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支招,如何追回被拖欠的工资?

  乌鲁木齐晚报讯(全媒体记者向雅祺报道)7月26日,有网民致电“晚报融媒·帮您办”热线,咨询如何追回拖欠的工资?

   关于此问题,记者联系到新市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二级法官徐燕为市民详细解答。

方案一:寻求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二、三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履行下列职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该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事实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是劳务工资还是劳动工资,均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投诉。故劳动者带上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予以解决。

方案二:走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劳动者在走诉讼程序索要劳动报酬过程中,分为劳务工资和劳动工资两种情形,情形一:如果是劳务工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情形二:如果是劳动工资,即属于劳动争议相关法律规定调整范畴,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劳动者首先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规定,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受理。如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之规定,除法律规定一裁终局的案件,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劳动者可根据自己具体情况选择救济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温馨提示:劳动者索要劳动报酬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乌鲁木齐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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