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7年-1814年,西班牙被拿破仑占领,西班牙适用《法国民法典》

文|巴普罗的独白

编辑|巴普罗的独白

法语和拉丁美洲所用的西班牙语、葡萄牙语同属拉丁语族,借鉴《法国民法典》具有语言上的便利。《法国民法典》和西班牙、葡萄牙殖民者留下的拉丁美洲民事法律都具有共同的罗马法基础。

1807年-1814年,西班牙被拿破仑占领,西班牙适用《法国民法典》

拉丁美洲国家民法典所采体例和结构的原因

再加上《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公认的典型的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典,是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胜利成果。摆脱殖民统治的拉丁美洲国家在编纂民法典时顺理成章地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采用《法国民法典》的体例。

长期的独立革命

19世纪初期,拉丁美洲国家经过长期的独立革命摆脱西班牙和葡萄牙殖民统治获得独立。当这些新独立的拉丁美洲国家面临创造统一的民族民法典的需要时,实际上只有《法国民法典》才是可以作为范例参考的原创性的第一代民法典。

“西班牙法因其为此前殖民国家的法律而被排除,同时也因其未曾编纂成为法典以及由于旧西班牙习惯法尚在地方上适用以致它本身就是零碎和不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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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近代欧洲的法典编纂史上,《法国民法典》不是最早的民法典。欧洲最早的民法典是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其结构是:第一编,人法;第二编,物法;第三编,继承法;第四编,债法。

另外,1767年开始起草、1810年完工的《奥地利民法典》采用三编制结构:第一编是人法;第二编是物法;第三编是人法和物法的共同规定。

但在欧洲和拉丁美洲法典编纂运动之时,巴伐利亚和奥地利并非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因此其民法典模式得不到有效的传播,而法国恰恰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其民法典模式遂借助于其国势传播到了世界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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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者艾伦•沃森在总结各国民法典编纂的经验时曾经指出:“立法者和起草者在制定民法典时有三个选择:第一,他们可能全部地或稍加修改地继受某部现成的法典。第二,他们能够以某部现成的外国法典提供的内容和结构的基本模式为参照,起草一部本民族的法典。

第三,借助外国法典理论和实践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立法者和起草者们可判断如何制订自己的原创性法典。”拉丁美洲国家编纂民法典时大体上也是这三种方式。多米尼加共和国于1845年接受了一部法语文本的《法国民法典》,直到1884年才翻译成西班牙文。

1825年《海地民法典》和1845年《玻利维亚民法典》也只不过是《法国民法典》的翻译文本而已。这些国家采取的是第一种方式。《哥伦比亚民法典》等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民法典属第二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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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民法典》、《阿根廷民法典》和《巴西民法典》是具有较多原创性的民法典。当然,《智利民法典》也是从法国模式里蜕变而来。

《阿根廷民法典》的主要模式也还是《法国民法典》,不过它比较多地利用了法国法学家的著作和智利民法典。《巴西民法典》则吸取了《德国民法典》的营养。

深受《法国民法典》影响

拉丁美洲国家以前的宗主国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民法深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1807年到1814年,西班牙被拿破仑占领,西班牙直接适用《法国民法典》。1812年的卡迪斯(Cadiz)宪法建立了民主制度并要求对西班牙法律的主要部门进行法典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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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最重要的目标是民法典。1821年西班牙提出了第一个民法典草案;1832年巴布罗•虢罗萨贝尔公布了受到《法国民法典》的极大影响的民法典草案;1836年埃乌杰钮•塔皮亚提出了第三个西班牙民法典草案。

1851年福罗仑雪•加尔恰•哥业那(FlorencioGarciaGoyena)提出了第四个西班牙民法典草案。这个草案特别倚重《法国民法典》,大多数条文是《法国民法典》的翻译,在结构上,它像《法国民法典》一样分为三编。

当拉丁美洲国家开始民法典编纂运动时,西班牙的民法并未编纂成为法典;而拉丁美洲国家正在使用的西班牙人在殖民地时留下的民事法律又显得零碎和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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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法国民法典》则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它奠定了一种思想境界的基础,讲西班牙语的美洲人常常可在此基础上证明自己争取独立的正当性。而且,《法国民法典》外在的完整和语言的简洁远远超过其他任何典范。”

