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不谅解就不能从宽判处被告人吗

去年,因表妹与龙某发生交通事故,田某与朋友韩某(另案处理)赶到现场“助威”。双方争执后,田某与韩某将龙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龙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到了派出所之后,他还在那里跷着二郎腿。”龙某表示,田某的这个动作,引起了他的强烈不满。“要么给我60万,否则我就一定让他在监狱里蹲上几年!” 就这样,在田某托人与龙某协商赔偿过程中,龙某开始了赌气式的“漫天要价”。

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龙某仍坚决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要求作为被害人出庭,亲自看着田某被收押判处实体刑罚。

此时,田某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尽管家境一般,仍积极筹措了8万元赔偿款交至法院,积极赔偿龙某的损失,并请求他的谅解。但龙某却抱着”不蒸馒头争口气”的想法,不为所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坦白认罪,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确有认罪、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其犯罪起因、情节、危害表现等,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且也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遂依法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我没有出谅解书,法院怎么就能判处被告人缓刑?”听到判决结果后,龙某很是愤怒,认为法官徇私枉法,扬言要找记者对该案进行曝光。

“从来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说被害人不谅解,就不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就可以适用缓刑,而不必考虑其他条件。何况这个案子中,田某赔偿你8万元,已经远远超出了你的实际损失!”面对龙某的质疑,承办法官一边找出其他类似的判决给龙某看,一边耐心地对他进行释法明理。

“打官司不是赌气,要理性维权,刑法既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同时对被告人也要依法公正做出处罚。”承办法官这一番的讲法释法,最终让龙某解开了心里的疙瘩,其对判决表示信服,并主动领取了赔偿款。

说法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正是上述规定,使得像龙某这样的一些被害人认为“我不谅解被告人就不能判缓刑”,并利用被告人急于获得谅解的心理对赔偿数额提出过高要求。

事实真如龙某认为的那样吗?不一定。尽管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是刑事案件量刑中通常要参考的一个因素,但这一因素并不构成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法定要件。也就是说,不能反推法律,反推的法律条文不一定正确。同时,去年10月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中,田某归案后坦白认罪,并积极筹措了远高于法定赔偿数额的赔偿款交至法院,表明其愿意接受处罚,故法院对田某从宽作出缓刑判决。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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