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50问答·03·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用工50问答·03·劳动关系的认定

0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引言: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

1. 劳动关系怎么认定?从几个维度去认定?

2. 签订民事合同是否可以规避劳动关系的认定?

3. 外卖骑手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1: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亦按月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则双方依法构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0日,沈**进入**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并负责诏安县的市场扩展和客户维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沈**不参与**食品有限公司的日常考勤。在沈**工作期间,**食品有限公司向沈**支付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的工资,未向沈**支付2022年5月剩余的工资4477元。2022年6月22日,沈**向漳州市龙文区劳动仲裁委提出确认其与**食品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等请求,该劳动仲裁委支持沈**的请求。后**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案号:

(2022)闽0603民初2072号

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确认沈**与**食品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食品有限公司与沈**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沈**从事的工作是该公司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该公司亦依法向沈**发放工资。因此,双方具有稳定性、持续性及身份隶属性,依法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2: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建立劳动关系合意,且劳动者是通过业余时间兼职,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亦不是用人单位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则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2日,翁**受聘**建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8年1月1日,双方签订的《临时聘用协议》约定,用人单位同意翁**利用业余时间在**建材公司处接受临时聘用、成为**建材公司的劳务人员。受聘期限为2018年至2020年1月2日终止。2022年1月3日,**建材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告知翁**公司要搬离原址,卫生就不另外安排翁**了。后来,翁**向平潭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建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请求,劳动仲裁委驳回翁**的全部仲裁请求。后翁**不服该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案号:

(2022)闽0128民初3836号

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未支持翁**的请求,并认定翁**与**建材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首先,双方签署的是《临时聘用协议》,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翁**的工作时间是业余时间,较为自由。最后,翁**从事的是保洁,其工作内容不是该建材公司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3:外卖骑手自愿与用人单位签署民事合同,若外卖骑手不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且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则双方依法不构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日,王**与某外卖平台的代理公司**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双方建立承揽合同关系。王**接收某外卖平台信息,按**公司的指示和要求接单配送,自行承担与车辆相关的费用,并按某外卖平台要求的时间配送到客户指定的地址。然后,**公司根据王**完成订单的数量按月支付王**配送报酬。合同签订后,王**从**公司处购买了服装、雨衣、配送箱等。2020年7月8日,王**发生交通事故。2021年2月9日,王**向宁德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王**的仲裁请求。后王**不服该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案号:

(2021)闽09民终1743号

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未支持王**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首先,王**与**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王**对于配送任务的安排有很强的自主权,其无需随时听从**公司的调遣;最后,**公司要求王**配送时着统一的服装和相对固定的配送时间属于配送业务内在的特殊要求,不属于劳动管理。因此,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属于劳动关系。

案例4:外卖骑手虽然按照用人单位要求与第三方签署民事合同并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是若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亦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科技公司是上海**公司的区域代理,承接上海**公司所运营的网络外卖平台在**市区域的餐饮外送业务。2019年3月1日,周**入职**科技公司成为一名外卖骑手。2019年7月,**科技公司引导周**通过扫码在线上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与案外人江苏**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协议约定周**独立承包江苏**公司的配送业务。协议签订后,周**仍继续从事**科技公司所承接的送餐业务,科技公司仍继续为周**投保雇主责任险。2020年5月周**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认定工伤,周**向石狮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科技公司之间自2019年3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石狮市劳动仲裁委支持周**的仲裁请求。**科技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案号: 

(2021)闽0581民初4703号  

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一审法院均支持周**与**科技公司之间自2019年3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虽然周**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并与第三方签订承包协议。但是,周**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受到**科技公司的考勤管理和业务考核,周**送餐的地点、时间、服务由**科技公司安排的,且其提供的劳动是**科技公司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科技公司亦按照周**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工资。因此,**科技公司与周**之间存在人格、经济、组织方面的从属性,依法构成劳动关系。

律师建议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通常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实践中:

1、若是用人单位,建议用人单位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与劳动者签署不同的合同。若符合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若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避免双方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若是劳动者,建议劳动者在日常的工作中保留工作记录,比如工作证、工作群的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便于在纠纷产生之际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一、规范用工,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二)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温馨提示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本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仲裁机构、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敬呈读者注意,如有不足,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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