检索发现,在四省范围内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主要集中于广东省(35起),广西壮族自治区(5起)次之。究其原因在于,经济发达的广东地区聚集着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大型企业,而在这些企业中商业秘密的价值往往更高,企业对商业秘密也有更加强烈的保护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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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广东省,又以深圳地区(18起,占比为51%)、珠海地区(4起,占比为11%)、惠州地区(3起,占比为8%)的案件最为密集,可见作为改革开放最早建立的经济特区,其经济繁荣会诱发更多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二、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结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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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粤琼桂闽四省近十年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结年份分布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2013年至2017年这个时间段内刑事案件较为集中,其中2014年和2015年审结的案件数量最多(有8起),而从2018年开始直至2022年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除2019年有过的数量增加之外,案件数量基本回到与2013年之前相当的水平。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在于,国务院印发的《201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中明确表示要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为重点,依法加大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力度。此举导致在2012年之后正式进入起诉的案件数量有一定的增长,而随后几年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数量也相应增加。

但从总数来看,由于商业秘密刑事立案标准高、举证论证较为严苛,导致商业秘密入刑案件较少。且此种情形并不只在某一区域的法院发生,有学者根据浙江省法院的相关案件调研时,也曾指出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率低、移送审查起诉率低的情况,虽然造成该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主要原因。[2]近期,广东省内部分法院尝试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和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审判思路进行融合,形成“权利审查—犯罪构成要件审查—定罪量刑”的三步审理思路。该举措是法院为解决上述问题以加大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力度的一种尝试。

三、刑事案件原告所属行业和商业秘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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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年版)的分类标准,在能体现当事人所在行业领域的36起案件中,各行业案件数量及占比分别为制造业32起(占比约为89%)、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起(占比约为2%)、批发零售业1起(占比约为3%)、仓储和邮政业1起(占比约为3%)。可以看出制造业始终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高发领域。

在检索到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共有37起可以确认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类型,其中涉及技术秘密的有28起(占比为76%),涉及经营秘密的有9起(占比为24%)。技术秘密的高占比也证明技术始终是企业发展盈利的核心竞争力,而侵犯技术秘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较大。此结果还与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3]有较大关系,因为通常情况下技术秘密比经营秘密的价值高,从而更容易被证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四、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被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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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2起粤琼桂闽四省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有31起可以确定被告是原告公司在(离)职员工,其中在职员工有16起(占总比为38%),离职员工有15起(占总比为36%)。在(离)员工是企业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的主要侵权人,因为企业员工相比其他人而言更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仅刑事案件中员工是主要的侵权人,民事案件中,企业员工也是商业秘密案件的主要侵权人,所占比例比刑事还要高,详见本报告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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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能够确认案件所涉及商业秘密类型的一审案件中,检索能够确认被告人在公司身份的案件。这19起一审案件的被告人身份高管有2起(仅占比10%),部门负责人有7起(占比37%),一般员工有6起(占比32%),销售人员有2起(占比11%),技术人员有2起(占比10%)。

因此,员工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主要侵害人,尤其是离职员工,这也提醒企业除了加强员工在职时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更重要的是如何防止员工离职后对企业商业秘密造成危害。

五、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上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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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2起粤琼桂闽四省这十多年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上诉率为38%(16起),这意味着接近一半的案件有当事人上诉,其中大部分为被告上诉。因为刑事案件涉及被告的人身自由,且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不加刑”的规定,因此被告会积极上诉,以期二审法院减轻处罚。

在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5起(占比为12%),4起案件中当事人撤回上诉,(占比为10%),二审法院改判的案件有1起(占比为2%),剩余6起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刑事案件涉及人身自由,二审法院也会带着慎重的态度进行审理,发现一审法院有不当之处会积极进行纠正。

六、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生效裁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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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统计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公开信息的案件中认定被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有30起(占比75%),认定被告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有1起(占比约2%),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上诉有5起(占比约13%),驳回申诉2起(占比约5%),证据不足而不予受理的有2起(占比约5%)。

