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倒了,但不要忘记那张状告网友的律师函,和曾被判赔的网友

明星的名誉权维护当然是必要的,但不应频繁以律师函威吓民众。

当“顶流明星”吴亦凡因涉嫌强奸罪被北京朝阳警方刑事拘留,公众的反应在一片欢呼声中凸显出了另一个问题——“明星告网友侵犯名誉权”的老问题再度浮出水面。

近期,明星们发布的律师声明不胜枚举,频频登上热搜,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这种频繁的“发声”也引发了不少疑虑。究竟律师声明意味着什么?它在法律上有何效力?许多人对此存在疑问。

吴亦凡倒了,但不要忘记那张状告网友的律师函,和曾被判赔的网友

近年来,明星尤其是流量明星变得更加“敏感”。一方面,他们的海量粉丝常常充当明星的“打手”,针对网络上的负面言论进行所谓的“反黑”、“控评”甚至对批评者进行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另一方面,明星所属的机构往往借助“律师函警告”的手段,甚至直接起诉批评明星的网友,还索要高额赔偿。

有人讽刺说,我们可以监督官员,却连明星都不敢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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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些年,吴亦凡的“选妃”案中,他不仅索要高额赔偿,还要求支付维权费用。虽然这种高额索赔似乎起到了警示作用,但实际上也造成了法学上所称的“寒蝉效应”,使网友不敢轻易评价明星。

这种“寒蝉效应”蔓延至娱乐领域的各个方面,最初只是限制对明星外表的批评,然后扩展到不敢评论演员的表演、音乐作品的品质等。网友的言论空间被明星的舆论压制得严严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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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能否认的是,网民对于明星的看法是有权利表达的,他们也有权对明星提出批评。明星作为公民,也享有法律赋予的名誉权。但根据传统法学理论,作为公众人物,明星的名誉权应受到限制,因为他们凭借名气赚取丰厚的报酬,名气越大,收入越多。然而,任何收入都伴随成本,明星虽然享受着名利双收,但也必须承受“丑闻传千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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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涉及到对明星批评的平衡,尤其是一些爆炸性的爆料。如何在公民的合法表达和明星的名誉权之间找到平衡点?

《民法典》为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提供了更大的容错空间。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的规定,如果某人为了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导致他人名誉受损,他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存在三种情形:捏造事实、未核实他人提供的严重不实内容、使用侮辱性言辞。

此外,“舆论监督”的主体不再局限于机构媒体,针对“未核实内容”的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应考虑内容的时效性、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名誉受损的可能性,以及核实的可行性和成本等因素。

可以说,《民法典》的“舆论监督免责”原则为公众对明星的批评创造了更大的空间,也为其留下了必要的“容错余地”,只要言论并非恶意造谣,不违背基本事实,法院就不应判定为名誉侵权。

这也提醒明星,虽然名誉权需要维护,但不应一味借助律师函来恐吓他人。至少,在发出律师函之前,应仔细考虑自己的诉求是否真正符合法律要求。

总的来说,明星的名誉权和公众的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并不容易找到,但《民法典》为这种平衡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法律指引。在社会进步的今天,我们需要认真审视这一问题,保护公民的表达权,同时也给明星留下合理的审议空间,以便公众和明星能够在和谐的社会环境中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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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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