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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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具体包含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两种类型。这期先讲解下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先以一个案例讲解下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李某是经常以给人做零工为业,田某是承揽门窗安装项目的包工头,田某从某人处承揽下其家新房门窗安装项目,谈好项目价款后,就找人开始施工干活。这次田某就找到具有焊工操作证的李某来干门窗安装工作,干到当天下午时候,在工作时李某从窗台摔至楼下摔伤,花费大额医药费,最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损害赔偿。此案中田某与李某之间形成的就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田某从他人处承揽到做门窗安装的项目,属于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田某找到李某来完成此次门窗安装项目,二人之间形成的就是个人之间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田某作为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田某作为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在劳务关系中,李某被田某雇佣按天支付工资,为田某承揽的项目提供劳务,在此次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主要是接受劳务方通常以处理自身或家庭事务为主要目的,缔约形式不尽完备。司法实践中,首先应当初步审查被告是否系接受劳务方,对此应由提供劳务者承担举证责任:

(1)对于存在书面约定的,依据劳务合同的缔约主体,结合实际履约情况审查主体是否适格;

(2)对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的,应当审查是否有其他证据可证实劳务关系的相对方,如电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报酬支付凭证、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

(3)对于无其他证据可证明存在劳务关系的,应当以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进行审查。

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归责原则一般是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1192条明确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产生纠纷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所以此案最终判决被告田某作为雇主以及接受劳务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提供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合理必要的安全防护义务,是造成这次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李某造成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而李某作为成年人,在实施危险的登高作业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疏忽大意对造成自身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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