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七成以上的案件被告被认定构成商业秘密,其原因有三:

一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其有更多的机会,可以采取更多的手段搜集证据,可以充分支持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是刑事案件一般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院审查,最后才达到法院。刑事案件至少经过两次审查,如果没有足够证据,公安机关不会受理,没有足够证据,检察院也不会起诉,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或者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较高,没有足够的证据,法院也不会立案。

因此,尽管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较少,但一旦案件通过法院立案阶段,侵权人就有极大可能性被定罪追责,这也意味着案件前期调查、取证的工作非常重要。不仅仅对于公检机关来说,对权利人来说更是如此,因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往往更容易第一时间发现并控制初步证据。

七、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被告承担责任情况

(一)四省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被告承担有期刑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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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4],单就损失数额而言,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本次检索到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有29起案件的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多集中在一年至三年期间,三年以上(不包括三年)2起,而有13起案件的被告刑期为一年至两年期间,占比约为43.8%,有10起案件的被告刑期在两年至三年之间,占比约为34.5%,还有4起案件的被告刑期在一年以下。

(二)四省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被告被判处承担罚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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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5]。本次检索发现30起认定构成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件中,有19起案件被告被判处的罚金在10万元以下,占比为63%,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有5起案件,占比为17%,5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6起,占比为20%。

其中被告承担罚金数额最高为3600万元[6],本案罚金数额高的原因在于有两个公司作为被告,并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两个公司分别被判处罚金2140万元和1420万元,两个自然人被告分别判处10万元。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分析

一、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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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发展越繁荣、商业活动更多的地区,也伴随着更多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粤琼桂闽四省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结情况也印证了这一点。根据统计,近十年,广东省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最多(473起),福建省(59起)次之,广西壮族自治区(17起)位于第三,海南省(8起)最少。

在广东省,审理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最多的法院是深圳地区法院(199起),不是省会城市广州(130起)[7]。此表格再次印证了经济发达地区会诱发更多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可见深圳市是并将持续是商业秘密侵权的高发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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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观察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理的高发地区,笔者通过整理公布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例,统计了整个深圳地区的一审案件管辖法院,案件数量排名前四的区域为:宝安区人民法院共47起(占比约26%),福田区人民法院共29起(占比约为1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27起(占比约为15%),南山区人民法院23起(占比约为13%)。根据前述提到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发生的主要行业和这些行业主要分布城市,可以认为这个数据是比较符合客观情况的。

二、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结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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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1-2022年四省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结年份分布图中,可以看出2011-2019年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案件在不断增加,而2020年至2022年期间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略呈现出下降趋势,由于下降的年限尚且较短,不能排除是20年以来的案件尚未审结以及不完全统计的原因。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不断增加的原因如下:

一是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员工流动加快,同行直接竞争加剧,员工或者竞争对手会通过各种方式试图窥探到对方的商业秘密这一核心竞争力并试图为自己所用。

二是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的颁布[8],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

三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企业开始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原告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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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的分类标准,分别对2011-2022年粤琼桂闽四省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各行业案件数量及占比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制造业始终是商业秘密被侵犯的重灾区(占比为53%)。此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占比为13%)和租赁与商务服务业(占比为12%)也逐渐成为了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主要领域,且租赁与商务服务业当中,主要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类型为经营秘密。

四、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商业秘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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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虽然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等商业信息”,但司法实践暂时还未出现属于“等商业秘密”类型的相关案例。在能够提取到案件信息的304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类型最多为经营秘密,有192起,占比为63%;技术秘密次之,为99起,占比为33%;同时涉嫌侵犯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有13起,占比为4%。

究其原因,技术秘密一直是企业重点保护的对象而不易被窥探,反观经营秘密的涉及面更广,技术含量相较而言较低,许多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普通职工都有可能接触到,因此更容易被侵犯。

