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 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

前两天义乌市民政局对外发布了一份公告,引起不少人的关注,公告表示,根据法院的判决,该局被指定为何某的遗产管理人,为依法分割遗产,清偿债务,希望债权人2月底申报相关债权,3月6日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公告的内容很简单,之所以引起大家关注,橙柿记者了解到,这是民法典施行后,浙江首例由人民法院判决指定当事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等的案件。

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种遗产管理制度。与过去的“遗嘱执行人”相比,“遗产管理人”具备相对独立的身份和地位,可以独立处理一些事项,减少继承过程中的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去年北京一独身男子杨某去世后,因为舅舅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无法继承房产,而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这也让遗产管理人制度备受关注。

那么义乌这起案件是什么情况呢?

义乌民政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透露,何某是单位职工,生前离婚,已经完成财产分割,一名未成年的儿子则被判给了前妻。

2019年8月,何某和义乌某银行签订了信用借款合同,共计贷款20万元,结果同年10月何某突发疾病死亡,部分借款本息没有偿还,随后债权人将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儿子和父母列为被告,提起多起诉讼。

部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何某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被列为被执行人,对学习、生活造成影响。此后何某的父亲、母亲、儿子以及第二顺位继承人哥哥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遗产。

2022年11月,银行向法院申请指定何某生前住所地的义乌市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指定市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解决何某生前所负债务,维护继承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而根据民政部门的统计,目前何某的债务大概有几十万,都是用信用从银行获得的贷款,没有任何抵押物,同时经过调查,何某名下没有任何汽车、房子等不动产。

“因为当事人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就把他的儿子和父母列为被告,这对老人和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确实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上述工作人员说,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后,他们就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处理,如果查到有财产可以分配,则根据规定向债权人分配,如果确实没有也可以有个明确的处理结果。

“债务人主要是银行,我们处理完毕后,如果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出具相关文件银行就可以有法律依据对贷款进行坏账处理,后续不会对孩子和老人再有影响。”

义乌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说,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不仅维护了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将对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处理具有开创性意义。

橙柿互动记者 董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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