因此,拉丁美洲国家民法典全面地受到了《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只是各国受影响的程度不同而已。拉丁美洲国家也大都采用或变通采用《法国民法典》的体例。不过,《巴西民法典》受德国法学影响较大。

《巴西民法典》的体例和结构

拉丁美洲国家民法典大都设序编,不设总则;而巴西民法典的体例和结构在拉丁美洲国家的民法典中具有独特性,《巴西民法典》不设序编,设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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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美洲国家民法典的渊源和体例基本相同

拉丁美洲国家的国情基本相同,拉丁美洲国家的“语言基本相同,政治也相似,这是因为一开始移民就相同,同样都是当地人和入侵者混居在一起,民族历史基本相同。

这些国家直到它们宣布独立时为止一直在相同的制度下生活,尽管稍微有些不同:有的是西班牙建立的,有的是葡萄牙建立的。”因此,拉丁美洲国家的民法典的渊源、体例、内容及编纂方式基本相似。

拉丁美洲国家民法典的渊源是相同的,其主要渊源有三种:拉丁美洲国家民法典的共同渊源首先是查士丁尼所编纂的罗马法大全,由起源于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的法学研究传统扩展到整个欧洲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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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建立于罗马法基础之上的伊比利亚法包括《七章律》(SietePartidas)、《西印度法律》以及西班牙后期经院哲学的作品,尤其是《七章律》,它在拉丁美洲的历史上曾经是私法的主要的渊源;

第三,是起源于哥伦布到达美洲大陆之前的当地印第安人社会生活的习惯法,在这些习惯不与西班牙基本的法律原则相冲突的范围内,西班牙卡洛斯五世皇帝承认它们的效力。当然,《法国民法典》也是拉丁美洲国家民法典的主要渊源。

虽然拉丁美洲国家民法典的形式和内容在表面上看各不相同,但由于拉丁美洲国家有相同的历史背景、文化、语言、宗教及风俗习惯,导致拉丁美洲国家民法典的内容几乎是相同的,没有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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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美洲国家还有互相采用民法典的现象,如《智利民法典》在1858年被厄瓜多尔整体采用。

几乎是整体采用了《智利民法典》的还有1858和1866年的格林纳达联邦(哥伦比亚),以及在1886年统一后的哥伦比亚,1859年的萨尔瓦多,1862年的委内瑞拉,1867年到1904年的尼加拉瓜,1880年到1898年之间的洪都拉斯民法典以及新的1906年民法典等等。

巴拿马也深受《智利民法典》的影响。巴拿马曾经是哥伦比亚的一部分,而哥伦比亚采用《智利民法典》。1916年,巴拿马脱离哥伦比亚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但它精确、完整地保留了《智利民法典》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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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民法典》也先后被拉丁美洲其他国家采用,或者部分地影响其他国家的民法典。巴拉圭从1876年开始使用《阿根廷民法典》,一直到1986年才制定了一部新的《巴拉圭民法典》。

1869年的《乌拉圭民法典》就借鉴了《阿根廷民法典》第一编和第二编的内容,1904年的《尼加拉瓜民法典》有878个条文来自《民根廷民法典》,1915年《巴拿马民法典》采用的《阿根廷民法典》的条文就更多。

拉丁美洲国家民法典编纂和修订的方式类似

拉丁美洲国家民法典制定时大都是由一人编纂完成,拉丁美洲各国政府一般直接委托著名的学者或享有崇高声誉的教授起草民法典的草稿;但重订时,往往由一个多人组成的委员会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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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立法事务复杂性和专业化的加强,拉丁美洲国家的专门立法机关在重订民法典时常常任命一个由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部分实务界人士组成的编纂委员会起草法典。单个人起草民法典,有着委员会起草民法典难以媲美的优点。

这种做法可以保证整部民法典前后呼应、首尾贯通、浑然一体、风格统一,还可以避免因起草委员人数众多、意见不同而产生的各种纠纷和争议,减少民法典草案出台的阻力,加快了工作进度,提高了工作效率等等。

古代的著名法典,也大多由单个人独自起草,如《德拉古法典》、《梭伦法典》等;近世法典,也有少数是由个人提供的法典草案,如《巴伐利亚刑法典》、英国斯蒂芬爵士的刑法典、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诸多法典等等。

参考文献

1807年-1814年,西班牙被拿破仑占领,西班牙适用《法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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