而在经营秘密中,占绝大部分比例为客户信息。但法院很少将权利人主张的客户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因为法院通常认为权利人无法证明自己的客户信息是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详见本报告第三部分。

五、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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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告主体情况图可以发现,被告为自然人+企业模式的案件有326起(占比为60%),被告仅为企业的案件有56起(占比为10%),被告仅为自然人的案件有162起(占比为30%)。此情况表明,大部分商业秘密需要通过企业来实现价值的变现,而作为共同被告的企业主要是员工离职后自创企业或者新任职的同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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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搜集到的案件中能够确认侵权行为人身份的有235起。在这235起案件中,涉及公司在职员工的为48起(占比约20%),涉及离职员工的为157起(占比约67%),侵权方为竞争对手的有16起(占比约7%),侵权方为委托经营方或者技术开发方以及相关经营合同的相对方有4起(占比约2%)。

由此可以看出,公司员工成为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主要行为人(共占约87%),其中又以离职员工为主。因为员工最有渠道也最有机会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而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前述案件中被诉的在职员工和离职员工,几乎全是能够接触公司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负责人员,如销售经理、技术经理或者某个区域或项目的负责人。同时,这些员工在案件中绝大多数与他们的自创企业或者新入职的同类企业列为共同被告。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香港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获取不便利,因此部分员工倾向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

另,除了能直接接触商业秘密的业务负责人外,有机会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非专门负责人员也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人。

六、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上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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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统计,发现2011-2022年粤琼桂闽四省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上诉的案件有140起(占比约为51%),未上诉的案件有133起(占比约为48%)。在上诉的140起案件中,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96起(占比约为35%);二审法院改判的案件有17起(占比约为6%);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案件有27起(占比约为9%)。对比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上诉率(51%),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上诉率较低。这与民事案件一审结果有很大的关系,一审中有超过一半的案件原告撤诉,而被告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责任,当然也不会上诉。

七、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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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的裁判结果来看,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撤诉率极高(共245起案件撤诉,占比47%);原告胜诉率极低,在能够提取案件信息的525起案件中仅有58起案件判决原告胜诉(占比11%);另外,还有1个不予受理和7个驳回起诉的裁判结果。

撤诉案件中,有34起案件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占总比为7%;有10起案件是双方和解而撤诉,占总比为2%;剩下245起案件的撤诉裁定书没有写明原因,根据司法实践,大多是原告自身原因,很大可能是因为没有足够证据胜诉而申请撤诉。

八、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原告胜诉中获赔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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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类型大多为经营秘密,因此在四省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数额情况大多以50万元以下(有39起,占比70%)为主,其中10万元以下占比为52%,10万元至50万元占比为18%;而50万元以上赔偿的案件有14起,占比为27%,其中100万元以上的占比9%;还有3起案件没有得到赔偿。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存在高额判赔的情况,但很少。判赔最高的是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志宏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15[ 9],此案是本次检索中诉讼标的额最大(原告提出了7300万元的诉讼请求)的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最终以侵权人支付3000万元巨额民事赔偿而达成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判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还有:深圳市理邦精密有限公司、深圳迈瑞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1220万元)[10]、房树磊、珠海矽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511万元)[11]、珠海仟游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500万元)[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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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可以发现,在能够计算法院判赔比的54起案件中,法院判赔比低于50%的案件有46起(占比为84%),其中法院判赔比集中在10%至40%之间,只有2起案件对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进行全部支持,这两个案件中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分别为30万元和100万元。

九、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原告败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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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2011-2022年粤琼桂闽四省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原告败诉原因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最主要的败诉原因有三类:

首先是原告没有提供与其诉请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商业秘密的构成以及被告的侵权行为等证据材料(46起)。例如,原告虽指称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13]。

