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篇(5)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篇(5)“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篇(5)

书·法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2020年7月11日,在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指导下,由法治日报社主办、法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

“书·法”活动旨在为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多开一点脑洞、多花一点心思、多出一点力量、多做一点贡献,引领和推动更多的人拿起笔来学法、写法,在不断“书·法”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继1600余位书法家参与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部1260条法条之后,法治日报社联合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自然资源部书画研究会和北京昌平书法家协会,将笔端对准土地管理“一法一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篇(5)“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篇(5)

(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作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篇(5)

作者:湖北省航测遥感院退休干部 黄继跃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征地补偿费用使用的规定。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监督和了解。同时明确了侵占、挪用等禁止性行为,如果发生此类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王胜娜

作品: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篇(5)

作者:湖南省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刘强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的倡导性规定。立法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为被征地农民提供长远生计方面的保障,体现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精神。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王胜娜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篇(5)

作品: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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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南省临澧县自然资源局退休干部 傅锦华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

本条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的规定。根据法律授权,2006年国务院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改。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王胜娜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篇(5)

作品: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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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地质出版社退休干部 沈文彬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规定。目的是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其配套供地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同步审查,确保项目批准后顺利实施。预审应提出结论性意见,该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王胜娜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篇(5)

作品: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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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四川省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干部 华诚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和报批的规定。建设项目拟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依法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由其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不采取申请审批制,不适用本条规定。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王胜娜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篇(5)

作品: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篇(5)

作者:江西省庐山市自然资源局四级调研员 徐萌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有建设土地取得方式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采取有偿方式取得,公共事业等公益性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王胜娜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篇(5)

作品: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篇(5)

作者:江苏省泗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干部 江珍虎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及分配办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先支付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后使用土地。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的,政府将按合同的规定不予提供土地使用权。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建设用地报批阶段预付缴纳,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齐世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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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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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姚华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要求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这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具体体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原程序履行审批程序。同时,按照规划管制的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齐世敬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篇(5)

作品: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篇(5)

作者:山东省济南市自然资源局退休干部 李虎林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规定。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或地质勘查过程中一些临时工程和设施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临时用地具有特定使用范围,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和权属,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有期限性,长期用地项目,不宜通过临时用地方式供应,而应当采取出让、租赁、出租等形式。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齐世敬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篇(5)

作品: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篇(5)

作者:安徽省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员 孙爱珍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国家依法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利,对依法取得的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年限届满前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收回,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应当给予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对用地单位权利的剥夺,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并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齐世敬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篇(5)

作品: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篇(5)

作者:安徽省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干部 蒋雅娟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五项原则:一是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地块用途;二是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能突破计划控制指标;三是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按照规划许可条件用地;四是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五是涉及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齐世敬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篇(5)

作品: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篇(5)

作者:贵州省桐梓县自然资源局干部 王月红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批的规定。

允许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兴办企业,这是土地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形式。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审批制,用地企业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具体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土地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制定乡镇企业用地标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齐世敬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渠洋 宋胜男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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