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人醉酒“探囊取物”,盗窃罪判刑!

汪某在某酒吧内见许某酒醉,便“见财起意”想要拿走对方手机及钱财。近日,固镇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4日晚,被害人许某在固镇县谷阳镇某酒吧饮酒至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汪某见许某醉酒,遂产生盗窃心理。为能够“更便于”自己盗窃,汪某将许某带至路边,利用许某醉酒之际套出许某手机解锁密码,并采用微信、支付宝借款等方式,盗取被害人许某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借款共计83220.81元(其中20700元系未遂)及许某华为P30手机一部。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850元。

另查明,被告人汪某已退赔被害人许某损失62519.95元并返还手机一部。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汪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汪某具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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