其次是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104起),包括原告信息为公众所知悉、原告信息不具有商业价值和原告未采取保密措施。例如,原告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常识或惯例或者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14];又如原告除了提供客户名称外,并没有提供相关的交易习惯、意向、客户需求等进一步的信息,无法体现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15]。

最后是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48起)[16],包括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和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比如,从上诉人提交的《告知书》、移动电话缴费机打发票、以及相关房源信息等证据来判断,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上诉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上诉人的商业秘密等行为[17]。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的审理步骤通常是先确认涉案秘密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再判断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果在第一步认定原告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大部分的法院通常不会进行第二步的论证,这也是为什么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的败诉原因数量会少于原告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案件的败诉原因数量。因此,论证涉案秘密构成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中最关键的一步。

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一、员工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2020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客户信息属于公司商业秘密范畴,其中包括客户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其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如果员工在离职后将客户信息带到竞争对手手中,或者是成立了一家竞争企业并利用该客户信息获得商业利益,就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事先预防

1.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保密条款

实际运营中,企业往往会遇到员工离职后带走客户的情况,导致企业的商业利益受到损失。然而,企业可以通过事先采取措施来保护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避免后续的追责程序,提高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18]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设置保密条款,以明确员工对企业所持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员工辞职后,通过在原用人单位掌握的客户资料等资源,将客户带至新用人单位的,属于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

2.签订竞业协议

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员工的流动,并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这种协议可以规定离职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相近或类似的工作,否则需支付经济补偿。对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更应当承担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和忠实勤勉义务。

这种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员工离职后带走商业秘密并从事与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工作,从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确保竞业限制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还可以减少员工流动带来的不利影响,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适时对员工开展保密培训

企业可以将保密问题纳入企业员工入职培训内容,并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开展保密相关教育活动,提高员工保密意识。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和实习生等临时性员工在内的一切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二)事中预防

企业应该采取措施加强对员工和客户来往过程的管理,以进行事中预防。这既可以减少员工带走客户的风险,也能为企业掌握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提供保障。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入离职手续、加强安全监控等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

尤其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取证难是一大难题。在商业秘密泄露案件中,企业往往因为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而无法维权。因此,加强事中预防措施的同时,也要注意保留和收集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进行维权。

二、做好相关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因其客观的商业价值,在为企业带来无限的经济潜能的同时,也是企业获取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商业秘密的泄露必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做好相关保密措施非常重要,不仅能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还能使自己在诉讼中获得有利结果。而现有法律对于保密措施也有一定的要求,仅有格式化的保密协议并不一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密措施。

比如,广东科捷龙机器人有限公司与何倩、东莞三润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19]中,法院认为科捷龙公司证明其对涉案经营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的主要依据为其与何倩签订的格式化的保密协议,由于该协议是科捷龙公司所提供的格式化的协议,其内容包括了保密以及竞业禁止条款,所列的商业秘密的范围较广,其中包括了很多显然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资料。从此案证据来看,不能认定科捷龙公司为防止有关信息泄露采取了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三、举证明确、依法固证

权利人首先需要确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范围,因为商业秘密跟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客体不同,其无法借助公示制度确定客体范围,而权利人相对于其他人而言对自身持有的商业秘密构成范围更加熟悉。因此,权利人提供的商业秘密载体应当避免其主张保护的秘密点过于宽泛或者不够明确。权利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痕迹、侵权产品、披露专利、招标文书、采购合同等材料辅助判断涉案秘密的保护范围。

确定涉案秘密范围后,其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以及被告是否实施了相应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两点始终是法院审理的核心焦点。因此要想相应诉求得到支持,必须要在举证方面充分围绕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秘密性、保密性以及保密措施)以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以及固证。证据在精不在多,倘若一味地提交大量无关证据而未抓住关键要点会导致诉求得不到支持。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的统计,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率低的原因主要包括:1.控告人无法提供非公知鉴定意见;2.鉴定意见存在无法补正的重大瑕疵;3.控告人难以证明其经济损失;4.控告人控诉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20]。因此,在商业秘密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中,鉴定报告是不可缺少的证据材料,包括非公知性鉴定、损失鉴定以及同一性鉴定。

