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如出借人构成职业放贷人,委托合同亦会无效

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如出借人构成职业放贷人,委托合同亦会无效

基本案情:

1、2014年11月17日,巨富公司、红岭公司、银行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红岭公司委托银行向巨富公司发放的1.5亿元贷款。

2、上述合同签订后,红岭公司按照约定发放贷款。

3、后因巨富公司未及时还款,红岭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4、一审审理过程中,红岭公司自称其为P2P网络借贷平台。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截止到2020年7月8日,涉及红岭公司的案件已审结1235起。

争议焦点:

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是否属民间借贷纠纷,能否根据职业放贷人之规定裁判《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银行虽是贷款人但实际是以受托人身份与巨富公司发生借款关系,并未自主决定贷款的具体事项,有关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主要权利义务的确定仍体现了红岭公司的意志。其次,从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来看,红岭公司在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的同时实际承担巨富公司不还款及逾期还款的风险。银行收取代理委托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实质上系红岭公司与巨富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效力以及利息计算方式应受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红岭公司贷款对象主体众多,截止到本案二审审结已向不特定对象出借大量资金。红岭公司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活动收取高额利息,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对外放贷业务,扰乱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红岭公司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经营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无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律分析:

委托贷款是指资金出借人通过委托银行发放贷款的方式向借款人出借资金的一种贷款模式。长期以来,委托贷款业务都是银行的主要营业手段之一,在此业务中,银行可以提供贷款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对于委托贷款属于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一直颇有争论。认为属于金融贷款首先系因为该贷款通过银行发放贷款,可以纳入到监管体系,而不同于民间借贷的隐蔽性;认为属于民间借贷则是因为银行在贷款中只是起到桥梁作用,出借人与借款人仍然属于民间借贷主体。

为什么一定要对委托贷款进行定性呢?是因为我国目前对金融类借款和民间借贷采用完全不同的处理方式,最为直观的是如果认定为金融借款,则可以不受“民间借贷”类司法解释的规制。目前,通过检索最高院的司法裁判案例发现,关于委托贷款的定性,两种属性均有相应的判例,因此本律师保守认为,应当认定委托贷款具有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的双重属性,并同时受金融监管和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有鉴于此,在本文案例中虽然出借人采取了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资金,但其仍然受到民间借贷中有关“职业放贷人”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制,最高院根据出借人的放贷次数,依法认定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进而认为《委托贷款合同》无效,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并免除担保措施,这一点希望引起相关人士的注意。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8-27
下一篇 2023-08-2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