此外,对于形成于我国领域外的境外证据或者英文证据必须经过公证认证程序。如在深圳市亚美达林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陈凤林、卢小红、思达旺深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1]中,法院认为未经公证认证程序的域外形成证据和相关复印件,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并不予采纳;以及蔡秉涛、亨氏联合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2]中,由于英文证人证言未经过公证认证程序,而相关证据未被采纳。最终导致了两原告的诉求均未得到支持。

四、让客户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举措

通过检索发现,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指控被告侵犯经营秘密的案件占63%,而在经营秘密中,原告大多认为自己的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但法院很少认定原告主张的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企业要想将其客户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客户信息的名单制作不应当只有简单的名称或联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手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从上述规定可见,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不能是简单的客户名称,必须含有名称以外的深度信息,其内容应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以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客户信息,这是因为必须拥有深度信息的客户名单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故而,客户信息中应当包含更多具有价值的信息,如交易习惯、客户需求等等。在深圳市永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程纯、武汉乔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3]中,法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其主张保护的客户名单的证据仅是QQ号码和电话号码的罗列,原告并未提交其与这些客户建立了实质性交易关系或这些客户已经与原告就某单生意进行了必要接触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保护的客户名单中的客户系原告所拥有的客户,更不能证明这些客户属于原告通过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并经反复接触、交易后形成的相对长期稳定的客户信息资料,最终导致涉案客户信息未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二是保留制作客户名单时投入的成本证据,且尽可能保留与客户的所有历史交易凭证,证明与其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是明确一般客户信息与作为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的区分,将一般信息与重要信息予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保护。对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给予更加严格的保护可以更好地证明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的价值性与特殊性。

五、利用法律规定申请不公开审理,以保密形式提交证据,防止商业秘密二次披露

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经验和技能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并区别于经营信息的,称为技术秘密。

对于绝大部分的企业,未被公开披露的技术秘密无疑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了防止诉讼中造成商业秘密的二次披露,在诉讼中涉及己方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商业秘密案件应当在报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提请司法机关对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保密[24]。不仅如此,申请法院不公开审理案件、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中对商业秘密的内容予以省略,同样能够避免商业秘密的二次披露,但商业秘密已经被披露的除外。

[1] 一个案件有多个程序,多份裁判文书,我们将其视为1个案件;有关管辖的裁定和执行类裁定不计入。

[2]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联合调研组,陈春生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打防研究——基于浙江相关罪案的调研,第27-37页。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2020年9月17日实施)将“五十万元”降低为“三十万元”。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12.22 实施),第七条明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09.14 实施)第四条将“五十万元”降低为“三十万元”,第五条对损失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04.05 实施),第四条规定了罚金的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09.14 实施),第十条再次明确并细化。

[6]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1204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刑中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

[7]广州地区的数据包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

[8]《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017年和2019年均进行了修改,其中2019年对商业秘密部分的修改较大;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客体;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9]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珠中法知民初字第221号

[10]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

[11]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770号民事判决书。

[12]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知民终457号民事判决书。

[13]深圳市欧仕通贸易有限公司与殷宁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号。

[14]东莞市名源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桥头立成模具厂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10840号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终6309号判决书。

[15]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知民初字第2号,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5民终1048号民事判决书。

[16]上述数据多于败诉案件总数的是因为部分案件的败诉原因有多个,因此重复计算。

[17]汕头市恒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蔡宜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51号。

[18]《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19]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1169号民事判决书。

[20]《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刑事侦查指引》,深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

[21]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

[22]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9510号民事裁定书。

[2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288号

[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09.14 实施)第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案外人书面申请对有关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证据、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等必要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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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22年粤闽桂琼商业秘密公开案件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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